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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3/T2023 276743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03.080.30A 01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9发布-272023-12实施-27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Code of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for small reservoir projectsDB43/T 27672023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2 5 管理基础 2 5.1 管理制度 2 5.2 岗位人员 3 5.3 管养经费 3 5.4 管理设施 3 5.5 档案管理 4 6 安全管理 5 6.1 注册登记
2、5 6.2 责任制 5 6.3 工程划界 5 6.4 保护管理 6 6.5 安全鉴定 6 6.6 防汛备汛 6 6.7 应急预案 6 6.8 安全生产 7 7 运行管护 7 7.1 雨水情测报 7 7.2 巡视检查 7 7.3 安全监测 8 7.4 维修养护 8 7.5 调度运用 9 8 信息化管理 10 8.1 一般规定 10 8.2 信息化建设 10 8.3 系统使用 10 8.4 系统维护 10 附录 A(资料性)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12 附录 B(规范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13 DB43/T 27672023 II 附录 C(资料性)小型水库标识标牌 14 附录 D(资料性)
3、巡视检查频次 15 附录 E(资料性)日常巡查记录 16 附录 F(资料性)防汛检查记录 17 附录 G(资料性)特别检查报告编写提纲 19 附录 H(资料性)专项维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0 附录 I(资料性)维修养护记录 21 参考文献 22 DB43/T 2767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4、。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楚、宋子龙、王平、王祥、杨铭威、杨媛丽、潘志德、严建华、秦强、梁经纬、贺鑫焱、陈迪、任华强、张健、黄康、范泽中、宋旭敏、贺念慈、何锐、何香建。DB43/T 27672023 IV DB43/T 27672023 1 湖南省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基础、安全管理、运行管护、信息化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
5、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8 水位测量仪器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706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 SL 105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 298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 530 大坝安全
6、监测仪器检验测试规程 SL 531 大坝安全监测仪器安装标准 SL 551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570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SL 601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5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SL 621 大坝安全监测仪器报废标准 SL 706 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 SL 722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 SL/Z 720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L/T 789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SL/T 791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DB43/T 2428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范 DB43/T 27672023 2 3 术语和定义 SL 26、
7、SL 57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小型水库 small reservoir projects 总库容 10 万 m3以上(含),1000 万 m3以下(不含)的水库工程。3.2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reservoir competent department(or the owner of reservoir)指水库的产权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部门,包括拥有水库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水利、能源、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3.3 水库管理单位 reservoir man
8、agement unit 指水库业主单位成立或者委托的专门管理所属水库的单位,包括水库管理所(处)、乡(镇)或街道的农业服务中心(所)、水利管理站和其他有关负责管理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等。3.4 专业化管护模式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mode 主要包括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小型水库管护模式。3.5 日常安全防护 daily safety protection 指为消除危害水库工程建筑物的社会行为、生产活动和人为损害所做的日常保护工作。3.6 日常养护 daily maintenance 指为保持水库工程建筑物完整、防止建筑物发生损坏所做的日常保养和局
