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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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议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路径 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中,不能以创收为目的,以收取治理费为手段,谋取部门私利。教育行政机关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必需有利于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教育行政程序是衡量一国教育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标准教育行政权、表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教育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因此,建立完善的程序制度,有利于扩大公民教育权行使的途径,提高教育行政治理的效率。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形态多样,难以定型。本文选取了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资助和教育行政嘉奖三类常见的行为样态予以简要介绍。 (一)教育行政指导教育行政指导,就是指教育行政主

2、体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运用指导、鼓舞、协调、协作、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去指引教育行政相对人自愿地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特定的行政治理目的的教育行政治理方式。高等教育领域在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领先尝试进展了行政治理方式改革。传统的强制性行政治理方式被大量的行政指导所取代。1986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治理职责暂行规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良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治理,扩大高等学校的治理权限”。在规定中,“指导”“协作”“协调”“鼓舞”成为描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主题词。1993年在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进展一般高等教育的意见中规定,“改革高等教育办学和治理体制,转变政府治理部门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3、”,“进一步改革原有的国家集中规划和政府直接收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统筹协调规划和宏观治理,学校面对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以“意见”为表现形式的行政指导数量渐渐增多。教育行政治理方式的改革,极大地调动了高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安康进展。 (二)教育行政资助 教育行政资助,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为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特定对象所实施的物质上的或与物质相关的救助行为。教育行政资助的对象是消失了法定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公民和组织;资助内容是给予给付对象肯定的物质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前者如对困难家庭学生供应助学金,后者如让相对人免费受

4、教育;资助形式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这些,在教育领域都可以被称之为教育资助政策。经过几十年的艰难努力探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奖、贷、助、补、免”一体化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这个体系涵盖了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别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多种资助形式,凭借国家资助政策,很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当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教育行政嘉奖 教育行政嘉奖,就是指教育行政主体为了实现教育行政目的,依法对为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教育行政相对人,赐予肯定嘉奖的行政事实行为。高等教育行政嘉奖主要分为两种:对学生的嘉奖和对教师的嘉奖。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进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奉献的组织和个人,赐予嘉奖。”除此

5、以外,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教学成果嘉奖条例、一般高校本、专科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方法、一般高等讨论生奖学金方法、助学奖学金治理方法、教师和教育工嘉奖规定等高教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教行政法律标准性文件中也有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化 (一)加强教育行政治理队伍建立 要树立现代教育行政治理理念,以促进人的全面进展,办人民满足的教育为指导思想,通过为社会各阶层供应充分、优质、多样的教育效劳,满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进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要强化效劳意识,增加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要促进教育行政治理人员的专业化,提高效劳教育教学工作的力量和水平。 (二)加强教育行政治理体制改革 首先要实现由全

6、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即由政府的单一治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完善教育询问机构和教育中介组织,建立专家和非专家相结合相协调的决策机制。其次要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各级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必需建立责任制,使其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各尽其职。 (三)加强教育行政法制建立 要实现权力运行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加强教育行政法制建立,以法律标准教育行政主体的权力限度及运行方式,权力机关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使行政事实行为型式化,从而到达对行政事实行为形式稳定性的标准;要建立独立的教育行政监视机构,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加政府治理的透亮度,把行政行为放在公众的监视之下,使公共权力不仅在权力制约机制内得到监视

7、,而且必需承受整个社会的普遍监视和普遍制约。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一)当事人合意 由于行政事实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行为主体在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合意在此具有适用的余地。这种合意性表达在: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肯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纠纷的解决内容有可妥协性。在教育行政事实行为的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合意是首选方式。这种方式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增加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信任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固然,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为代价来到达定纷止争的目的。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视和纠错机制的环节,是一种

8、行政救济方式,它的审查范围广,除了行政机关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详细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详细行政行为;它的审查力度大,既进展合法性审查,也进展合理性审查。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帮助性,、多样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适用行政复议方式较为适宜。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它以合法性审查为限度,不干预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究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它可能产生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依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担当法律责任。行政事实行为应当逐步从行政救济扩展到司法救济。 (四)国家赔偿 我国在立法上只将局部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死亡,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依法恳求国家赔偿。而现实中,行政事实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不仅仅限于上述几种情形。国家赔偿法应当连续拓宽爱护的范围,而不应当把范围局限在行政主体直接实施强力的几种行为。(本文:张彦颖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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