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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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i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股)招股意向书(一)发行股票类型:(一)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二)发行股数:(二)发行股数:115,445.00 万股(三)每股面值:(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四)每股发行价格:(四)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五)发行日期:(五)发行日期:2016 年 6 月 29 日(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数:(七)发行后总股数:11,544,450,000 股(八)本次

2、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 25%。本行股东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沙钢集团、东方资产、国发集团、江苏广电、华西股份、南通国投、省交通控股、宁沪高速、江苏金鹰、苏宁云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ii 的发行人股份。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

4、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发行人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发行人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本行现任及离

5、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刘昌继、杨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江苏信托、本行现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iii 及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持有江苏银行股票的锁定期

6、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由本行国有股东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和锁定义务。(九)保荐人:(九)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联席主承销商(十)联席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十一)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十一)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20 日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iv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

7、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

8、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v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一、2010 年 12 月 23 日本行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012 年 3 月 28 日本行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3 年 3 月 11 日本行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

9、效期的议案。2014 年 3 月 31 日本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5 年 2 月 6 日本行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5 年 12 月 16 日本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二、

10、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利润分配政策条款修改为:“第二百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及稳定性。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11、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及全体外部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政策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vi 配政策的议案前,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12、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从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监管要求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股票分红方式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现

13、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14、求;(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江

15、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vii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也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作出决议,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现场、网络投票(条件具备时)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三、股东回报计划三、股东回报计划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

16、的议案,确定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计划:“上市后三年,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计划:(一)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17、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决策程序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监督。”详情请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六章 股利分配政策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viii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一)发行人承诺如下:(一

18、)发行人承诺如下: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

19、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行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如下:(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如下: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20、,本公司将敦促江苏银行购回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将

21、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公司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ix(三)合计持有本行(三)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以上股份的前 14 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目前,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 大股东情况如下:序号序号 股东姓名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持股数(股)占比占比 1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10,000,000 8.76%2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890,000,000 8.57%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0,000,000 6.16%4 无锡市建设

22、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57,015,540 5.36%5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350,000,000 3.37%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301,300,000 2.90%7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5,560,771 2.65%8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253,086,140 2.44%9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48,809,215 2.39%10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22,448,644 2.14%11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0 1.92%1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1.92%13 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3、 174,800,129 1.68%14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 1.44%合计合计 5,373,020,439 51.71 上述股东均已承诺自江苏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四)申报至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参股本行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四)申报至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参股本行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经 201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 2013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银监复2013208 号)批准,发行人以每股 5.0

24、0 元的价格进行了增资扩股,共募集新股 12.90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 64.50亿元,17 家企业参加了本次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入股股份(股)入股股份(股)1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339,000,000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入股股份(股)入股股份(股)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4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156,000,0005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006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5

25、0,000,0007 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0,000,0008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9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010 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11 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012 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13 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14 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15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20,000,00016 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017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新增股东

26、包括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和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其中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前14 大股东,已签署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函,参见“(三)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14 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其余 9 家新增股东均承诺:自所持江苏银行股份登记在江苏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江苏

27、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五)申报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五)申报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自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共有 41 户,均承诺:自所持江苏银行股份登记在江苏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江苏银行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i 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六)本行持股(六)本行持股 5 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份锁定承诺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份锁定承诺

28、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1,640 人,已有 1,638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还有2 人系因健康状况,暂无法签署该等承诺函。(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现任及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长征、唐劲松、杨凯承诺如下:(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现任及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长征、唐劲松、杨凯承诺如下: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

29、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江苏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江苏银行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人的义务,并接

30、受相应的约束措施;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监事刘昌继承诺如下:(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监事刘昌继承诺如下: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江苏银行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31、失;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ii(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

32、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人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十)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十)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十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十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33、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江苏银行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五、股价稳定预案五、股价稳定预案 在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34、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相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一)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一)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在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 A 股股票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本行相关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iii 高级管理人员研究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回购社会公众股,江苏信托、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

35、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江苏信托及其委派的代表、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投票赞成。本行将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1)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以累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

36、,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2)在保证本行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3)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2、第一大股东、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第一大股东、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37、(1)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本行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iv 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2)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税后薪酬 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本行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38、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3)江苏信托、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二)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相关程序。(三)公告程序(三)公告程序 本行应在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 2 个

39、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每5 个工作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四)约束措施(四)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本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2、如江苏信托未履行上述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3、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的时任本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4、本行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行、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

40、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v 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5、本行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行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6、若江苏信托、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本行将代为履行其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41、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六、持有发行人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江苏信托承诺:(一)江苏信托承诺: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

42、其他发行人股票(以下简称“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如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vi 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老股的数量不超过

43、本公司持有老股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老股数量的 25%。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二)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承诺:(二)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承诺: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

44、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发行人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减持数量: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

45、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总数的 50%;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数量根据本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而确定。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vii 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七、特别风险提示七、特别风险提示(一)不良贷款的风险(一)不良贷款的风险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行五级分类制度下的不良贷款余额为 80.15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1.43%。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和降低目前贷款组合中的不良贷款水平,或者不能有效控制新增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减值,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可能会由于贷款组

46、合的质量恶化而上升。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包括非本行所能控制的因素,例如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及其他不利宏观经济趋势等可能导致本行借款人在营运、财务和流动性方面遇到困难,从而可能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二)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 本行房地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含一手房和二手房)。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全口径房地产类贷款余额 944.54 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16.80%,不良贷款额 3.11 亿元,不良贷款率 0.33%。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 171.73 亿元,不良

47、贷款额 0.76 亿元,不良贷款率 0.4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余额 22.22 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土地储备贷款余额 193.40 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557.19 亿元(含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贷款),不良贷款额 2.35 亿元,不良贷款率 0.42%。若房地产行业出现整体衰退,相关房地产企业借款人财务将出现困难,可能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房地产价格下跌,将导致个人住房贷款违约风险加大。(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 本行的“两高一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造船行业。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48、本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余额 64.41 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1.15%,不良贷款额 4.63 亿元,不良贷款率 7.19%。其中:钢铁行业贷款余额 58.61 亿元,不良贷款额 4.59 亿元,不良贷款率 7.82%;水泥行业贷款余额 3.46 亿元,不良贷款额 0.04亿元,不良贷款率 1.25%;平板玻璃行业贷款余额 1.24 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造船行业贷款余额 1.10 亿元,不良贷款额为 0;电解铝行业贷款余额为 0。若宏观经济增长持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xviii 续放缓,产能过剩状况无法缓解,相关借款人财务出现困难,可能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四)

49、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政府全资或绝对控股)设立,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 358.71 亿元,占全部贷款的比例 6.38%。本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质量良好,无不良贷款。本行可能无法彻底规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体由于运作不规范、负债程度高和收入不具备可持续性等情况可能引起的潜在风险。此外,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项税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因此,经济周期的

50、波动、房地产市场变化也将可能间接对本行该类贷款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五)钢贸、光伏和航运等行业贷款风险(五)钢贸、光伏和航运等行业贷款风险 近三年本行钢贸、光伏和航运等行业的贷款金额、分类基本情况如下:截至 2013年末、2014 年末及 2015 年末,本行钢贸行业贷款余额分别为 58.11 亿元、54.05 亿元和42.16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3.28%、12.88%和 13.31%。本行光伏行业贷款余额分别为 19.67 亿元、15.67 亿元和 15.51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3.48%、2.32%和 3.69%。本行航运行业贷款余额为 5.06 亿元、5.89 亿元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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