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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一、 规范性问题1、 发行人现有4个自然人股东、5个合伙企业股东;2011年11月-2014年3月,发行人以增资和
2、股权转让方式引进创投机构松禾成长、海汇合赢,员工持股平台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以及个人毛晓冰。(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通过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不直接持有的背景及合理性,发行人员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补充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构成及股东人数是否符合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有关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出资设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具体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三家合伙企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实际对外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三家合伙企业2014年实现净利润400-500万元的原因;筑先投资、筑为投资
3、的实缴出资额高于两合伙企业对发行人的出资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两合伙企业的其他出资额的实际使用情况;筑就投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10万元而其以760万元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受让股权资金的具体来源;徐先林将760万发行人股权转给其持有99.999%份额的筑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之前筑先投资、筑为投资以22.50元价格向发行人增资的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情形。(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以及增资的具体情况,包括各股权转让以及增资的背景、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股权转让及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实际支付情况;补充说明海汇合赢的自然
4、人合伙人的工作经历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关系,松禾成长各法人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结构或合伙企业的权益构成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的关系;补充说明2014年徐先林将股权转让给毛晓冰的背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毛晓冰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毛晓冰兼任深圳市和乐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及往来情况;补充说明相关当事方(包括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发行人股权转让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引进新股东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目前发行人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持股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5、。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 申请文件显示,1996年3月筑博有限设立时,国有企业金路工贸出资15万元,金路工贸对筑博有限的出资为代徐先林持有;2011年6月,金路工贸将代持出资15万元变更至徐先林名下。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徐先林以个人名义向市政院支付168万元品牌使用费作为对市政院、金路工贸对发行人多年帮助的补偿的具体情况,包括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使用市政院及金路工贸的品牌从事业务经营的具体情况,徐先林支付品牌使用费的背景,该笔费用的实际性质,该笔费用与该次股权转让的关系,徐先林支付品牌使用费后取得发行人股权与认定金路工贸代徐先林持股是否矛盾,“市政院、金路工贸对发行人多年帮
6、助”的具体体现,徐先林支付该等品牌使用费而非发行人支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补充提供深圳市国资局的相关书面文件。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3、 2011年10月筑博有限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505万元,未按三名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筑博有限该次分配的背景、是否符合当时筑博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股东转增股本实际增资金额的确定依据,该次转增股本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4、 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徐先林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通过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筑就投资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控
7、制发行人31.46%股份,而徐先林在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的出资额仅为3.69%、2.9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徐先林作为三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对筑先投资、筑为投资的出资占比较低而通过三家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31.46%股份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及其具体依据,徐先林控制三家合伙企业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是否认同或同意徐先林控制三家企业,认定徐先林控制三家企业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5、 关于关联方的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筑博装饰、筑博节能、琨博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三家公司的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演变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实际从事的主
8、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自设立以来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出资设立筑博装饰的背景,2010年转让筑博装饰、筑博节能的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转让原因、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转让款项支付情况、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的关系,目前徐江是否持有筑博装饰股权,股权转让后两公司是否仍使用“筑博”商号及其原因,转让后两公司与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资金、经营场所、具体项目运营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徐江在琨博投资的任职时间、具体职务、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徐江工作经历的披露
9、内容未包含该工作经历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遗漏;琨博投资注销的原因,注销前业务、资产、人员的处置和安置情况,该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中未披露发行人原子公司筑华咨询的具体情况及其注销情况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深圳夜色酒吧、北京夜色酒吧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江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6、 发行人现有4家全资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12家分公司。(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各
10、公司设立的背景及目的,各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具体关系,各公司是从事全过程设计业务还是从事某一环节具体业务,各公司在发行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具体作用,各公司的员工人数以及按专业、学历、年龄的划分构成,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内部管理控制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制度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参股广东中建的背景,广东中建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区别,广东中建设立以来与发行人的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万科共同出资成立广东中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情形,补充披露广东中建2014年主要财务数据。(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子公司筑博顾问实收资本
11、为0的原因,该公司未缴足注册资本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7、 目前发行人业务主要集中在民用建筑设计领域,而房地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调控影响明显。(1)请发行人按照民用建筑设计和工业建筑设计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定量分析说明并补充披露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城镇化建设等因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承揽、项目开工、业务经营、资金流动性、款项回收和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并对上述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2
1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已签订业务合同中报告期内发生的延期开发、合同中止或终止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延期开发或合同中止/终止的具体原因、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原定项目开工及完工日期、发行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计服务、合同约定金额、发行人款项回收情况、合同约定对发行人权利的保护条款及执行情况,补充说明上述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和持续发展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设计业务合同”中部分已签约较长时间的合同截至2014年末已确认收入远低于合同约定金额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8、
