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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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仔细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沟通、到龄退休等缘由马上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状况进展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马上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

2、展,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沟通、到龄退休等缘由马上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马上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状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状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状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状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状况特殊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状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视治理工作的状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状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马上离任

3、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状况; (二)在肯定范围内对马上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状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展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状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应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与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与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全都。 对因

4、平级沟通、到龄退休等缘由马上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以下人员参与: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与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足”、“根本满足”两项比率合计缺乏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缺乏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实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状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

5、条 检查发觉马上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峻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峻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赐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状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足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状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展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

6、方法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状况民主评议表(样表); 2、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3、市县党委治理的干部违纪违法受处理状况表(样表)。 物业经理人: 篇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承受民主评议方法(试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承受民主评议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状况,并在肯

7、定范围内承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展,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展。以下人员参与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与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

8、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状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状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视机制的状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状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状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良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状况。 第五条 参与评议人员实行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以下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

9、本级党委治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治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当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详细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展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详细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察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展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

10、再进展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完毕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准时反应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展分析,讨论提出加强和改良工作的措施,并实行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依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足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足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剧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根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催促进展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足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状况作出说明,并进展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

11、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状况,不准干扰参与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方法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 2、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篇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方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

12、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视,进一步标准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订正用人上不正之风,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治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治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前方可进展: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马上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

1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别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举,由组织推举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展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状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打算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详细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

14、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当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连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争论打算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争论讨论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照实报告征求意见的状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方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打算,应当予以订正,并根据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八条 本方法由中共中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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