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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型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小型公司保密治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的义务,在对外的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二、公司隐秘包括以下隐秘事项: 1、公司专有运营模式及渠道。 2、招标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3、重要的合同、客户与合作渠道。 4、公司未向公众公开的财务状况、银行账户帐号。 三、文件、资料对外使用规定 1、因公需要对外使用公司的文件、资料,必需先系统进展申请说明缘由,待上级审批前方可使用。 2、公司的全部对外合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如需复制刻录时,必需先系统申请说明缘由,等上级审批前方可使用。 3、对外使用的文件、资料必需在公司行政部备案。各部门的业务资
2、料,由各部门登记归档自行治理。 4、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使用公司文件或资料,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违反者,公司将视状况赐予警告、罚款、降职、降薪、留用观察、开除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篇2:海尔集团保密治理规定 海尔集团保密治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保密范围: 一、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内部参阅、隐秘级以上的文件。 二、重大决策中的隐秘事项。 三、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工程及经营决策;开发报建、设计施工;诉讼或仲裁事项及纠纷的解决方案等。 四、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制度、规定及可行性讨论报告。 五、各级机构上报、下发和相互交换的内部文件、资
3、料。 六、各级机构每个时期的工作规划、总结和状况综合文件、资料。 七、各类行政、业务会议的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纪要。 八、财务运作、资金运作规划、统计报表,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金融治理部门的原始数据、资料。 九、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工资、奖金及劳务性收入资料,职工状况综合材料。 十、公司各级机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调查、猜测、投资工程可行性讨论、工程评估、工程进展状况等专题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一、生产关键技术、生产工艺、技改、营销策略等资料。 十二、招投标资料、底价及竞争对手的有关状况等。 十三、工程预算、结算书和各种图纸。 十四、领导人住址、行踪。 十五、各级机构全部印
4、章、财务用章、法人章等。 十六、各级机构所把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十七、生产事故、意外或突发大事,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密级确定:属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应分类编定为隐秘、机密、绝密三个密级。 一、公司经营进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财务报表、统计资料、法律诉讼资料、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及其它为隐秘级。 第四十七条保密措施 一、密件应由各级行政治理部门分别盖上相应密级的印章。 二、密件应有专人兼职、保管,存放在保
5、险箱或保险柜内;条件一时不具备的,也应存放在上锁的资料柜、抽屉内。 三、机密级(含)以上的文件传阅至集团领导、治理中心领导;隐秘件传阅各工程、筹建处副经理以上级别人员。非经以上人员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或传阅。 四、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部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专人执行;采纳电脑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隐秘由经办人或电脑治理员负责保密。 五、外出携带密件,由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查阅、借阅密件,要经各工程第一负责人以上级别领导书面同意,并经密件保存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机密件需先经筹建处综合部负责人审批,再经筹建处负责人以上领导批准后才
6、能借阅。当天借阅,当天归还。 七、凡涉及保密内容的底稿、资料、文件、笔记簿等,废弃时必需销毁。 八、公司档案室、打字室和职能部门资料室设为保密室,未经治理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保密室。各级领导的办公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进入。 九、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预防丧失或被窃取文件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隐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隐秘;在正常的工作交往中要留意保守公司隐秘。 十、具有属于公司隐秘内容的会议及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实行以下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依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与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与涉及密级事项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
7、会议设备和治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十一、任何员工发觉公司隐秘已经被泄露或可能被泄露时,应当马上实行补救措施并准时报告综合部负责人处理。 十二、公司各级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如遇有可能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紧急状况,在场员工应马上处理,无法处理时应马上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对有负面影响的突发大事除有义务帮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外,不得对外公布任何消息;确有必要时对外发言时,应由筹建处负责人以上领导指定专人进展或在统一口径的状况下经筹建处负责人同意或认可后进展。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以下行为之一:一、本公司隐秘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隐秘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
8、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篇3:财务保密治理制度 财务保密治理制度 第一条依总则第五条,公司系统内全部财务从业人员均负有保守职业隐秘的义务。本制度及本条所称保守职业隐秘是指财务各岗位人员对在职业范围内所知悉、接触的财务信息不得擅自集中;或除能向有职业关系或有权知悉的人透露外,不得向其它任何人透露;依前款规定透露时应有程序或制度依据,并应严格遵守。各岗位人员为该岗位责任人;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总责任人,各分(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所在公司的责任人;财务人员岗位变换不消退对岗位所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其它员工亦依本制度负有相应保密义务。 其次条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职业隐秘或财务信息是指公司
9、一切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数据、分析、评价和其它文字表述。其表现形式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原始单据、账册、电脑文件、光盘资料、会计分析、会计意见等纸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守职业隐秘和财务信息的范围包括全部依前款所指的财务信息,并不以公司及分(子)公司是否实行保密措施或提出保密要求为构成要件。 第四条公司制止财务从业人员未经批准向外界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公司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一切信息。 第五条公司及分(子)公司或某一财务岗位向外供应财务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供应时应经财务部经理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2.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供应时应经所在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3.公司或分(子)公司内部及相互之间某岗位向其它岗位了解或供应财务信息时应经各自相应岗位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视之下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