9、部修补工作。3.7 维修 repair 指只对工程进行修复或加固,不改变原有工程型式、结构或工程规模。4 总则 4.1.1 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应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为目标,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执行管理制度和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管理工具,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能力,从管理基础、安全管理、运行管护、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4.1.2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应落实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并明确职责,负责筹措水库管养经费,组织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管护模式。4.1.3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水库安全和运行管
10、理制度,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检查和监测,报告大坝安全情况。5 管理基础 5.1 管理制度 5.1.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管理内容、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具有针对DB43/T 27672023 3 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与完善;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组织制定。小型水库工程所需管理制度及内容要求可参考附录 A。5.1.2 关键制度应在办公室、管理房、值班室等场所上墙明示,主要包括巡视检查制度、调度运行制度、防汛值班制度等,闸门、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在设备附近明示。5.1.3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依据各项
11、管理制度,梳理管理事项,明确各管理事项的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及工作台账等要求,编制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可以在区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管理特点的基础上,以乡(镇、街)、县(市、区)或流域为单位统一编制。5.2 岗位人员 5.2.1 应视水库工程规模、管理实际需要等为每一座水库设置必要的运行管理岗位,并合理配置岗位人员,其中:a)有管理单位的,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水库运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岗位-事项-人员”对应表,岗位设置及要求可参考附录 B;b)无管理单位的,应按照小(1)型水库不少于 2 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 1
12、人的标准落实巡查管护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巡视检查、日常管护、信息报送、险情报告、防汛值守等,管护人员年龄不宜大于 60 周岁。5.2.2 在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可实行兼岗。但在汛期,一人不可同时兼任 2 座(含)以上水库的巡查值守员。5.2.3 采用购买服务或委托代管方式进行运行管护的水库,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职责,并与水库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相配套;通过劳务聘用的巡查管护人员,应在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双方职责。5.2.4 水库运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国家及行业对岗位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5.2.5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
13、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并做好相关痕迹管理。5.3 管养经费 5.3.1 水库工程管养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性养护经费。5.3.2 有管理单位的,应合理测算管理事项的工作量,确定人员经费;无管理单位的,应合理测算工程巡查管护的工作量,确定管护人员补助经费。5.3.3 应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水库工程日常性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养护经费。5.3.4 管养经费的测算结果应上报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5.4 管理设施 5.4.1 交通设施 5.4.1.1 水库防汛抢险道路一般应能直达坝顶或下游坝脚,路面应平整、宜硬化,宽度应满足抢险车辆、机械安全通行要求,不宜小
14、于 3.0 m。5.4.1.2 水库各主要枢纽建筑物之间宜设置便道、交通桥、踏步等必要交通设施。5.4.2 管理用房 5.4.2.1 水库应设置现场管理用房,管理用房距离大坝不宜超过 500 m。5.4.2.2 无专用管理用房的,若已有启闭机房能满足防汛值守和防汛物料存放需求,可将其作为管理DB43/T 27672023 4 用房;否则,应新建管理用房。5.4.2.3 新建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小(1)型水库不宜小于 30 m2,小(2)型水库不宜小于 20 m2。5.4.3 电力通信 5.4.3.1 水库应配备满足闸门启闭、办公、照明、信息传输、防汛抢险等要求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宜接入市电。5
15、.4.3.2 水库应配备满足监测信息报送、报汛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有条件的水库,宜采用有线通信传输。应根据需要配置卫星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能力。5.4.4 监测监视 5.4.4.1 水库应配备满足运行管理要求的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和视频监视设施。测点数量、布设位置、设备选型及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 湖南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要求。水位观测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还应符合 GB/T 11828、SL 551、SL 601、SL 531 要求。降雨量观测设施设备的选型、安装还应符合 SL 531、SL 21 要求。5.4.4.2 溢洪道
