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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 招股招股意向意向书书 (发行人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号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号 4 号楼号楼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二)发行股数: 不超
2、过 347,450,5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 (三)每股面值:(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七)A 股发行后总股本: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474,505,339 股,其中 A 股不超过 1,895,484,527 股,H 股 1,579,020,812股 (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1,895,484,527股 (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
3、份数量:(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579,020,812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定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本行持股、本行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4、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2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
5、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6、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3 作相应调整。” 2、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将
7、 按 有 关 监 管 机构 的 相 关 规 定 执行。”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8、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4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9、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5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
10、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吴平承诺如下: “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11、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6 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
12、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 4、内部职工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内部职工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承诺 本行 22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5 万股的自然人中有 219 人承诺: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13、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50%。 ” 本行尚有 1 名员工因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7 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十一)保荐机构:(十一)保荐机构: (十二)联席主承销商:(十二)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十三)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2020 年 12 月 22 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8 声声 明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5、。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9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行持股(一)本行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以上内资股股东关
16、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如下: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17、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
18、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0 (二)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二)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
19、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20、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
21、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1 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3)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22、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吴平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
23、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 (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3)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
24、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2 (四)持有本行股份的内部职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四)持有本行股份的内部职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 22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25、 5 万股的自然人中有 219 人承诺:“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本行尚有 1 名员工因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 年 6 月 17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特别决议案。经 2016 年度股
26、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A 股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根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三、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
27、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A 股上市后适用并生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本行执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行长远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当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28、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3 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 四、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四、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9 年 5 月24 日召开的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结合公司章程,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29、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分配。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30、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本行当年
31、的具体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4 利润分配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条件具备时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实施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32、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本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
33、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条件具备时本行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发行人持股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内资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持股(一)持股 5
34、%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内资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声明如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5 下: “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银行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重庆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35、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重庆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5、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
36、司确定减持所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37、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6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本
38、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重庆银行股份小于 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第四款的承诺。 9、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重庆银行股份,
39、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刘建华(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杨雨松松、黄常胜、黄常胜、吴平吴平、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40、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7 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重庆银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重庆银行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不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重庆银行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重庆银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41、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重庆银行的股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42、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6、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8 六、稳定股价预案六、稳定股价预案 本行为维护本次 A 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特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43、A 股股价的预案 。该预案于 2016 年 6 月 17日经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经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股价稳(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44、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该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回购股票 (1)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45、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2)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 ) ,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19 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其中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
46、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 A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
47、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5)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2%。 (6)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7)本行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或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1-1-1-20 (以先到者为准)增持本行股票。 (2)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
49、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行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行股份,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其中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
50、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 通过增持本行股票,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 15%。 (6)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