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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1 原告寻乌县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地矿赣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于 2005 年初在寻乌县城城北开发区投资开发“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实施建筑工程项目前,于 200 5年 5月24日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我公 司将“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的土地地质工程勘察项目发 包给被告,我公司支付勘察费 3.6 万元给被告,被告应于 2005年 6 月 17 日按照现行国标 GB50021 的技术标准提交勘察
2、成果资料给我 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各自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后我公司将被告勘察 的地质承载力数值交付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工程 设计,在建筑工程基础开挖后浇注基础前,请寻乌县建设局建筑材料 检测站对地基承载力进行轻便触探检测,该检测站经检测于 2005 年 8月 22日出具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检测结果为各触探检测 点承载力标准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2005年8月 24日,工程监理单 位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工程停工。同日,我公司书面函告被告重 新对地质进行勘探,并要求在 1 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被告 接函后未带任何勘测设备也未到现场看过,表示在约定时间内无力重 新出具地勘报告。无奈
3、,我公司为减少损失而另行与宁都县建筑勘察 设计院勘探队达成勘察事项进行重新勘测。由于被告提交的勘测数值 错误,造成原告重复支付宁都勘测院勘测费 5 万元,重复设计费 5 万 元,停工窝工损失 6.6520 万元及投资利息损失 1.57784 万元。我公 司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处理我公司遭到的损失问题,但均受到被告拒 绝。为此,依照我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及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 18.22984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被告辩称,我院接到原告要求在 1 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 的函件后,即指派高级
4、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并于 8月 28 日、8 月 30 日前完成了对承载力存在差异的 3 号楼和 8 号楼所在地的重新 勘查、勘验工作,并向原告提交了 地基验槽报告 及相应附图三份,补充完善了勘察报告,并将完善的上述三份报告即刻传真给了设计单 位浙江杭州天正建筑设计院。此后,原告再也没有要求我院做任何地 勘工作,也没有就勘察事宜提出问题,而非原告所称“未去现场也未 出具地勘报告”,更谈不上我院“表示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原告 称由于我院勘测提交的数值错误,造成原告各项损失 18.229840 万元 没有道理,更与事实不符。我院通过重新勘察、勘验,向原告提交了 合格的勘验报告。我院完成的勘察
5、工程内容工作对象规模是整个市场 13 栋房屋的地质情况,勘察工作内容包括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其分 析评价及地基基础方案与基础施工建设等大量内容,而不仅仅是承载 力这一单向指标数值,出现问题的也仅仅是 13 栋房屋中的两栋(即 3号、8号)房屋的地基承载力误差(但此后止已纠正),不能据此 推翻整个的地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不可能造成原告如此巨大的损 失。我院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期向原告提交了岩土工程勘 查报告,在原告提出3号、8号楼地基承载力数据结果和实际有误 的情况下,我院即刻重新进行了勘察、勘验工作,并就此问题提交了 新的地勘报告,纠正了误差。我院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符合法律及 合同的规定
6、。原告诉请我院向其赔偿损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 求法院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4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勘察 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承担原告的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 批发市场地质工程勘察任务,于同年5月27日开工,同年6月17日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费用为3.6万元,由原告于合同生效后1天 内,支付50%在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天内付清全部费用。合 同同时约定,可分二期出报告;30亩一期,20亩有房屋拆迁的可根 据拆迁情况出第二期。同年6月6日,原告与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就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新建工程订立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同年6月17日,被告向原
7、告提交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 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该报告岩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性 质指标统计表中载明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粘土及粉质粘 土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kpa)160,卵质圆砾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 ak(kpa)260。在该报告地基基础方案要中,被告建议:1、采用浅基 础方案(如独立基础),作3层6层建筑的基础方案,以第层卵 质圆砾作基础持力层。2、.。3、也可考虑以第层粘土、粉质粘 土作3层建筑的基础持力层,但在出现淤泥质地段(比较剖面图和视 开挖情况),应米取加大基础的底面积或换填土的措施,以满足地基 承载力的要求。原告按合同如数向被告支付了勘察费用。原告要求浙 江省天正
8、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该勘察报告,以粘土层作基础持力层 作出基础设计。同年8月5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原告 要求提交了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基础平面布置图及基础 详图。同月22日,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寻乌县农资建材摩 托车批发市场已开挖的粘土层地基基槽进行承载力试验并出具了试 验报告单,该试验报告单载明:寻乌县建材市场 3#楼设计荷载160k pa,粘性土承载力标准值(kpa)v 105,结论为:检测各点的承载力 标准值不符合设计要求。同月 24日,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 司寻乌分公司以该地基地耐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停基础变更为由 向原告发出要求当日下午2时暂停施工的
9、指令。同日,原告将该情况 致函被告,并要求被告重新勘探,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同月27、30日,被告对原告批发市场3号楼、8号楼地基地槽进行 勘验,作出验槽报告。验槽报告部分结论内容为:7、&9号楼地基 原有一些钻孔因场地原因不到位不能施工,控制程度达不到设计施工 要求,应当进行加密完善勘察,建议采用勘字报告第 1条基础方案,采用筏板基础或人工换土方案,局部采用人工挖孔桩(淤泥质土厚度 大处),3号、8号楼地基大多地段基坑底粘土,粘土 fak=120kpa,3号楼A轴西段另作处理,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基,超挖局部地段采用 换土。同月28日,原告又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就寻乌县 农资
10、建材、摩托车综合市场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双方议 定勘察费5万元。3号楼、8号楼地勘报告在同月31日提交,地勘总 报告在同年9月5日前提交。双方如约履行了该合同义务。该院寻 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载明:粉质粘土、粘土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k=120kpa,圆砾层推荐承载力特征值fa k=260kpa。同年9月1日原告致函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 新地勘报告数据对原设计图纸予以调整或修改。9月3日赣州昌顺工 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向原告发出复工指令。同月7日浙江 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原告要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宁都县建筑勘 察设计院勘探队地质报告以圆砾层作基
11、础持力层作出基础修改图。同 月19日、21日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寻乌县综合市场 7#13#楼 工程项目部、江西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综合 市场项目部分别向原告要求补偿因地质未满足设计要求而造成误工 费损失3.6575万元和2.9945万元,并随后得到原告足额补偿。同年 12月9日,原告支付给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 5万元勘探费。同月13日,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因地质报告 结果与实际检测不符,而根据宁都县建筑勘探队地勘报告全面修改基 础施工图请求基础修改费5万元。2006年9月4日,原告支付浙江 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增加设计费 2万元。2006年4月1
12、7日,原 告委托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 30日内协商解决因被告提 供的勘测承载力标准值与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地基承 载力试验报告单数值不符而造成的损失问题,但无结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 被告收取原告钻探费发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 车批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地基 承载力试验报告单、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出 具给原告的工程暂停指令及工程复工指令,原告要求被告在1周内重 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函、原告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订立 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收取原告
13、勘探费发 票、原告与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原告要求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新地勘报告数据对 原设计图纸予以调整或修改的函件、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 求原告追加基础修改费5万元的函件及收取原告增加设计费收据发 票、江西鑫业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原告补偿 误工损失的申请书及误工费收款收据,原告律师函及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寻乌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人的调查笔录、设计图纸、宁都县 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被告提交的建 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出具给被告要求被告在1周内重新作出正确 的地勘报告的函件、地基验槽报告、寻乌县农资建材摩托车批 发市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复印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勘察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原告工程停工,工程 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图纸,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