16、应设置溢流水深监测设施,应在合适位置设置汛限水位、校核洪水位标识条。5.4.4.3 应按照规范、集约、安全的原则布设监测监视设备立杆。新建的立杆应充分考虑利旧,避免重复建设;应优化减少立杆数量,在不影响设备功能发挥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监测设备宜整合立杆;破损、倒伏的立杆应及时修复;废弃的立杆应及时拆除。5.4.5 标识标牌 5.4.5.1 水库应在批准的管理范围边界位置埋设界桩(实地桩或电子桩),并设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告示牌。界桩、告示牌可参照 DB43/T 2428 有关规定制作和安装。5.4.5.2 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工程简介、责任人公告、设备名称、安全警示、巡查路线指引等标识牌,具体可参照
17、附录 C 设置。5.4.5.3 兼做公路的坝顶及公路桥两端应设置限载、限速等交通标识。有水资源保护任务的水库,应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牌,并按照水源地保护要求设置封闭围栏。5.4.5.4 各类标识标牌的制作和布置应整体规划,安装位置应结合其用途合理选取,宜醒目;标识标牌内容应准确、清晰,形式上宜协调统一,包括标牌尺寸、结构、文字字体等。5.4.5.5 标识标牌内容不清晰、重要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倾斜、破损、变形、老化脱落等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更新、维修或更换。5.5 档案管理 5.5.1 水库工程档案可分为建设管理档案、运行管理档案、设备档案、综合管理档案四类,其中:a)建设管理档案主要包
18、括新建或改造(或除险加固)的规划、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含安装)、检测检定、验收等有关技术资料、影像文件;b)运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巡视检查、运行调度、设备操作、安全观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防汛抢险、汇报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影像文件;c)设备档案主要包括说明书、合格证书、操作保养手册、设备定检或鉴定、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d)综合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公文、精神文明、人员经费落实等文件资料、影像文件。5.5.2 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应对工程在建设、运行等阶段形成的前款所述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文件进行立卷归档和集中管理;有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宜对所辖小型水库的
19、建设管理类档案进行备份和归总管理。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1822、水利工程建设DB43/T 27672023 5 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5.5.3 档案资料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专用电脑等必要的档案设施。档案存放场所应满足档案存放的环境要求。5.5.4 档案资料应实行电子化、数字化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要求。6 安全管理 6.1 注册登记 6.1.1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向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6.1.2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此后 3 个
20、月内向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a)完成改建、扩建;b)经批准升型、降等;c)隶属关系发生变化;d)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6.1.3 已注册登记的水库实施报废或降等为山塘的,应在水库报废或降等工作验收后完成 3 个月内,向县级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6.2 责任制 6.2.1 水库应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水库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水库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6.2.2 水库应建立防汛工作责任制,明确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
21、巡查责任人,简称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其职责和履职要求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执行。6.2.3 大坝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宜统筹设置,具体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6.2.4 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电话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媒体公布,同时在水库大坝显眼位置设立责任人公示牌进行公示。6.2.5 责任人应熟悉和掌握自身职责,提高履责意识和履职能力。责任人因职位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责任人信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步变更责任人公示牌上的信息。6.3 工程划界 6.3.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照湖南
