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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吗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之现状 基层法院主要工作在基层,直接与广阔人民群众打交道,.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评价,更多来自于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进展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法院的体制性权威没有得以实现。基层法院职能工具化、地方化的倾向日益凸显,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化解冲突、定纷止争的法定职责发生偏移,严峻限制了司法权的功能发挥,导致.降低了对法官或对法院法律文书的敬重
2、和信任。 (二)基层法院的行政管理颜色深厚。基层法院同时接受地方行政管理与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甚至行政管理的方式汲取了审判监督。.对法院和法官的熟悉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打算作用,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三)基层法院司法经费没有充分保障。目前,司法保障落实极不均衡,全国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办公经费没有充分保障,法官的基本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法官津贴不能落实。法院的基础设施、人员工资依靠于地方财政,增加了基层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靠性,导致法院自身进展受到当地经济条件的制约。 (四)基层法院的法官素养良莠不齐
3、。基层法院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真正法律专业出身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造成了现有法官在学问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加之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低、地位低,虽然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部门科员,以至于有的法官对自身综合素养要求不高或专业思想不坚固,最终导致法官素养难以适应.进展和广阔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值得反思的几点缘由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存在与进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样,司法公信力不高,既有历史的、.的等诸多司法之外的缘由,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进一步说,司法自身的因素起着打算性的作用,打算着司法公信力的.评
4、价与信仰指数。从司法机关自身剖析来看,司法公信力不高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缘由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一)司法制度的设置运行与群众的司法需求明显脱节。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或没有充分、正值的理由,或明显滞后于.进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致使实践中的司法跟不上.形势的进展,满意不了人民群众新的需求,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没有坚持做到以人为本,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其次,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出现了一种剑走偏锋的错误倾向,与制度背后的本意相悖,甚至背离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
5、前些年强调审判方式上一步到庭,过分强调法官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和机械执行,与当事人实际诉讼力量的水平没有同步;在强调中立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弱者的爱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竞技场;上述问题的存在必定会降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理念、技能与司法内在规律的进展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学问、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事、解决问题的力量并没有相应提高。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不
6、同程度存在。假如说在以前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注意效果,当前机械执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意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纠纷的实质解决,不能达到.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长期以来,在许多法官中存在着一种习惯,就是案件审结后不情愿做当事人的工作,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是不会做,二是不愿做,这种对判后释法的畏惧心理,主要源于怕自己言多必失,漏了把柄,从而引火烧身。同时,在许多法官看来,案件的程序已经走完,当事人不服可以选择上诉、申诉甚至上访,与自己没什么关系了,于是不服你可以到上面告去,就成了判决后许多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口头禅。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行,只会使对立的心情越来越大,为.的稳定埋下了潜在的担心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