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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连 锁 药 店 管 理 制 度.1/8 第一章 招聘录用 第1条 药店员工的招聘工作主由人事部负责,各大区经理,药店店长协助。第2条 应聘者面试时,须填写应聘登记表。第3条 应聘者由人事部负责面试,外区可由大区经理或店长负责面试。面试人员根据面谈结果填写面试评估表给出录用意见。第4条 通过面试的人员,由人事部办好相关入职手续后入职门店。第二章 员工培训 第5条 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店面代教和在职培训。所有培训过后,公司设有相应考核,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者需重新考核。连续俩次考核不通过扣除该员工当月绩效工资,如是试用期员工公司可以终止试用。5.1 岗前培训 新入职员需进行为期 1
2、天的岗前入职培训,了解公司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员工发展通道、考勤管理、薪酬福利、行为规范等。5.2 店面代教 新员工下店后,店长需为其指定一位代教员(建议店长本人),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内容,代教周期为一到两个月,根据公司店面代教流程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考核。新员工须通过代教培训考核方能转正,大区经理、运营部到店可随时抽查。5.3 在职培训 公司每个月至少策划一次员工的在职培训,增加员工认同感及凝聚力,具体内容由人事部和运营部根据当月情况确定。如涉及产品专业知识应当有相应的试卷考核。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规定 第 6 条员工自培训之日起开始试用,试用期根据个人能力为 13 个月,试用期员工可计个
3、人业绩。第 7 条店长对试用期员工严格按照录用条件,定期进行评估,针对评估不合格者,公司有权终止其试用期。.2/8 第 8 条员工一旦在试用期或以后被证明其在入职时提供了不实的个人信息,公司有权与其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 9 条员工在试用期间必须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相关制度的,公司有权终止试用期。第四章 转正管理规定 第 10 条员工转正需由本人填写转正申请表,经店长、大区负责人、公司总部审批后方可转正。第 11 条试用期转正的基本条件:A、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能够胜任岗位工作。B、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人品、态度符合要求.试用期没有重大过失。C、通
4、过相关人员审批。第 12 条转正审批通过后,人事部通知店长或大区,由店长或大区负责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安排与该员工进行转正面谈,如是店长由大区负责人或总部负责转正面谈,然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第五章 人员异动管理规定 第 13 条岗位晋升 13.1 公司在出现职位空缺的时,工作勤奋、表现出色、能力出众的内部员工获得优先的晋升和发展机会。13.2 晋升通道:店员 店助(储备店长)店长 大区 店员 药师 执业药师(需考取相关证件)13.3 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须先填写员工晋级申请表,由店长、大区负责人、总部签字后,方可生效。薪资随职级而变化,员工在新的岗位上有 2 到 3 个月的考核期。.3/8 1
5、3.4 所有参与晋升并通过公司考核的员工,如因公司内部需要,由公司统一调配工作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接受公司安排,可书面申请调整方案,经总部同意后执行。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另行商议解决办法。第 14 条岗位调动 14.1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根据公司及员工自身的情况,可对在职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如被调员工不接受公司的调动安排,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公司可与被调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4.2 由被调动员工或被调动员工原负责人填写员工异动申请表。14.3 被调动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然后前往新职位报到。第六章 离职管理规定 第 15 条员工辞职 15.1
6、 所有员工离职均须提前提交离职申请表(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天申请,正式员工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生效。15.2 约定离职当日,由离职人员的直接上级安排离职员工与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完毕后直接上级在离职交接表签字确认,方视为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直接负责人须承担员工离职后的所有遗留问题。15.3 所有员工均须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没有交接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暂不发工资。15.4 所有离职员工的工资结算日为离职次月 8 日。第七章考勤管理规定 第 16 条店铺为两班工作制,提前 10 分钟到岗(考勤时间)进行工作交接(且A、B 两班在 30 分钟内必须完成全部工作交接,
7、并在交接本上签字确认)。第 17 条店长为保证销售,力求销售最大化为目标,店长可根据销售情况和人员情况调整班次或安排俩头班。第 18 条如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班次,须店长批准;店长连休三天以上须由大区、运营批准。第 19 条各药店须在每月月底提交下月的班表到运营部。.4/8 第 20 条若发现店员工未按班表时间上班,并未与同事换班。予以该员工旷工一天处理。店铺负责人附连带责任,予以罚款 100 元/次处理。第 21 条迟到、早退 21.1 员工上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 1 分钟开始计算),记为迟到;下班时间未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的(按 1 分钟开始计算),记为早退。21.2 迟到、早退处罚:A