22、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划定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应符合 DB43/T 2428 要求。6.3.2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管理范围界桩、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告示牌制作和安装按照本规范 5.4.5.1款执行。6.3.3 管理范围划定后,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积极协调推进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DB43/T 27672023 6 6.4 保护管理 6.4.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任何影响小型水库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23、活动,以及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排污或倾倒废弃物、占地种菜、非法养殖等违规问题的巡查,应及时发现并制止,建立销号台账,做好调查取证、及时上报、配合查处工作。6.4.2 应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定期清理枢纽建筑物表面、库区水面聚集的垃圾废弃物,保障工程管理区域内干净整洁和库区水生态环境良好。6.5 安全鉴定 6.5.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有关办法定期组织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水库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其中,坝高 15 m(含)以上的小(2)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应符合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坝高小于 15 m 的小(2)型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应符合坝高小于15 m 的小(
24、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6.5.2 新建(含扩建)或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应在蓄水验收后 5 年内完成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隔610 年完成一次,其中坝高小于 15 m 的小(2)型水库可按 10 年计算。水库运行过程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应符合 SL 258 要求。6.5.3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大坝安全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a)鉴定为一类坝的,应按照鉴定意见组织完善工程设施、落实相应管理措施;b)鉴定为二、三类坝的,应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25、,并限期落实加固改造或除险加固措施;c)符合 SL 605 关于降等或报废标准,并经论证具备条件的,应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降等或报废。降等或报废论证按照 SL/T 791 执行。6.5.4 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措施实施前,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及时组织修订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提出控制蓄水运行计划。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并加强工程安全检查与监测。6.6 防汛备汛 6.6.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落实防汛抢险队伍,明确职责、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同时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加强预案的培训和演练。6.6.2 水库应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防
26、汛物资种类、数量应符合 SL 298 要求,应“专物专用”,定期补充更新。采用委托代储的,应与代储单位(个人)签订代储协议,并明确防汛物资调运等内容。6.6.3 水库应配备满足泄洪闸门启闭等需要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靠近启闭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每年汛前应带负荷试运行不少于 1 次,并做好试运行记录。6.6.4 汛前应组织开展备汛检查;汛期应落实防汛值班人员及值班计划,并开展防汛检查。6.7 应急预案 6.7.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可按照 SL/Z 720 编制。可将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合并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27、(防汛)应急预案,可参照水利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附录 3 编制。6.7.2 水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若有重大变动,应经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DB43/T 27672023 7 6.7.3 应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宣传培训,演练可设定紧急集合、险情抢护、应急调度、人员转移等科目,可采用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等方式。6.7.4 发现大坝(含枢纽其他水工建筑物)突发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立即向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报告,并加强工程巡查及安全监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发生漫坝或溃
28、坝险情时,可直接向下游淹没区发出警报信息。6.8 安全生产 6.8.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a)应结合水库工程运行情况和管理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水闸)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执行;b)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6.8.2 水库应配备救生衣、安全帽、手电筒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器具,并定期检验;在有潜在危险区域或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危险源辨识牌