13、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建筑设计企业4,721家(不含建筑设计专项企业)。发行人拥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等资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房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的产业链及各环节的基本情况、业务分工、主要群体,建筑设计行业在房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整体产业链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建筑设计费用的管理规定以及收取标准、收费模式、结算模式及其在建筑总成本中的比重;结合上述情况,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将建筑设计行业的上游界定为相关办公材料及设备的供应企业的准确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从事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业务及具体情
14、况,今后拟从事延伸业务和跨界业务的具体计划。(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我国对建设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的具体情况,包括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名称、资质的分类分级及相应标准、各资质所对应的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规模方面的要求及限制等,目前我国建设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按资质分类分级的数量;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及从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否满足发行人持续经营、延伸跨界发展、全国化布局的要求,发行人在业务资质和从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方面与行业平均水平、行业龙头企业、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情况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外包服务费的具体情况,包括外包
15、服务的具体业务环节,该等业务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向各外包商的采购金额、采购内容,发行人是否具备外包业务环节的业务能力及业务资质,发行人外包部分业务对发行人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具体影响。(5)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竞争格局的目前状况及发展趋势,不同类别竞争主体的分类依据、群体数量、业务定位、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代表企业及代表项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9、 截至2014年底,发行人的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净值26,302.46万元,占总资产45.77%;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9,247.25万元,占总资产50.89%;而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固定资产29,143.78万元。
16、(1)请发行人逐项说明其拥有及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使用方,各房产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经营的具体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拥有房产的取得方式、取得价格和金额、款项支付情况,发行人拥有的房产与发行人从事的具体建筑项目之间的关系,发行人拥有的20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是否取得相应房产的权属证书,如未取得,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为建筑设计企业而拥有大量房产及固定资产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实际贡献及具体影响,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
17、是否也拥有大量房产及固定资产,发行人拥有大量房产及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行业惯例和经营模式。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0、 深圳市捷士安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大供应商,各期采购金额为367.77万元、450.53万元、172.2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其向捷士安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数量、采购价格,2014年发行人向捷士安采购金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各期发行人向捷士安采购金额与发行人业务量及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1、 发行人及其项目所获荣誉奖项多由地市级相关部门机构颁发,其中主要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而
18、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先林、副总毛晓冰均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副会长。(1)请发行人删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及其项目所获由政府部门以外颁发的各项荣誉和奖项,如建筑时报、时代建筑等颁发的荣誉奖项;(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及其项目所获荣誉奖项多由地市级相关部门机构颁发且主要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先林和副总经理毛晓冰均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副会长等情形,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项目所获荣誉和奖项的含金量、实际价值以及公正性、独立性,发行人主要业务地域范围是否局限于广东省及深圳市,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荣誉和奖项是否存在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其他不能真实反映发行人实际业务能
19、力和业务水平的词句。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2、 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最近五年发行人获取承接各项目的具体方式,在获取承接各项目过程中以及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员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并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手段。13、 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因发行人设计原因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引致的纠纷情况,如存在,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4、 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发行人员工的原任职单位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具体情况,该等员工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竞业禁止
20、事项,如是,补充说明是否存在该等员工其后在发行人任职而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员工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员工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5、 发行人独立董事顾乃康为中山大学教授、博导,独立董事覃力为深圳大学教授。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顾乃康、覃力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16、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为46,534.52万元、62,079.70万元、64,315.84万元。请补充说明:(
21、1)建筑设计业务各细分业务收入构成情况,与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是否一致,各细分业务的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按照设计业务细分类别说明各报告期主要合同项目、签署时间、客户名称,各期完工进度、收入确认金额及结算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7、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将设计业务分为签订合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施工配合六个阶段,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阶段合同收入。请补充说明:(1)收入确认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发行人的适用性及具体应用情况;(2)各业务阶段是否有明确的界限与划分时点,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是否存在人为调节的因素,发行人内部控制流程
22、对业务阶段划分的有效性;(3)结合各细分业务的业务模式与业务特点,分类披露各细分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18、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10,653.26万元、17,147.71万元和18,382.90万元,占比分别为22.89%、27.62%和28.58%。请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前十名客户的名称、业务类型、金额及占比、期末合同所处的业务阶段、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2)发行人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各报告
23、期前十名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发行人客户较为分散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报告期内与客户万科合资设立公司的意图与考虑。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19、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和客户直接委托两种模式承接业务,业务承接后部分设计环节需委托分包。请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不同业务承接模式下签订的合同数量、金额、各期收入确认金额,不同模式下的业务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分包业务的范围,分包的设计环节是否为项目的主体设计环节,分包质量的控制程序及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
