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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密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密件治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上级机关公布的关于密件治理工作的法规。 其次条 国家隐秘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隐秘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三条 工程综合治理部归口负责密件治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应常常对工作人员进展保密教育,定期对本单位密件治理工作进展检查。 第五条 存放密件的保密室(办公室)、库房等应当安装配置安全、牢靠的办公设施,确保密件的安全。 第六条 工程对治理密件成绩突出的人员进展表彰;对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其次章 密件的收发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刊物、资料,除注
2、有“亲启”宇样外,一律由机要人员拆封。 第八条 工程收到密件应对比密件清单(发文通知单)核对发文字号、件数,如有不符,应当准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发来的密件,要准时逐件分类登记,由综合治理部保密专职人员送有关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承办。 第十条 各部门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密件、刊物、资料等都必需登记、编号,在交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第三章密件的传阅 第十一条 密件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准时传阅,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知悉范围。 第十二条 传阅密件应当专夹传送,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 第十三条 传阅密件必需由保密人员直接呈送阅件人,阅件者
3、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第十四条 阅读密件,要在阅件室或办公室进展,阅件后必需签字,不准摘抄文件内容,不得将密件带至住宅、医院、公共场所或其它不相宜的地方。 第十五条 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不准公开报导的,传达者(或主持人)应当事先申明。 第四章 密件的借阅 第十六条 密件一般不外借,确属工作需要借用的,需经文件治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随便扩大知 悉范围。 第十七条 借出的密件要定期催还,七日内未还的,应当通知催退。 第十八条 收回密件时,应当面清点、销号、收件经办人签名并注明退还时间。 第五章 密件的复制、汇编、递送 第十九条 密件未
4、经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批准复制的密件,要办理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件要求治理。 其次十条 经批准需要在外单位复制、打印密件,必需托付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单位印制。 其次十一条 密件的选编、汇编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其密级应按文内最高密级确定。 其次十二条 密件汇编应当根据密件治理规定使用、保管。 其次十三条 发往外地的密件、资料不能通过一般邮政邮寄。工程外发密件统一交综合治理部依据密件传递规定办理。 第六章 密件的清退、立卷、销毁 其次十四条 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密件、必需按要求和规定时间退综合部,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其次十五条 “三密”文
5、件应坚持平常核对,季度自查,半年检查,年终清退制度。在自查、清退中发觉丧失的要准时查找,并报告保密领导小组妥当处理。 其次十六条 对需留存备查的三密文件,由综合治理部按密件的立卷、归档要求准时立卷,定期归档。 其次十七条 销毁密件、刊物和资料,必需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护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文件销毁点进展监销。 其次十八条 干部工作调动时,必需把自己经管的密件、刊物、资料全部清退。清退时要清点、造册、核对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章 会议密件的治理 其次十九条 会议期间分发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清点、签收手续。会议完毕时,应当对会场及会议用房进展检查,防止遗漏密件。凡注明“会后收回”的密
6、件应当在会议完毕时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条 领导出席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密件、内部资料,应按会议文件名目准时如数移交综合部,按密件要求治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议密件的传达和阅读范围,由会议举办单位规定,与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外出携带密件的治理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密件外出时,必需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密件。 第三十三条 携带密件应当实行有效保密安全措施,做到文件不离人;同时,不得出入无关场所。 第三十四条 严禁向境外邮寄密件,如携带密件出境必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章 泄密大事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泄密大事当事人或本部门要主动向主管保密部门报告,并填写泄密案件报告表和实行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泄密大事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要视情节轻重 和后果赐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工程综合治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