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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23年版)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23年版) 大唐集团制2023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牢靠发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治理关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组
2、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标准化。 第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急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
3、夯实企业安全根底,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第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治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沟通,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 其次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特殊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特殊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掌握: (一)企业掌握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车间掌握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掌握未遂和特别,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掌握失误和过失,不发生人身未遂和特别。 第
5、十四条 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安全生产周期目标: (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1个百日无事故记录;6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火电厂全年无事故记录; (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5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水电厂全年无事故。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依据本企业实际状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治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治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
6、七条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根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准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消失的问题; (三)准时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催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视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准时组织讨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消失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视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嘉奖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在突发大事发生后
7、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准时、照实报告生产事故;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八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其次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8、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展责任追究。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治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一样。 其次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承受托付治理的参股发电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企业时,必需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治理和安全监视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担当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治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第四章 安全监视 其次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视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
9、上级对下级进展安全监视。 其次十四条 安全监视机构行使安全监视职能。各级安全监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视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承受上级安全监视机构的审查。 其次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必需设立安全监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视人员;各发电企业必需设立独立的安全监视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应设立安全监视机构;不设独立安全监视机构的,必需设专职安全员。 其次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视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其次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其次十八条 安全监视机构的人
10、员配置及装备应满意安全监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视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识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当。 其次十九条 安全监视机构职责: (一)监视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监视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视检查中发觉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准时下达安全监视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并监视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状况;监视所属企业对规划的执行状况;监视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视本企业及所属企
11、业安全培训规划的落实;组织或协作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五)参与和帮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视“四不放过”(事故缘由不清晰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奉献者提出赐予表扬、嘉奖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判、问责、惩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加工程和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安全监视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掌握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
12、状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爱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展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视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订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需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集团
13、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依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治理制度;依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治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依据上级颁发的施工治理规定,编制工程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依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
14、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依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准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准时对现场规程进展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展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展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连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展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
15、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需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治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需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必需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视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视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治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牢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规划与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规划和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
16、施规划。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规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视等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规划应依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退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牢靠性的技术改良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展编制。反事故措施规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规划。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应依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动身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公平方
17、面进展编制。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应依据施工工程的详细状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展编制。 第四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急点分析、技术监视、重大危急源治理、缺陷治理、牢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规划和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工程,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规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视部门负责监视反事故措施规划和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的实
18、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准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的实施状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规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需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前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需经过以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现场规程、
19、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展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展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展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识设备系统、熟识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
20、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需进展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展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全部生产人员必需娴熟把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全部职工必需把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治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所治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视
21、和技术治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展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展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展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所治理发电企业应依据状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展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展考试,并通报批判。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当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 发电
2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前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峻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发电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播送、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学问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学问,进展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 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展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准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
23、学习、分析、探讨,准时对有关人员进展教育。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损害”(不损害自己、不损害别人、不被别人损害)。 集团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帮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急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留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状况,表扬好人好事,批判无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帮助,车间领导参与并检查活动状况
24、。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展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担心全大事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急因素为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每季度进展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准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治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讨论实行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任人参与。 第六十条 安全监视及安全网例会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视例会,(集团)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治理发电企业的安监部门
25、负责人参与;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与。 第六十一条 安全检查 发电企业应进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展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治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规划并监视落实。 第六十二条 安全简报 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状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 第六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 发电企业的安全性
26、评价工作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治理方法进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第一年进展评价,其次年复查,第三年稳固提高。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月 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熟悉,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采纳“危急点分析”等方法,并积极探究新的治理手段,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展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准时实行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针对可能
27、发生的严峻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发大事制定危险处理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危险处理预备工作,保证危险状况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展。 第九章 建立工程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立或技改工程,实行建立工程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治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工程法人担当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视责任;施工企业担当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立工程必需成立建立工程安全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建立工程安全委员会由工程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当。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
28、表授权的人员参与。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依据变化状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 建立工程安全委员会的根本任务: (一)通过并公布建立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打算工程建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视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治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必需在建立工程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全部施工企业通告。 第七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实行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
29、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视治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治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工程公司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视治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一)监视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状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打算;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视治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视机构(或安全治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六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
30、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状况,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工程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要准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按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对工程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状况进展监视、考核。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作为工程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承发包工程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需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
31、一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治理制度,标准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担当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发电企业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工程必需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担当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监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三条 发电企业在工程工程发包前必需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展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养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意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
32、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治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治理机构、专兼职安全治理人员是否满意要求。 第八十四条 发电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担当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展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展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依据承包方供应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安康状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根底上
33、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供应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急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损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急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视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需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担当的有关安全、劳动爱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需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34、发包方提出确实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确实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展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详细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别状况的确需要由发包方协作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
35、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视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顿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依据合同对承包方进展惩罚。 第八十九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展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治理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条 发电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急因素进展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展全面的技术交底,供应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现场
36、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发电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企业的安全监视机构必需监视治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视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九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车间、班组制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工程。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嘉奖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嘉奖;对安全工作严峻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惩罚。 第九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嘉奖实行精神鼓舞和物质嘉奖相结合、
37、批判教育与经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九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发电企业予以表彰。 第九十六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嘉奖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嘉奖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治理关系和标准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