29、,必要的应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措施等应符合GB 50706、SL/T 789 要求。6.8.3 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7 运行管护 7.1 雨水情测报 7.1.1 水库雨水情信息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并具备人工观测和校验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动采集报送的,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库水位、降雨量观测应分别符合 GB/T 50138、SL 21 要求。7.1.2 库水位、降雨量自动采集和报送的,应采用小时报,即每日整小时点上报 1 次,并符合湖南省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技术指南。人工观测的,一般应每日观测 1次,当库区降雨加大、库水位上涨时,根据
30、情况增加观测频次。7.2 巡视检查 7.2.1 水库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查、防汛检查和特别检查。其中,日常巡查主要由巡查管护人员或巡查责任人开展;防汛检查主要由水库主管部门及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组织开展;特别检查主要由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巡查频次应符合附录 D 的相关规定。7.2.2 日常巡查内容包括挡水、泄水、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态,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可靠性,管理设施是否满足管理需求,近坝库岸安全性等。重点检查工程和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和近坝库岸、管理设施存在的问题和缺陷。7.2.3 防汛检查是在汛前、汛中、汛后开展的专项现场检查。除日常
31、巡查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检查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包括上一次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维修、处理等情况;b)检查溢洪道、放水设施、闸门及启闭设施运行状况;c)检查供电条件、备用电源、防汛物料准备情况;d)检查应急预案编报与演练、防汛抢险队伍落实情况;e)综合检查情况,应对防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DB43/T 27672023 8 7.2.4 特别检查是在遭遇大洪水、大暴雨、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变、水库放空以及其他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或大坝出现异常时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检查。应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异常部位及周边范围应重点检查。7.2.5 检查方法:a)日常检查和防汛检查一
32、般采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鼻闻等直觉方法,或辅以锹、锤、尺等简单工具进行检查或量测;b)特别检查还可采用开挖探查、隐患探测、化学示踪、水下电视、潜水检查等方法。7.2.6 检查要点:a)应对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闸门及启闭设施,近坝库岸及管理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先总体后局部突出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b)检查中要特别关注大坝坝顶、坝坡、下游坝脚、近坝水面,溢洪道结构破损、渗漏及水毁,放水涵进出口结构破损、渗漏,闸门与启闭机老化破损,穿坝建筑物渗漏等问题。7.2.7 检查记录:a)每次巡视检查均应做好详细记录。日常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可参照附录 E,宜采用移动智能巡查终端(或软件程序)记录和上
33、传巡查情况;防汛检查应由防汛技术责任人填写巡查记录表,可参照附录 F;特别检查应形成检查报告,可参考附录 G 编写。b)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异常情况,应做好文字描述、拍照或录像;新发现隐患应绘出草图,必要时进行测图。c)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按照本标准第 6.7.4 款执行。7.3 安全监测 7.3.1 大坝安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渗流量监测、渗流压力(或扬压力)监测、表面变形监测等。观测项目、测点数量及位置布置应符合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7.3.2 监测仪器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稳定可靠、实用耐久的产品,并与供电和通信条件相衔接。监测仪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测试,
34、并符合 SL 530 要求。安装埋设应符合 SL 531 要求,做好测点标识、安装位置、仪器参数、初始读数等记录,及时填写考证表。7.3.3 监测项目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动采集报送的监测项目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7.3.4 监测项目自动采集频次不少于每日 1 次;人工观测的,观测频次不少于 4 次/月1 次/月。初蓄期或遭遇大洪水、强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增加监测频次。7.3.5 应加强监测数据整编分析。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补测和比测,对反映的工程异常应加强分析和研判。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系统的整编分析,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应符合 SL 551、
