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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2003.8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目标2 第三章责任制4 第四章安全监督6 第五章规程制度7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9 第七章教育培训11 第八章例行工作13 第九章发电企业的并网运行15 第十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16 第十一章发包工程与临时工19 第十二章电力多经企业22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23 第十四章附则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与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与投资者的资产免遭缺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下列简称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2、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下列简称公司系统)所有生产单位(电力、非电力产业公司,各基层企业、公司)(下列统称各企业)。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务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第五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务必贯彻谁主管谁负
3、责与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第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企业人身死亡与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第二章 目标 第九条公司
4、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缺失的 4 种事故:(一)人身死亡。(二)电厂垮坝。(三)主设备严重损坏。(四)重大火灾。第十条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三)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操纵:(一)企业操纵重伤与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与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二)部门(车间)操纵轻伤与障碍,不发生重伤与事故。(三)班组操纵未遂与特殊,不发生轻伤与障碍。第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
5、生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型水电建设项目不发生群伤、群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三)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建设项目单位务必对参加建设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确保实现上述安全目标的措施与方案。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一)1000MW 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 1 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 2 个。(二)500MW 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 2 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 3 个。第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部门(车间)、班组能够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6、,由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根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级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与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熟悉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与重大问题
7、,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如实地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五)保证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协提取与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第十八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度,
8、包含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中,上级企业(公司)为下级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内下级企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级企业(公司)负责,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要紧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与安监系统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企业务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
9、督职能。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同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第二十五条产业公司、从事生产的基层企业应设立二级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务必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责人员。第二十六条发电企业的要紧生产部门(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阁)与班组、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构成三级安全网。第二十七条产业公司、水电建设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者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其他企业与单位通常由行政正职主管。第二十八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
10、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要紧职责: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与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与要求的贯彻执行。(二)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熟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参加与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操纵室、调度室等企业管
11、辖区域检查熟悉安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二)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熟悉事故有关情况与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与处理有不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或者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与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务必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者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文明生产及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与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与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
12、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与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与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与电网企业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运行规程与事故处理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电力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
13、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与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与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者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能够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 3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者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四条产业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务必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
14、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与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较大的施工作业还务必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与安全交底制度。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者劳动人事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第三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
15、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与本企业的事故防范计策进行编国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条电力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根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与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根据。第四十一条
16、各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者其他生产费用中单列。第四十二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四十三条各企业主管领导与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与培训,教育每位从业人员熟悉与懂得依法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同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
17、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第四十五条各企业新进入的生产从业人员,务必通过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的新生产从业人员还需要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各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务必通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与跟班实习,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务必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 3 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务必通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电
18、力企业还需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务必进行习惯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设备通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有关的运行与检修人员务必通过培训与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所有生产人员务必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从业人员务必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四十七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与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者组织考试。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集团公司对产业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
19、监督部门负责人通常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二)产业公司对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与基层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通常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与规程制度的考试。(三)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四)基层企业对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电力产业公司及所属电力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判。第四十九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
20、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五十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与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冈。第五十一条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与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二条电力产业公司及电力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与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
21、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与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非电力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参照执行。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五+三条班前会与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与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等工作。|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与安全情况,夸奖好人好事,批判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四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者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部门(车间)领导应参加活动并检查情况。第五+五条安全分析会。各产业公
22、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基层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计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各产业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基层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基层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五十七条安全检查。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与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与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者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
23、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第五十八条安全简报。产业公司、电力基层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九章 发电企业的并网运行 第五十九条发电企业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协议中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为保证电厂人身、设备的安全与稳固运行、电网安全稳固、电能质量等,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二)为保证电厂人身、设备的安全与稳固运行,电网安全稳固、电能质量等,双方所务必满足的技术条件与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三)为保证电厂
24、人身、设备的安全与稳固运行,电网安全稳固、电能质量等的安全监督与技术监督内容。第六十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可通过相互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运行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与范围仅限于与电厂与电网安全稳固运行有关的部分。第六十一条发电企业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务必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六十二条发电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建立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固运行情况分析与交流制度,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共同保证电厂与电网的安全运行。第六十三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对各自发生的事故都应积极协助对方开展有关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与原始记录。按照电业生
25、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第十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六十四条公司系统的建设或者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根据国家与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企业职责与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第六十五条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务必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下列简称安全委员会)。(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含临时工)超过 100 人。(三)项目工期超过 180 天。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全委员会,并出任安全委员会主任。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
26、、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 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六十七条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动员与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与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二)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与组织参建单位落实。(三)通过并公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务必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与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
27、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安全委员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安全委员会务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与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九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设立的安全监察部门承担。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其要紧任务:(一)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审定。(三)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正常活动,协调各单位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
28、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七十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与安全挡案制度,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及各类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七十一条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第七十二条参加公司系统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务必根据国家与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企业职责与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公司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规定第十一章的有关内容与本章
29、的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第十一章 发包工程与临时工 第七十三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与用工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与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各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第七十五条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务必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查。(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与最近 3 年的安全施工记录。(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养应符合工程要求。(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30、(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务必配备专职安全员,30 人下列的设兼职安全员。第七十六条发包方应承担下列安全责任:(一)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所列条件。(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者资料。(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者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与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
31、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第七十七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能够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者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与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七十八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或者其他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第七十九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不管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八十条因承包方负要紧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者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八十一条基层企业的
32、部门(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第八十二条电力基层企业的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与辅助工作,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临时工上岗前,务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专业与业务测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者佩戴标志上岗。第八十三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领导。第八十四条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务必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与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务必严格按照行业与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第八十五条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
33、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相同。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第十二章 电力多经企业 第八十六条电力基层企业(电厂)主办、挂靠的多经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方面,除同意电力基层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外,同时同意电力基层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与业务指导,同意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第八十七条多经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机本规定与行业与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不发生人身伤害与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安全目标。企业内部实行安全目标三级操纵制度,即企业操纵不发生事故,部门操纵不发生障碍,班组操纵不发生特殊。第
34、八十八条多经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规章制度。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确保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与监督体系有效运转。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八十九条多经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统计与报告制度,按照主管单位的规定对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除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劳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主管单位报告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逐级上报。第九十条 多经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安全监督主管(专责)业务同意电力基层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的领导,在多经企业内独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享有与电力基层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等职权。第九十一条 多经企业务必加强对临时用工
35、的安全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安全合同,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临时用工的有关规定。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二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处罚。第九十三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判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第九十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产业公司,各基层企业与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第九十五条各产业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基层企业与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第九十六条基层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与个人。第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委托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本规定。受委托管理电力企业的分公司与电力产业公司负有同等的职责;其他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科研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本规定。第九十八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与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与判定民事责任的根据。第九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百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