24、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20、 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已签订的业务合同发生变更(含中止及终止)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及签署日期、合同变更原因、合同金额及占比、已确认收入金额及结算金额,合同变更时所处的业务阶段及业务后续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合同变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并发表明确意见。21、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营业成本为32,142.71万元、43,332.38万元和47,960.70万元,其中设计人员薪酬占比约78%。请补充说明:(1)按细分业务类别披露营业成本的构成情况,各类业务的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是否匹配;(2)项目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措
25、施,并详细论证内控执行是否有效;(3)项目成本的计量方式与归集方法,是否按照具体项目清晰归类,与项目收入确认的匹配关系,成本确认是否跨期;(4)报告期内设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及变化,2014年设计人员人均薪酬下降的原因;(5)报告期内项目分包、外包业务的具体实施情况,2014年外包服务费大幅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22、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业务综合毛利率呈递减趋势,分别为30.93%、30.20%、25.43%。请补充说明:(1)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是否明晰划分与归集,不同项目的整体毛利率、不同设计阶段的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2
26、)各报告期毛利率排名前十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签署时间、客户名称,各期完工进度、收入确认金额及结算金额;(3)结合发行人设计收费标准、设计人员薪酬体系等影响毛利率的各项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业务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14年出现明显下滑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3、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949.30万元、3,178.11万元和6,830.47万元,增长率分别为8.76%和117.38%。请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2)2014年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同签署、收入确认之间的匹配关
27、系,(3)应收账款前五名与前五大客户不一致的原因,说明报告各期向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提供设计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签署合同金额、各期完工进度、收入确认金额及结算金额;(4)报告期内主要设计项目的收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5)报告各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4、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均无存货余额。请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特征、各业务阶段的成本结转模式,说明各报告期末均不存在存货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
28、异及原因;(2)主要项目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周期、各报告期的完工进度、各报告期末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项目成本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5、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73.98万元、16,610.65万元和6,046.60万元,2014年度较上年下降63.60%。请补充说明:(1)收到税费返还的具体内容,与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2)2014年支付给员工的现金大幅增加的原因;(3)报告期内各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额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6、 招股说明书披露,20
29、12-2014年发行人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金额发生较大调整。请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其子公司各报告期适用的税种、税率及变化,测算“营改增”的推行对发行人收入的影响金额;(2)主要纳税税种的期初未交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与营业收入、原材料采购、利润总额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7、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员工薪酬为其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补充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各类员工的薪酬体系、薪资水平及其变化,是否与同地区或同类行业公司存在显著差异;(2)各报告期薪酬费用的期初应付额、发生额、支付额及期末应付额、相关现金流量情况,是否与营业
30、收入的波动相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8、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预收款项为905.20万元、1,415.51万元、1,321.47万元。请补充说明报告各期末预收账款的前五名对象、账龄构成,各期期初额、发生额、结转额及期末余额,预收账款规模与合同签订数量、金额、业务执行进度、收入确认金额的匹配关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二、 信息披露问题29、 请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风险因素在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以及可能对将来产生的不利影响予以具体的定量分析,而不应采用过多的定性描述。3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发行人的竞争劣
31、势”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发行人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所处的劣势,如发行人在全国范围内业务承揽的能力、发行人承接并设计高端建筑项目的能力等,该等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遗漏或误导情形,是否存在刻意突出发行人竞争优势、淡化竞争劣势的选择性披露的问题。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31、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导设计或参与设计了众多具有影响力的建筑项目。请补充说明该等建筑项目具有影响力的具体体现及相应依据,中小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是否认同招股说明书第67-68页所列具体建筑项目具有“影响力”。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误导等情形进行逐条核查并发表意见。32、 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
32、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徐先林、实际控制人徐先林、徐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上述内容未按照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九十一条予以披露的原因,并予修改。33、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2014年期间费用为5,404.37万元、7,810.27万元、8,472.7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1.61%、12.58%和13.17%。请补充说明期间费用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各报告期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34、 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4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9,247.25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金额为26,302.46万元,占比约90%。请补充说明:(
33、1)各报告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明细构成情况,各类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是否合理,在建工程是否及时转固;(2)房屋与建筑物占比较大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3)2014年的预付购房款归集为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35、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计入损益政府补助收入为58.2万元、900.20万元和879.9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0.56%、8.44%及11.3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依赖,报告期内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帐时间,全部计入损益的划分标准及依据。请保荐机构、
34、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6、 关于其他负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负债项目的变化原因,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期后结算情况与相应现金流量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7、 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重庆筑华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及税收缴纳情况。38、 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三、 其他问题39、 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40、 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41、 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42、 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