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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6 篇)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事宜,经自愿、公平、亲善协商,达成一致受让协议如下:1、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征地税金的座落在某某镇某某三期内的宅基地受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拍或摸号后确认。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2、受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5 万元。3、退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 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 3 日内付清。4、房产归属于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2)建房相关
2、手续由甲方协调办理,如本费用由乙方分担。(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例如甲方许诺应向乙方全额归还宅基地转让款 25 万元,并偿还违约金 25 万元,例如导致乙方损失的,还应当索赔乙方的损失(包含建房、翻新工程款和房地产变现部分);例如乙方许诺,则 Rampur 的土地转让款做为违约金偿还给甲方。6、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自行协商。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8、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谓一份。转让方:受让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3、受让方:(以下缩写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一、宅基地矗立、面积 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 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二、受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5 万元。三、退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 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 3 日内付清。四、房产归属于 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2.建房相关手续由甲方协调办理,如本费用由乙方分担。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
4、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定后,任何一方均严禁许诺。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 25 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25 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自行协商。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谓一份。甲方:乙方:二 oo 年 月 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缩写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
5、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一、宅基地矗立、面积 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乙方拥有。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25 万元。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毁后 3 日内向甲方缴付人民币 2 万元,余款在获得土地采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 3 日内付清。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修建,房产归属于乙方所有。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3房屋投入使用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当无条件协调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至乙方名下,如
6、本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分担。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任何一方均严禁许诺。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 25 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25 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六、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八、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20 xx 年 xx 月 xx 日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矗立在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二
7、、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全然归属于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受让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因甲方原因引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意分担全部索赔责任。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前向乙方交付,并于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五、在签订合同期限内无法办成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引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职责,乙方可以向甲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命令,甲方收到命令后可向乙方退还所有已收款。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七、自本合同签定生效起至,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
8、家分让征用政策增添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毫无关系。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化解,由此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有同等效力。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谓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联系地址:联系地址:电话: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存方(甲方,乙方,见证人一,见证人二)出卖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缔造前提下签定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严格遵守。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 省 市 区
9、 镇 村(社区),东起 西至,南起 北至。二、该房屋及土地采用权利由甲方确保: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并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承继等纠纷。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 元整(大写:万 千 百 拾 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涵盖附属建筑树木等)归属于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货乙方。五、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 K42Jr 乙方,乙方做为购买者具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为:采用、改建、收益、租赁、借款、抵押、交易、占据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含被充公征地等产生的索赔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索赔
10、,均由乙方税金,与甲方并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子女和后代严禁向乙方及其后代展开追责)。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甲 方:乙 方:见证人:签定日期:年 月 日 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土地采用证号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渐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在此过程中,由于定居城市的农村村民日益增多,农村房屋买卖现象也频频出现,而且买卖主体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跨村、乡镇的买卖,甚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农村房屋买
11、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难题,是目前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相关物权理论的研究争论很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放、禁之争从未停止,最后颁布的物权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基本未变。一、审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困境 (一)目前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两种观点 1.农村房屋买卖合约违宪论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房屋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这一物理现象,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开禁宅基地交易不过是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且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情况下,贸然允许宅基地交易,将导致强势群体对宅基地的兼并,大量失土农民由于生活无着成为流民,将会对社会秩
12、序造成巨大冲击。从法律规定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 2 条第 2 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年 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宅基地的转让
13、是违法行为,涉及宅基地转让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2.农村房屋买卖合约有效率论 这种观点认为,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为标准,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且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是为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
14、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规定,宅基地本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所以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二)农村房屋买卖合约的司法课堂教学 目前由于征地拆迁造成出卖人反悔,争夺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也比较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无权威定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和无效的判决均存在。如浙江温州法院系统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而笔者所在的江苏启东法院采信的是合同无效论,只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采取了“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办法,对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农村房屋买卖合约的
15、法律分析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符合所有权制度要求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到侵害。”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可以沦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维护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人能依法行使占据、采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就是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含义。对于农村村民而言,通常情况下其不能轻率收买自己的房屋,但现实中须要收买房屋的情况却很多,例如城镇居民子女承继的农村房屋,在城镇存有紧固工作的农民自身利益融资须要而收买房屋,在城镇移居而收买房屋。在城市房屋可以民主自由确权的今天,管制农村房屋确权就是二元社会的制度残存,侵犯了农村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下,所有权制度经历
16、了从绝对至相对的变迁,但对所有权的管制只有在所有权民主自由侵犯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时就可以出现。检索现行有效率的法律法规,并没明确规定农民无法处分其房屋。所谓农村房屋买卖合约违宪的观点,就是基于确保耕地总量,掌控用地规模的建议,从“房地一致”原则启程推论而出来,其可以据以提及的明确规定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土地受让不得买卖土地的通告。但通告不是行政法规,无法做为判定合约违宪的依据,所谓“房地一致”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非常有限的,不是通行维持不变的民法原则。国家土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不形成管制农村房屋所有权行使的理由。(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物权制度一向将土
17、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做两个单一制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为就是建议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一同受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彰显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1 条规定:“房地产受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挤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受让、抵押。”第 47 条规定:“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联同该房屋挤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预设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6 条规定:“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挤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
18、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但仔细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年 9 月 11 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
19、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三)农村房屋买卖影响农村社会秩序没现实依据 实践和理论上之所以造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困境,主要还是因为一方面房与地密不可分,转让房屋直接涉及宅基地使用主体的改变,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放开宅基地交易的后果无法预测,毕竟今日中国三农问题尚在国家政治议题中占有很重的分量。学者的担
20、心不无道理,但其也忽视了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各有不同的现实。以江苏和上海为例:表一 江苏省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年 年 年 年 年 农村劳动力(万人).86.04.03.81.50 农林牧渔业(万人).49.33.22.85.28 占到 比()61.52 55.58 55.07 42.59 39.75 表二 上海市历年农村劳动力情况 年 年 年 年 农村从业人员(万人).43.45.05.49 农 业(万人)65.61 81.45 65.22 59.05 占 比()28.47 32.14 26.29 24.25 上述两表中表明,江苏省和上海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数量整体曾上升趋势,
21、某种意义上这归功于高等教育制度的繁盛,因为农民的孩子考进大学后就可以获得城镇户口,这也与我们的直观体会向相符。在从业人员中,真正专门从事农业(广义,包含农林牧渔)的,其人数也呈圆形上升趋势,占到所有农村从业人员的比例也在上升。这些数据令我们相信,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量农村劳动力已经走出了土地的束缚,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下降,土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作用已经不明显。如果说在此情况下,放开宅基地交易仍会带来对社会秩序的剧烈冲击,实是令人难以信服。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了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居民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性质,其产生即是为了通过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最大可能地转移农业剩余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在此
22、制度下,为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制度。而如今情势已变,农民不再被绑定在土地上,又有何理由不让农民处分自己不再居住的房屋?再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住房保障情况比较,房改之时城市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也不足以一次性购买新建商品房,从保障角度看这种情况与现今农村的情况何其相似。按有些学者的观点推论,城镇居民进行房改之后,由于房改房可以自由流通,可能会有大批城镇居民因出卖房屋成为流民,影响社会稳定,但现实表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笔者以为,担心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可以转让,农民就会恣意出卖自己房屋的观点,是将农民看作非理性的,而认为农民迫于生活压力出卖房屋的观点又是潜意识中认为农民一直挣扎在温饱的边缘,这明显不符合沿海发达地区的现实。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筑农村房屋买卖合约法律困境的化解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的观点是,农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