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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 宁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已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对比执行。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公布)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促进我市环卫事业稳步进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制造美丽、清洁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立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建立部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
2、理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皖价服2023207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2316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供应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急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部产
3、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筹、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视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市水务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的核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给人员确实定工作。 第五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价格听证(或座谈会)程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本钱监审。 第六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
4、作的原则,在城市建成区城市环卫市场化作业效劳范围,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实行“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分为五大类十小类:(一)生活用水类:分为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两小类;(二)行政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两小类;(三)经营用水类:分为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小类;(四)特种用水
5、类: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两小类;(五)工业生产用水类。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根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根据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经过批准使用地下水的,依据水务部门供应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设施破损、计量水表故障等客观缘由,导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个计费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实行“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已实施物业治理的,在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中扣除24元/户/年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费用,市城管局以供应相应效劳的形式进展合理补偿。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
6、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给人员实行免交政策,缴纳水费时向供水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即可。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托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取代收手续费。 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效劳,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市城管局直接组织征收;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待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其用水形式发生变更、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治理: (一
7、)市城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托付的代收单位签订托付协议后可实行代收,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随便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城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使用的监视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管局、财政局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单位应在当日将
8、全部收入汇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市城管局自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现金局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建立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建立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展惩罚。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市城管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法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各乡镇、街道具备本方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宁政202353号)废止。 物业经理人:wwW 篇2: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2023)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 沪府规2023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绿化市容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绿化市容局、市进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立治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根据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10、为有效改善城乡环境,加快“两型社会”建立,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立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立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26号)等,以及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视治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提倡节能减排、环境爱
11、护理念; (二)有利于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达标; (三)有利于表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 (四)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标准征收行为,便利单位缴费,表达公正、公正、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 第六条(治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治理部门主管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工作,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详细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区绿化市容治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治理工作。 市住房
12、城乡建立、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治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根底,实行基数治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根据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根据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制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详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市绿化市容治理等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单位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干净完好。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
13、一年核定一次。 区绿化市容部门依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不同类别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量基数,由区绿化市容治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第十条(收费减免) 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别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分类考核达标的,可下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分类考核不达标的,可上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下调和上浮收费标准,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中明确并自下一个计费周期生效。 第十一条(征收
14、标准) 区绿化市容治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区绿化市容治理部门指定的下属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收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收费用途)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根本征收治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监管) 各区政府和各级绿化市容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状况的监视治理。各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单
15、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视检查。对应收不收、应收少收,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治理规定,未根据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效劳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治理局 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治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视治理局 2023年6月19日 篇3: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2023) 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治理,
16、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供应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急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依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7、(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城市治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治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详细负责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治理工作。城区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帮助做好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应根据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本钱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本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进行价格听证会。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
18、月征收,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托付征收。实行托付征收方式的,受托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托付协议,明确托付期限,落实征收要求。受托付单位应使用执收单位盖章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按时汇交入库。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详细标准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烈属户、五保户、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件根据先缴后返的原则返还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连续4个月以上(含4个月)无人居住,每月水量为零且累计电量低于5度的用户,凭空户期间的水、电费缴费单据,申请退还期间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状况应当承受市
19、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视治理。每年度应将经审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状况向社会公布,承受市民监视。 第十条城区城管部门应加强缴费用户档案资料治理,准时向执收单位反应用户信息变动状况,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和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向居民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结合征收状况及工作本钱统筹安排给各城区使用。向行政事业单位、商贸效劳业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应比例返还各城区,用于主、次干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本钱支出。详细比例由市城管部门与城区城管部门协商打算。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治理的小区及有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已随水费代收的,物业治理效劳收费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20、已重复征收的,应当退还。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受托付征收单位及其他部门、单位不按时上缴或私自截留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执收单位终止其代收资格,追缴拖欠、截留的费用。违反规定收费,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方法实施中的详细问题由市城市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