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大学法硕考研学法律硕士专业考研复习题库-练习题197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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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北大 深圳研究院 法律硕士(非法学)80 人 本专业学习年限 4 年。复试增加 LSAT 考试 系所名称 法学院 招生总数 360人。系所说明 法学硕士100人(含推荐免试60人左右,各专业具体名额请于8月下旬登陆北京大学法学院网站查询);法律硕士260人(含推荐免试130人)。本院不指定参考书。招生专业:法律硕士(200101)人数:260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本专业拟接收国内重点院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1

2、30人。具体情况请见法律硕士招生简章。1 101思想政治理论 2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3 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4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近 3 年分数线 2013 年复试线 2012 年复试线 法律(0351)50 5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5分 2011 年复试线 法 律 硕士 55 50 9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分数线340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

3、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法 律(法学、非法学)50 50 90 360 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0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出题人,阅

4、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二十三、重点法条:第 54 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 41、43 条;担保法解释第 75-79 条。意思分解:抵押权实现的顺序亦是抵押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应联系第 41、43 条及 担保法解释 第 75-79条。准确理解第 54 条的含义:1、属于第 42 条强制登记的抵押物种类,依第 41 条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物登记始生效的,其抵押权实现顺序以完成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为准。2、属于第 43 条自愿登记情形的,其实现顺序规则为:(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都已登记的,其抵押权实现顺序以完成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为准;(3)都未登记的,依合同生效

5、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抵押权实现顺序,但动产抵押例外(担保法解释第 76 条)。不要混淆:担保法解释第 75 条规定的同一债权数个抵押权并存的清偿顺序,应予掌握:(1)同一债权并存数个抵押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2)数个抵押无先后顺序的,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抵押人行使抵押权;(3)抵押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对其他抵押人有相应份额的追偿权。二十四、重点法条:第 55 条 第 56 条 相关法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0、51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是关于抵押权实现中的特殊问题,应予留意:1、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但可以与抵押物一同拍卖

6、,新增房屋拍卖款不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第 55 条第 1 款)。2、第 55 条第 2 款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用途及所有权属关系不变。3、第 56 条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中,缴纳土地出让金先于债权的人优先受偿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权。二十五、重点法条:第 58 条 相关法条:海商法第 20 条;担保法解释第 80 条。意思分解:本条及担保法解释第 80 条即体现了我们在前面详细分析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类似规定还有海商法第 20 条关于保险赔款的规定。二十六、重点法条:第 59 条 第 60 条 第 61

7、 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81-83 条。意思分解: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主要掌握以上三个条文。1、依第 59 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具有如下特征:(1)相对独立性。最高额抵押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随某一具体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债权担保的典型形式,类似于最高额保证。(2)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是担保未来债权的,其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是否发生,债权额多少,都不确定的。(3)适用上的特定性。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法律关系,而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形(第 60 条)。2、重点掌握第 61 条: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是不同于一般抵押的特殊

8、之处。3、担保法解释第 82 条的内容:当事人变更最高限额及最高额抵押期间的,不得对抗后序的抵押权人。二十七、重点法条:第 63 条 第 64 条。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84-91 条。意思分解: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通过以上两上条文,考生应对制裁押、质权及动产抵押设定规则有较深入的理解。1、质押斩行政区征主要包括:(1)质押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旧中国有的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质押以移交物的占有为要件,这是制裁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担保法解释第 86-89 条)。(2)质杈 人地制裁押的财产于人履行债务前有留置的权利。在动

9、产抵押,质权人须直接占有制裁物;在权利质押,质权标的有权利证书的,质权人须有有关的权利证书。在动产质押,于债权清偿前,质权人得留原物而拒绝制裁物所有人的返不请求;在权利质押,质权人可以禁止出质人为已出质的权利折行使。2、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称受偿性等特征,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法理相通,考生可参考前面有关抵押权法律特生的论述。3、动产制裁权的设定。出投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自原物移交于制裁权人占有时即生效(第 64 条)。不要混淆:1、担保法解释第 84 条规定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规则,务必掌握。2、担保法解释第 85 条规定的

10、是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的效力,应予注意。3、特别注意担保法解释第 91 条,质权不及于从物的情形: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二十八、重点法条:第 69 条 第 70 条。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92-95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为担保法关于质权规定的律考重点。这两上条文实际上涉及到出质人与制裁权的权利义务问题,考生应具备以理论知识。1、出质人的权利(1)质物的处分权 出质人可以转让制裁物,也可以将抽物再设定抵押。当然,出制裁人对制裁物的转让权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因此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因此,出质人转让质物的,不能于制裁权实现前交付,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

11、、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而且能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代交付。(2)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质押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出制裁人可抗辩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3)除去权利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第69 条第 2 款)。2、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的权利 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并无使用质物的权利。(2)留置质物的权利(担保法解释第 95 条)。前已述及,质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不信纸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已逾清偿期,只要质权人未受完全清偿,质权人就得拒绝出质人返不质物的请求。即使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的留置制裁物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12、质权人同样行拒绝第三人请求交付质物的要求。(3)收取制裁物孳息权利(第 68 条)。(4)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第67 条)。(5)转质权 质权人为提供自己债务人担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战有设定新质权(担保法解释第 94 条)。(6)质物的变价权 又称物上代位权,指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的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出卖质物,以其价金代充质物(第 70 条)。但依第 70 条,质权人行使这一权利必须以出制裁人拒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为前提。(7)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 出质人因过错毁损质物的,质权人得以质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出质人恢复质物原状或提供补充担保。第三仍因过错毁损原物的,制裁权人得以制裁权肥侵害为由而请求第三人赔偿。3、质权人的义务(1)质物的保管义务 保管期间,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 69 条第 1 款、担保法解释第93 条)。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2)返还质物的义务(第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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