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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_物业经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令第131号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立部打算对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建立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展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
2、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占工程建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治理部门对开发企业供应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展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
3、,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打算,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打算。书面打算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打算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打算书应当加盖房地产治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治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治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打算,应当予以公
4、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六、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托付代理人办理。托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托付书。”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立。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详细方法
5、,由房地产治理部门制定。”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帮助,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缘由,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别商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惩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或者采纳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治
6、理部门责令停顿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对局部条文的挨次作相应的调整。 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依据本打算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 (1994年11月15日建立部令第40号公布,依据2023年8月15日建立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的打算、2023年7月20日建立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的打算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治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
7、立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治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治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 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
8、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治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展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占工程建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
9、许可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治理部门对开发企业供应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展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打算,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
10、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打算。书面打算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打算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打算书应当加盖房地产治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治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治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打算,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
11、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托付代理人办理。托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托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立。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详细方法,由房地产治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治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帮助,并供应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缘由,承 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别商定外,开发企业
12、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惩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订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或者采纳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治理部门责令停顿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治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