35、SL 601 的规定。7.3.6 监测设施设备应开展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建立运维台账。检查维护至少每年汛前开展 1 次,校验至少每两年开展 1 次。监测仪器报废应符合 SL 621 要求。7.4 维修养护 7.4.1 一般规定 7.4.1.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及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保持工程符合设计标准与使用功能,维持良好的形象面貌。DB43/T 27672023 9 7.4.1.2 维修养护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涵管、隧洞及其进水口)、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等。7.4.1.3 维修养护项目一般分为日常维护、专项维修两类,土石坝工
36、程还应包含白蚁及其他动物危害防治。7.4.1.4 日常维护包含日常安全防护和日常养护。日常养护主要包括砍青除杂、保洁清障、设备保养、绿化养护等。7.4.1.5 专项维修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或根据检查确定而开展维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项目应编制实施方案或专项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考附录 H 编制。7.4.1.6 维修养护项目、内容、方法和技术标准应符合 GB/T 5972、SL 105、SL210、SL230 要求。7.4.1.7 应及时对每一项维修养护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部位、缺陷描述、养护维修内容、人员和结果等,记录表格参照附录 I,宜建立维修养护记录台账。专
37、项维修应按照建设工程验收要求报主管部门组织验收。7.4.1.8 应逐步推行维修养护专业化,宜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管理单位应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和进度。7.4.2 维修养护要求 7.4.2.1 水工建筑物:a)建筑物应线直面平,结构完整、渗流正常、运行正常,无裂缝、破损、缺失、异常渗漏、变形、塌陷等缺陷或洞穴蚁巢等动物危害,无积水、杂物等现象;b)坝面出现的坑洼、雨淋沟、坑凹或混凝土表面存在的蜂窝麻面、剥蚀、露筋、局部裂缝等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的缺陷,应在 2 个月内修复;c)坝面排水沟(管)的淤泥、杂物,应在2 周内完成清理;排水孔发生堵塞现象的,
38、应及时处理;d)集水井、廊道内的杂物,应在 1 周内完成清理;e)土石坝背水坡无高杆杂草,坝坡砍青范围宜向两岸山坡延 2 m 以上,坝坡不应种植大型灌木、荆棘等植物,残留树根应及时清除;f)溢洪道内无影响行洪的拦鱼网等,淤积、杂物等应在1 周内完成清理;泄洪隧洞进出水口通畅。7.4.2.2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a)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防腐及时、保洁到位,润滑良好、启闭灵活,使用正常、运行安全;b)闸门门体、门槽、行走支承一般每 3 年5 年防腐处理 1 次;c)止水设施根据需要更换,一般每 3 年5 年更换 1 次;d)钢丝绳应定期维护,一般每 5 年10 年更换 1 次,发现断丝应及时更换;e
39、)应及时更换其他受损的构件、设备部件。7.4.2.3 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a)边坡与岸坡应防护有效、保持整体稳定,无岩土体松动、掉块、坍塌等现象。b)监测设施应保持结构完整,定期率定、精度达标,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c)管理设施应能保持设施完善,标牌醒目、清晰完整,交通安全通畅,环境整洁。7.5 调度运用 7.5.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5.2 有闸门控制的水库应单独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无闸门控制、自由溢流的水库可以乡镇等为单位统一编制调度运用方案。可参照水利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附录 2 编
40、制,并符DB43/T 27672023 10 合 SL 706 有关要求。7.5.3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调度运用,不得擅自在批准的控制水位以上蓄水运行。7.5.4 水库调度、操作指令等信息应采用书面材料,特殊情况采用录音电话或口头下达时,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材料。7.5.5 用于防洪调度的闸门应由专人操作。闸门启闭前,应检查闸门、启闭设备及各水工建筑物有无异常情况,确认正常后,再执行启闭操作程序,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闸门及启闭机的操作运行应符合SL 722 相关规定。7.5.6 有闸门控制的水库,当放水流量可能影响下游安全时,应
41、在开闸泄洪前向下游发出泄洪预警。7.5.7 闸门等设备操作完成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向下达调度指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书面报告相关情况。7.5.8 用于防洪调度的闸门处于开启泄洪状态时,应有 2 名以上(含)的人员定时开展巡查,实行现场不间断值守。自由溢流的水库泄洪时,应落实专人定时开展巡查。8 信息化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库工程信息化管理宜采用湖南省水库安全监测运行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根据管理需要自主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8.1.2 自主建设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要同步建立网络平台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国家、行业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8.2 信息化建设
42、8.2.1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或管理单位建设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宜包括运行管理、视频监视、自动化监测(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控制等平台和设施。8.2.2 运行管理平台应具有工程基础信息、巡视检查、安全监测、调度运行、维修养护等信息查询和流程管理功能。8.2.3 自主建设的信息系统应与上级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相对接,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实现数据共享。8.3 系统使用 8.3.1 管理人员应熟悉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操作方法,能利用信息系统有效地开展管理工作,掌握工程安全状况。8.3.2 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工程基础信息、检查监测、调度运行、维修养护等资料输入系统,并定期进行备份。8.4 系统
