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大纲解析19885.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4年北京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大纲解析19885.pdf(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北大 深圳研究院 法律硕士(非法学)80 人 本专业学习年限 4 年。复试增加 LSAT 考试 近 3 年分数线 2013 年复试线 2012 年复试线 法律(0351)50 5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5分 系所名称 法学院 招生总数 360人。系所说明 法学硕士100人(含推荐免试60人左右,各专业具体名额请于8月下旬登陆北京大学法学院网站查询);法律硕士260人(含推荐免试130人)。本院不指定参考书。招生专
2、业:法律硕士(200101)人数:260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本专业拟接收国内重点院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130人。具体情况请见法律硕士招生简章。1 101思想政治理论 2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3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4 法 律(法学、非法学)50 50 90 360 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0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1 年复试线 法 律 硕士 55 50 9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分数线340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
3、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5)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七、重点法条:第 16 条
4、第 18 条 第 19 条 第 20 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24-27 条。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意思分解:关于保证的方式,中保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律考每年必考内容。应掌握:1、判断某一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标准:(1)保证合同中有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字样的,即为一般保证;有连带责任字样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第 17、18 条)。(2)若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第19 条)。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共同点在于第 20 条,一般保证人与连不定期责任保证人均享有
5、的一般抗辩权;其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先诉抗权(检索抗辩权)。这一区别是以上几个条文的关键所在。3、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说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它有以下含义:(1)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的权利。(2)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善意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从性质上说,它属于延期性的抗辩。4、应注意第 17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5、应特别注意担保法解释第 24、29、27 条的内容。不要混淆:考
6、生在作题时最易犯错误的还是保证方式的判断。这里应注意,法律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中须有连带责任的字样,并未要求一般保证在合同中一定要有一般保证字样。事实上,一般保证在合同中的典型表述即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许多考生不明此理,认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表述中既无一般保证字样,也无连带保证责任字样,故应依第 19 条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实,上面的表述恰恰就是一般保证的典型表述。切记!八、重点法条:第 21 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 46、67、83 条。意思分解:不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留置,期限担保范围都是一亲的: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
7、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全部债务即指第 21 条第 1 款所列项目之和。九、重点法条:第 22 条 第 23 条 第 24 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28-30 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一向为律考热点。应注意以下要点:1、主债权转移,依保证合同之从属性,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第 22 条)。2、主债务移转的,在保证人书面同意之前提下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不再承担责任(第 23 条)。注意这里要求书面同意。3、主合同变更的情形,适用主债务移转之规则(第 24
8、条)。不要混淆:第 23、24 条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的不再应作何解?保证人是对主债务移转前后或主合同变更后的一段期间的保证责任不再承担?还是对该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期间的保证责任均不再承担?对此问题,许多考生存在着模糊认识。对第 24 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888 号文中第 12 条作了规定:债梳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来承担责任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能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变化都使保证人不再
9、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合同的变更构成合同更新即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时,才能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同量,第 23 条主债务移转情形下,虽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移转前的期间的保证责任仍不得免除,免除只是主债务移转后的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28-30 条又坚持了这一原则,值得注意。十、重点法条:第 25 条 第 26 条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相关法条:本法第 26 条;担保法解释第 31-37 条。意思分解:1、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保证期间确定规则是一样的:(1)有约定的,从约定;(2)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6
10、 个月(第 25 条第 1 款,第 26 条第 1 款)。2、由于先诉抗辩权的缘故,一般保证与连不定期保证的责任免除规则不一样:(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责(第 25 条第 2 款);(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免责(第26 条第 2 款)。3、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担保法解释第 31 条)。4、注意保证期间的具体计算规则(担保法解释第 32、33 条)。5、了解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担保法解释T 经 34 条),特别掌握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十一、重点法条:第 28 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意思分
11、解:本条确定了解物的保证优先于人的保证而适用原则,应予掌握,并能灵活适用。如甲欠乙债务50 万元,丙为甲的保证人,后丁作为甲的抵押人向乙提供了价值 20 万元的汽车抵押。那么此时丙的保证责任就不再是 50 万元,而是 30 万元。担保法解释第 38 条对该原则作了详细解释,应予以准确掌握:1、应特别注意,物保与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即可请求物保人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若物保与保证范围未明确约定,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份额。2、物保无效,被撤销或因故无法实现的,保证人仍依合同约定承担责任。3、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权减损的,视为放弃,保证人相应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2、十二、重点法条:第 30 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39-41 条。意思分解: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以上是无效保证的两种情形,应注意担保法解释第39-41 条扩张解释的几类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还旧贷,不知情的保证人免责。2、主债务人以胁迫、欺诈手段使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主债权人知情的,保证无效。3、主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以订立合同的,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三、重点法条;第 31 条 第 32 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 57、72 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13 条;担保法解释第 42-46 条。意
13、思分解:1、第 31 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所谓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追偿权是保证人外部关系表现。保证一经成立,即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附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从一旦履行了保证债务即成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主债务人向其偿还。追偿杈 的成立要件为:(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用保证人的履行而使主债务人免责;(3)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无过错。2、第 32 条规定了追偿权的事先行使,可联系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13 条和担保法解释第 45 条及第 46 条复习。3、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抵押人、出质人的求偿权相同(本法第 57、72 条)。不要混淆:1、第 31 条规定的追偿权,不同于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代伴求偿权,这是一个制度缺憾。2、注意担保法解释第 42 条第 2 款及第 44 条第 2 款。3、务必掌握担保法解释第 45、46 条。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