8、、迟到、早退30 分钟者,乐捐 1 元/分钟;B、30 分钟迟到/早退60 分钟者,按旷工 0.5 天处理;C、迟到/早退60 分钟者,按旷工 1 天处理。第 22 条旷工 22.1 凡属于以下情况,均记作旷工:A、超过上班时间一小时以后到岗或提前一小时以上离岗;B、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C、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D、未经批准出差及出差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22.2 旷工处罚:A 旷工 0.5 天(含)以内,处罚相当于 1 天工资的金额。B 旷工全天,处罚相当于 3 天工资的金额。C 连续旷工 3 天,或全月累计旷工 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 10 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
9、可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D 当月有旷工记录的,将扣除当月绩效奖金。E 全年有旷工记录的,取消年度优秀员工评选资格。第 23 条考勤统计 23.1 考勤统计日期为上月 1 日至 31 日全月考勤数据。23.2 各店长于每月 1 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员工上月出勤情况况统计完毕,制作员工考勤统计月报表提交至运营部负责人处;23.3 运营部负责人对各店铺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审核后核算工资,于每月 3 号前完成薪资的核算提交至人事部,经审批后于 8 号发放。第 24 条休假规定 24.1 带薪假期 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5/8 24.2 事假 24.2.1 所有员工请假,均须提前一天
10、提出请假申请,经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休假。24.2.2 如需要续假,应在假期结束前,提前向店铺负责人申请,回店铺上班后再补办续假手续。24.2.3 休假期间,扣除当月休假期间的所有月固定工资。24.3 病假 24.3.1 员工因生病不能正常出勤,记作病假。24.3.2 所有员工请病假需提前 1 天提出病假申请(如突发性疾病无法提前申请的,须在病愈后补办请假手续),经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生效。病愈后,须补交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生证明至店铺负责人。如不能提交证明的,按旷工处理。24.4 事假、病假审批权限 24.4.1 员工请假,由店长审批;如遇周六、周日,由店长、大区负责人审核。24.4.2 店长请
11、假需由大区、总部审批;24.5 休假相关规定 24.5.1 为了保证店铺的正常运作,所有员工在提交请假申请时,店长须调整店面排班 24.5.2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第 25 条 换班 25.1 换班须提前一天填写换班申请,注明换班日期,代班人,申请换班人,经店长或大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换班。25.2 每月换班不得超过三次。25.3 若发现员工私自换班,超限换班,员工处以 20 元/次的罚款,店铺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处以 40 元/次的罚款。25.4 若发现店长私自换班,超限换班,店长处以 50 元/次的罚款,大区负责人管理责任处以 80 元/次的罚款。第 26 条 加班和补休
12、26.1 店员完成日常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或应付紧急情况,可安排加班。26.2 店员无特殊原因而未能完成本职工作或因个人原因而造成超时工作,不能视为加班。26.3 各门店安排加班,须提前向大区经理填报“加班申报表”,经大区经理审批.6/8 同意后方能生效,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除外。26.4 加班可安排补休或计发加班工资,店员补休原则上由店长统一安排,各门店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补休。第 27 条 日常考勤规定 每个店铺必须制作自己的考勤记录表,店长必须如实反映员工的考勤情况(考勤应包括离职人员、店面见习人员)第八章 员工投诉 第 28 条投诉内容 28.1 如员工发现各级员工有违反公司各项
13、规定的行为的现象,可以及时投诉;28.2 如员工认为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以及在工作中有无法解决的障碍,可以及时向直接负责人或人事部投诉请求帮助,禁止在店面大吵大闹。第九章 员工合理化建议 第 29 条建议内容 29.1 公司鼓励店铺所有员工对公司的发展、业务和管理等方面有很好的改善想法和方案,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29.2 如员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29.3 针对本店铺的建议,员工可向店长或大区负责人反馈。29.4 针对公司的建议,员工可想人力资源部反馈。29.5 公司对有价值的建议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章 附则 第 30 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由相关领导批准后实施。第 31 条员工入职,人事部应当告告知员工并打印纸质版给员工一份,员工阅读后须签字确认。.7/8 第 33 条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的条款,经相关领导讨论并批准后,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第 34 条本制度未提及事宜,按店铺相关制度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 35 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不明事项,请向人力资源部咨询。第 36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