43、维护 8.4.1 自主建设的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系统设置。8.4.2 系统维护主要内容包括:a)保证电源、通风、接地等所有机房设施运行正常。DB43/T 27672023 11 b)保证配线设备、线缆、信息插座等设施及网络通信线路运行正常。c)保证监控设备运行正常。d)检查软件系统的性能和缺陷,及时升级或更新。8.4.3 应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管理人员自行无法解决的,应尽快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DB43/T 27672023 12 附 录 A(资料性)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 表 A.1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分类及编制内容 序号 制度名
44、称 编制内容 1 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管理单位主要岗位及大坝安全“三个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的主要职责。2 调度运用制度 明确调度任务、调度原则、调度要求、调度条件、调度方式等。3 巡视检查制度 明确巡视检查的类型、时间、频次、部位、内容、方法、路线和顺序,以及关于巡查记录、问题处理等要求。4 安全监测制度 明确水库水位、雨量及渗流、渗压、变形等监测项目的观测时间、频次、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数据的记录、成果应用、信息报送、设施设备维护等要求。5 维修养护制度 明确工程维修维护的项目、内容、方式、频次、标准、验收程序及要求等。6 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归档资料的范围、归档时间、数量、整理分类、保
45、存、借阅、保密等要求。7 设备操作规程 明确闸门、启闭机及备用电源的运行规则、操作方式、工作准备、操作程序。8 防汛值守制度 明确汛期和非汛期值守要求,包括雨水情工情观测、人员排班、信息记录与报送、值班纪律等。9 防汛物资管理制度 明确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储存、保管、更新、调运等要求。10 险情报告制度 明确险情种类、险情报告的程序、险情记录与报送形式、险情跟踪观测及应急处置方法等。注:岗位责任、巡视检查、调度运行、操作规程、防汛值班、档案管理 6 项关键管理制度应上墙明示。DB43/T 27672023 13 附 录 B(规范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表 B.1 有管理
46、单位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设置要求 序号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岗位要求 人员数量 1 单位负责类 单位负责岗位 负责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保障工程安全和效益政策发挥。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从事水利工作 3 年以上,并经相应岗位培训合格。12人 2 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岗 负责单位财务和资产、文秘与档案、后勤等管理工作。符合国家行业上岗规定,可兼职。12 人 2 工程管理类 工程技术管理 岗位 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工作,包括巡查、监测和观测、维修养护、险情上报、防汛抢险、技术档案收集整理等。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从事水利工作 3 年以上
47、,并经相应岗位培训合格。12 人 3 工程运行和维护岗位 负责执行调度指令和闸门操作、闸门和启闭设备维护保养、工程日常维护及巡查、有害蚁兽防治等。取得初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并经相应岗位培训合格。13 人 4 辅助类 工勤辅助岗位 根据需要确定 根据需要确定 DB43/T 27672023 14 附 录 C(资料性)小型水库标识标牌 表 C.1 标识标牌设置要求 标示牌类型 设置位置 制作标准要求 公告 告示 类(5种)工程简介标牌 坝顶入口醒目位置。由县级统一确定 责任人公示牌 坝顶入口醒目位置。由县级统一确定 水源地保护标牌 坝顶入口醒目位置。参考有关部门要求 管理和保护范围 告示牌 坝
48、顶入口醒目位置。参考DB43/T 2428 界桩 管理范围边界位置。参考DB43/T 2428 交通类(3种)限高标识 兼做公路的坝顶两端限高、限宽、限载设施处。参考GB 5768 限宽标识 限载标识 警示类(5种)深水警示牌 泄洪设施进、出口;库区可直达水面的通道口。/坠落警示牌 溢洪道等临崖、临空部位。滑坡警示牌 近坝高陡边坡坡脚及可能的滑坡覆盖区域。警示标线 启闭设备、电气设备、重要仪器设备等周边。危险源辨识牌 重大危险源场所周边醒目位置 名称类(2种)监测设施名称牌 监测设施设备表面或临近醒目位置。由县级统一确定 机电金结设备牌 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旁边。由县级统一确定 指引 指示 类(2
49、种)巡查线路指引牌 巡查、观测线路主要路径、节点醒目位置。由县级统一确定 特征水位标识条(校核洪水位、汛限水位)大坝上游坡面、水位桩尺等位置,摄像头可识别范围内。由县级统一确定 注:为必设项,为可设项。DB43/T 27672023 15 附 录 D(资料性)巡视检查频次 表 D.1 巡视检查频次表 巡查类别 巡查频次 初蓄期 运行期 日常 巡查 汛期 日常巡查 12 次/天 1 次/天 非汛期 日常巡查 12 次/周 1 次/周 防汛检查 至少 3 次,分别在汛前、汛中和汛后开展。特别巡查 发生特殊情况或接到险情报告,及时组织检查。注 1:表中巡查频次,均系正常情况下最低要求,初蓄期应加大频
50、次;初蓄期是指从水库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下闸蓄水至正常蓄水位的时期,若水库长期达不到正常蓄水位,初蓄期则为下闸蓄水后的头 3 年。注 2:正在开展除险加固或加固改造的小型水库巡查频次应在专门的安全应急预案或度汛方案中明确,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DB43/T 27672023 16 附 录 E(资料性)日常巡查记录 表 E.1 日常巡查记录表 水库名称:巡查时间:当日库水位:当日天气:记 录 人:序号 部 位 要点 情况 问题描述 1 挡水建筑物(大坝)坝顶,上游坝面与近坝水面 变形、塌陷、裂缝,水面漩涡、冒泡 正常 有问题 下游坝面、坝脚与坝后,两坝肩 变形、塌陷、裂缝,渗漏、冒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