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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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_物业经理人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方法已经2023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魏晓明 2023年5月26日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立顺当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行政区域内(含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安置),适用本方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大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根底设施建立工程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征收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为征收安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详细事宜。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实施工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治理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

3、着物拆迁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视,审计机关负责征收安置费用的审计监视。 市进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立、房地产、农业、民政、信访、林业、旅游、土地收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各区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嘉奖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和有关部门参加,讨论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各区要在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

4、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征收、暂缓征收或者不征收的打算。 其次章 征收安置程序 第五条 征地报批程序: (一)申请征地单位依据城市建立和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拟征地范围,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 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藏中心以及公共、公益工程建立单位。 (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张贴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告知被征地农

5、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征收人。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有关事项,通知公安、工商、建立、规划、房地产、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三)各区会同市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进展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全部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各区核算征地补偿费(即征地补偿预备金),由申

6、请征地单位按规定预存。 (四)各区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征地报批要求预备报批材料,落实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 第六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征收土地公告方法规定,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别状况除外)。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报市政府审批。 (二)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自征地补偿、安置

7、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详细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办理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手续,并对房屋拆迁进展“三榜公示、两级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市、区财政部门应在“两公告”后,依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征地补偿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责令限期交地。 被征地当事人对限期交

8、地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顿限期交地打算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打算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顿的除外。 第七条 自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国土、公安、工商、税务、建立、规划、房地产、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立用地; (二)审批或连续登记转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

9、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诞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安排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治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工作完毕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相关证照资料状况、登记认可状况、补偿安置面积等状况在被征地农村

10、集体经济组织进展第一榜公示。 (二)各区对第一榜公示状况进展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区进展其次榜公示。 (三)各区应当在其次榜公示后,按要求将被拆迁房屋拆迁资料送市征收办公室,由市征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三榜公示前对拟拆迁房屋状况进展现场抽查,抽查结果为市、区结算依据。 各区依据二榜公示状况,依据抽查结果,完善拟拆迁房屋状况资料,组织在安庆晚报进展第三榜公示。 第三榜公示完毕后,市征收办公室对三榜公示状况和资料进展复核确认终审。复核确认详细方法按有关规定进展。 (四)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视电话,承受群众和社会监视。被拆迁

11、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治理,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夫的,支付到被征地农夫个人账户。 (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拨付到被征地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夫个人账户; (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夫根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 (三)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全部权人全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安排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建立征地补偿资金督察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安排状况进展督察,对督察中发觉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准时催促整改查处。 第十二条 实行多途径安置,除对被征地农夫实行货币安置和失地农夫养老保险安置外,鼓舞各区因地制宜实行农业安置、集中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方式,确保被征

13、地农夫长远收益。 第十三条 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缺乏0.3亩(以户为单位)且已安置的,公安部门应准时为被征地农夫办理户口“农转非”。符合撤村建居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实施撤村建居。 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市区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担当同等义务。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夫转户后,纳入城镇就业效劳体系。 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实行措施,鼓舞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夫就业,支持被征地农夫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催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夫就业。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等有关状况,

14、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全部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的,但在1993年11日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治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不含1993年11月1日后翻、扩、改建增加的面积),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居委)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其予以认可,据实认定补偿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拆迁以下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立的; (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

15、,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三)不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认可条件的。 对未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结合剩余年限一次性赐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根据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以下方式和标准赐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局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缺乏40平方米的,缺乏局部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赐予补偿(标准见附表1、3)。 (二)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局部实行货币补偿(标准见

16、附表1、3)。 (三)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状况下,选择安置户型。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7层以下(含7层)被征收房屋的,无偿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积。 (四)因自然套户型或供应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局部,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标准见附表1、3)。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局部按市场价购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本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增购20平方米(标准见附表1、3)。 第十九条 被拆迁的单

17、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载明生产经营范围和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3),不予安置。同时,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赐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进展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赐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其次十条撤除应予补偿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赐予货币补偿。 撤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根据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赐予货币补

18、偿(在安置房中赐予恢复的不另行补偿)。 其次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200元赐予补偿,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超过2人的按500元/户赐予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能一次性安置,需要来回搬迁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再次补偿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 其次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供应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

19、超过2人的按450元/月户赐予补偿。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时间在12个月内的时间段,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50%增补,逾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00%增补。每半年支付一次。 其次十三条 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 其次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及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由各区根据规定赐予嘉奖。 其次十五条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担当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

20、口。被拆迁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且依法建住宅的; (二)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四)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户口原在拆迁地,农转非后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户口原在拆迁地,因征地、就业等缘由迁出,现在市区企业工作,但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

21、活的(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另有宅基地、福利性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指在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享受公积金3年以上)的; 3.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4.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其次十六条 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安置人口,1人可以按2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

22、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待产孕妇。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 人计算: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 2.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3.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其次十七条 依法建立、取得的历史祖遗房屋,根据本方法认定条件没有应当安置人口的,可依据相关法定证件等有效证明,对其可最高按3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予以货币补偿。 其次十八条 应当安

23、置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拆迁过程中自然增长的人口应予以认证。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工程拆迁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其次十九条 公安部门要会同各区、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人口及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被拆迁范围补偿应当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信息进展汇总,并动态更新,有关部门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拆迁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立等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收安置人供应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

24、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治理部门、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安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安置补偿范围、提高征收安置补偿补助标准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方法施行前,已实施征地的,仍根据原规定执行。本方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地的,根据本方法施行。本市已出台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

25、法为准。 附表1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区域编号 人均40 m2内局部(元/m2) 人均40 m260 m2局部(元/m2) 人均60 m2以上局部(元/m2) 框架构造砖混构造砖木构造其他构造框架、砖混、砖木构造其他构造 12480710550470240元以下350元240元以下 224203236042300 附表2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表 房 屋 类 别被拆迁房屋区域编号 框架构造(元/m2)砖混构造(元/ m2) 砖木构造(元/ m2)其他构造(元/ m2) 生产、办公等用房及二层以上营业用房 1-4710550470240元以下单层或底层营业用房 11200211503110041050 说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不含利用住宅进展生产、经营、办公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需要搬迁的重型设备或物品较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视情赐予适当增加。 附表3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区域分布说明表 编号行政区域范围 1迎江区龙狮桥乡;宜秀区大桥街道圣埠村、芭茅巷社区。 2大观区十里铺乡;宜秀区大桥街道其他村(社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3迎江区长风乡、老峰镇;宜秀区杨桥镇、大龙山镇、白泽湖乡。 4其他地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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