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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汇总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计划(四篇)安全治理工作目标规划汇总一 1.1 目的: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治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车辆安全治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1.2 本方法中所指车辆包括:公务车、商品车(含试乘试驾车)、租赁车、工作(工具)车等全部权属公司的车辆,以及用于公司工作全部权不属公司的车辆。 1.3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2.1 车辆安全治理实行所属使用单位和所属使用个人责任制治理。车辆使用的个人必需签订车辆安全治理责任书。 2.2 治理职责区分 2.2.1 集团公司办公室: 1
2、) 负责集团车辆的规划申报、调配、修理费用审核、证照及路桥费、年审年检和登记统计。 2) 负责单位车辆及个人车辆使用单位/使用人(责任人)车辆安全治理责任书(附件一)的签订。 3) 组织对车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或帮助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使用单位、使用个人的车辆治理和使用状况,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状况及车辆安全治理制度落实状况进展指导、监视、检查。 5) 准时参加或协调公司车辆跨单位、使用人的车辆交接工作(附件二车辆交接清单)。 6) 负责组织车辆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车辆安全治理责任制。 7) 建立、完善车辆治理制度和车辆
3、安全治理资料档案。 2.2.2 各单位负责人: 1) 负责对本单位或个人所治理、所使用的车辆的安全治理工作的详细落实,做好本单位车辆安全治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严格根据车辆安全治理制度、规定对所属车辆进展定认定车定位治理。 3) 对车辆的治理和使用进展日常性监视检查,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必需进展车辆安全治理检查。落实执行“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 。发觉问题或消失事故,应准时实行措施进展订正或处理,以削减或避开损失。 4) 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车辆的使用登记、统计或审验等治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车辆交通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帮助协作交
4、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对本单位重大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6)协作做好交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进展的安全监视检 查和验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评比等活动。 7)做好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觉的问题及处理状况等,检查状况有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 8)做好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抓好专职司机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司机队伍的治理。必要时可以对有驾驶证的员工集中培训学习。 3.1 集团办公室应对公司全部车辆的使用治理状况,进展造册登记、统计备案;申请(批复)单、车辆交接清单、车辆治理安全责任书必需齐全,并统一制作、下发,进展标准治理。 3.2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
5、”制,当单位/部门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辆车时,应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3 实行内部准驾制度。由各部门主管帮助办公室负责审核。制止没有通过审核的员工驾驶公司车辆。 3.4 准驾人员(含租赁专职司机)应与本单位本部门签订交通安全治理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听从安全治理。 3.5 各车辆治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行驶、修理记录,因无行驶记录或治理责任不落实等缘由造成责任惩罚难以追溯的,其责任由车长或部门/单位责任人担当。 3.6 准驾车辆的员工应自觉爱惜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办公室每季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进展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状况的监视检查。 3
6、.7 长途(800公里以上)出车或到山区危急地带出车,原则上应配2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开疲惫驾驶,防止发生事故。 3.8 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严禁将公司车辆转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单位或外单位使用。特别状况需要必需请示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或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方可转借,时候应准时检查收回。 3.9 公司所属车辆应由相关责任人员妥当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发生丧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条款处理。 3.10 公司车辆要在车位内停放,听从保安指挥,保持道路的畅通。 3.11 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疲惫驾驶等违章行为,如有超速、闯红灯等违章罚款状况,其责任由驾驶员自行
7、担当。 3.12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单位、部门责任人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同时,实行紧急救援或处理措施,积极主动协作交管部门对事故进展现场处理。 3.13 属公司员工的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在工作期间和上下班时间,要留意行车安全,对自己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4.1 对仔细执行车辆安全治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和扣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在年度绩效考核时赐予适当嘉奖。 4.2 因玩忽职守或渎职发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严峻影响和后果的,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惩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公司干部员工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判教育
8、、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4 无公司准驾证等驾驶公司车辆的,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规定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直接上司担当治理责任,同时也处以100元罚款,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5 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办私事或无证驾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4.6 接到属地交管部门给公司下达的单位机动车违章惩罚通知书后,由集团办公室统一登记,并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和负责人,领取罚单。其惩罚金由车辆所属单位和负责人依据车辆使用(行驶)记录进展责任追溯到个人,由当事人全部担当。当事人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4.
9、7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峻违章行为的惩罚同前款。此外造成严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和500-1000元罚款。其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责任人全部担当。 4.8 因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和个人担当。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事故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当事责任人处以500-1000的罚款,若由于自身缘由造成事故发生,其后果由其当时责任人全部担当。 4.9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马上向交管部门、公司和本单位口头报 安全治理工作目标规划汇总二 人员出入治理规定: 一.本仓库属于重点防火单位,仓库全部场地严禁吸烟,制止携带火种入
10、内; 二.其他人员必需听从治理人员治理,闲人免入; 物资加工存放治理规定: 一.本仓库物资系易燃物,必需专库专用,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资的库房必需做到枯燥,通风状况良好; 三.物资入库后必需准时进展分类加工,按规定打包成型,堆码; 四.物资放于地面上时应垫有枕木(也许高20cm)并保存空间,距离墙壁40cm左右。 电源设备治理规定: 一.严禁在仓库使用其他任何用电设备; 二.对供电设备必需严格根据规程进展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车辆出入治理规定: 一.车辆入库必需装上防火筒,停车后马上熄火,不得在仓库内检查排解车辆故障; 二.机动车辆必需在规定位置停放,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
11、内。 4.5.1 安全培训的治理 4.5.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需先进展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2 对转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展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别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需进展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4 对特别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需进展常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治理工作目标规划汇总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治理,保障公民安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1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全部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展治理和监视。 第四条 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地区为非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非限养区”)。 限养区的变更,由
13、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海关因工作需要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科研单位、动物园、杂技团、马戏团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申领养犬许可证,并应实行圈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不得养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护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养犬只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第八条
14、 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养犬登记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内按规定的条件进展审核,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区公安分局在7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的打算; (二)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打算、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的种类和体型进展检验,并对犬只进展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三)申请人持批准养犬的打算、犬类免疫证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申请养犬的,须持回乡证或者护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前款第(二)、
15、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每年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类免疫证上进展登记后,持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0元。满一年后对犬只进展年审时应缴纳年审费6000元。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非限养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展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每年还需承受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进展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
16、养犬登记表、养犬许可证、犬牌、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三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丢失,需要连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 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粪便应马上收集清理;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犬只检疫
17、、免疫接种、诊疗的场所,以及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还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养犬,不得阻碍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制止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展审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效劳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发觉
18、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马上予以捕杀。 狂犬病爆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组织力气防治,并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其次十条 犬只损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马上将被损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准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损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被损害人其他损失。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逾期不办理年审
19、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罚款。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有关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罚款;对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其次
20、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四)、(五)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00元罚款;经屡次教育不改的,没收犬只和撤消养犬许可证。 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犬只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20xx元罚款。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
21、第十八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无证的、丢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应予受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对举报人赐予嘉奖,嘉奖金额为罚款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
22、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市的养犬治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治理工作目标规划汇总四 为确保安全生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治理承诺书。 1、仔细贯彻执行安全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负全面治理责任。 2、积极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行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治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3、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满意安全生产条件。 4、定期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从业人员熟识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觉问题马上进展整改。 6、依法组织制定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视实施。 7、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8、积极协作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检察工作。 9、对安全生产事故不瞒报,并组织事故的救援和事故缘由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10、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并承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行政惩罚及经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