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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项目是指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政策引导而实施的各类标准化技术活动,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标准化项目主要包括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标准实施评价、标准验证、标准创新、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国际标准化、其它标准化项目等
2、。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正公开、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重点支持、配套支持、滚动支持、项目补助、不予补助方式安排标准化补助经费。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2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市场监管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及标准化技术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评审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标准化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2、发布年度标准化项目征集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3、负责标准化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4、提出标准化项目经费补助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5、协调解决标准化项目执
3、行中的重要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6、组织对标准化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和评估验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材料。第七条 标准化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湘的国际和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和本单位的标准化项目;2、负责标准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3、参与有关标准化项目验收,或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组织标准化项目验收。3 第八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标准化项目实施,落
4、实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督促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2、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标准化项目经费,配合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做好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和第三方评价工作;3、按时上报标准化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建立并管理好项目档案;4、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标准化项目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5、做好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示范。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标准化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标准化项目按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按时完成;2、及时总结标准化项目执行情况,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负责标准化项目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第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委托
5、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 4 点,发布年度标准化项目申报通知。第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中央在湘单位;2、具有为完成标准化项目必备的人才和基本技术条件;3、具有完善的标准化项目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标准化项目任务合同履行信用。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标准化原理和方法;2、具有完成标准化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3、具有完成标准化项目的良好信誉;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标准化项目的研究或实施,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
6、的在研标准化项目数量不超过 2 个。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包括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专家,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级标准化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评审会议。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编制标准化项目立项方案,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并提出标准化 5 项目经费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批下达经费拨付文件后,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重大公益性、基础性标准化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招投标
7、条件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汇报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标准化成果等,标准化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八条 在标准化项目执行过程中,任务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任务合同书内容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 对实施时间两年及以上的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每年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终止的项目已开
8、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备案。6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对国内外最新项目相关标准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促进标准化成果向标准的转化。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标准化项目验收申请书,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验收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位,组织或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试点和示范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
9、收,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一般项目(不含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书面验收。第二十五条 根据对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按照任务合同书要求,已完成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规范的,为通过验收。(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7 1、未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任务合同书任务目标和内容的;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违纪的。5、标准化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6、验收组织单位认定的其它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第二十
10、六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标准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政策等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且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职责和义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条款适用于财政资金给予了补助的标准化项目。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项目经费由省级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8 第三十条 省级标准化专项资金对标准化项目实行后补助制度。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完
11、成情况,提出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审批后按规定拨付。第三十一条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等跨年度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根据项目年度考核情况分年度拨付的方式,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标准化项目补助资金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令其将补助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标准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
12、项或验收、不履行任务合同书、违规挪用、侵占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市场监管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申报标准化项目资格。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提供项目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违规挪用、侵吞项 9 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市场监管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取消三年申报标准化项目资格。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项目评审专家及标准化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接受馈赠、徇私舞弊、有失公正的,省市场监管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宣布评估评审意
13、见无效,直至取消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处理,按有关纪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标准化项目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 国家级标准化项目的立项及实施管理从其规定。配套支持经费的拨付与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管理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