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453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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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文物建筑防雷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

2、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许可,方可承担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防雷工程施工。第四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核定为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可承担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第一类及以下类别的防雷工程。核定为二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可承担规范中第二类及以下类别的防雷工程。核定为三级施工资质的单位,可承担规范中第三类的防雷工程。群体文物建筑中如防雷类别不同时,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类别的建筑确认相应的资质单

3、位进行防雷工程施工。第五条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审每年一次。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核定为一级资质:(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不少于四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八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不少于五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十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核定为二级资质:(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

4、上资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的单位,但工程业绩达不到第六条要求的。(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两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四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乙级资质,近五年承担过不少于三项一类防雷工程或承担不少于六项二类防雷工程的单位,且工程质量合格。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为三级资质: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乙级资质的单位,其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业绩达不到第七条要求的。三、资质申

5、请和公布 第九条 申请一级施工资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二级及以下级别施工资质的申请、公布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条 申请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四)近五年的相关业绩可信证据资料。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并从事施工满三年后,且年检合格,可提出资质升级申请。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第十条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资质证书副本;(二)工程业绩证明;(三)原资质历

6、年财务年报表及相关资料。四、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施工项目。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是从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的技术资格要求,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第十四条 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书和相关资料,参加年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年检。其中,一级施工资质

7、单位的年检意见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五条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一)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二)工程质量有不合格的;(三)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七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取消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经过一年的整改,可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原文物建筑防雷工程资质公布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九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

8、程施工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公布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三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超出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建筑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公布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一)造成文物损害或安全隐患的;(二)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的;(三)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四)有其它违规行为的。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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