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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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7 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一、行政权力名称及类别 名称: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 类别: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发201418 号)第五条 奖励办法:(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

2、,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20000-30000 元;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 5000-10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II/7 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3000 元。(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 800 元。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按照中华人民

3、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桂环发201418 号)有关规定实行。实施主体:环境保护厅。承办机构: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五、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III/7 附件 环境保护表彰和奖励流程图 不属于举有奖报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

4、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 告知举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环境保护厅信访办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奖励决定(告知信访人领奖)环境保护厅信访办进行转办、督办。(60 天内调查完毕并答复举报人)环境保护厅信访办工作人员对举报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规定的进行整理并上报信访办负责人进行审批(每季度第一个月)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者属地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答复信访办 举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举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IV/7 广西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命名表彰 一、行政权力名称及性质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

5、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命名表彰活动 性质: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公布,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规范性文件】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 年)(环境保护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环发201149 号)第 3 章第 3 项第 1 条 各级环保部门与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大力宣

6、传生态文明的思想内涵,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 2 条 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大学创建活动。【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 39 号)第 3 章第 9 条 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V/7【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 2010 4 号)第 6 项第 21 条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 进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和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企业、

7、绿色社区等 绿色系列创建活动。【规范性文件】2013 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第 3 项“2013年主要工作部署”第 7 条 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森林城市和生态市(县)、环境优美乡村等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三、实施权限、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对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环保健康生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命名表彰。实施主体: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人大环资委、文明办、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共青团广西区委共同举办。承办机构:自治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符合生态文明

8、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自觉按照绿色环保系列创建管理办法和要求,符合命名表彰条件,自愿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五、咨询、投诉电话 VI/7 咨询电话:投诉电话: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命名表彰活动行政奖励流程图 VII/7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命名表彰活动 行政奖励流程图 创建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推荐表、报送创建申报材料(每年 5 月 30 日前各单位递交申报材料截止)市级创建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市级部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书面材料后确定考评(抽查)单位名单(自治区主管部门

9、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审核,5 个工作日确定实地考评名单)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联合专家考评组,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考评检查,提出评审意见(自治区于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评检查,考评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确定命名表彰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告审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示 7 天)联合发文共同命名表彰,颁发牌匾(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会签、印发命名表彰文件下发各市,并于年内开展命名表彰活动)【注】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包括绿色学校(幼儿园)、绿色大学、绿色环保社区(小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绿色环保企业、绿色环保教育基地、绿色环保医院、绿色环保机关(单位)8 个系列。主管部门因活动内容不同主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明办、人大环资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工业与信息化委、共青团广西区委等,命名表彰的程序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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