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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xx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xx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xx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遵循统筹规划、全面实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确保健康的原则。第二章 内容与步骤 第三条 从 2012 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天 3 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 200 天计算)标准,向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
2、校学生(不含县城、下同)提供营养膳食。第四条 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为学生提供以学生饮用奶、熟鸡蛋、火腿肠、水果等为主的营养课间餐。供应学生的食品必须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格低廉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通过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确定供餐企业,由供餐企业按照学生数量将食品保质保量安全配送到各个学校,并遵循“企业配送学校管理人员验收储存留样分发学生食用垃圾回收”的工作流程,确保各环节安全有序运行。第六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卫生局、商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食安办等职
3、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县教育局为牵头单位。第七条 按照“重实效、可操作、易督查、能问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政府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等内容。2、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由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一进行健康检查和营养状况调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和营养状况档案。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实施后,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
4、定期跟踪了解学生体质健康和营养状况,为营养改善计划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建立健全仓库清洁、食品留样、储存保管、接收分发等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防止发生食物安全事件。4、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按照实际提供食品的价款,每两周结算一次。财政部门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全都用于学生在校用餐,决不允许以金代物,也不得将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或家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
5、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5、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县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报告全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情况。6、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按照职责要求,对各单位、各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过程、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单位、各学校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情况向社会公示;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情况向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第八条 按照“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由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供餐企业、签订供应合同,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各供餐企业要按照供应合同规定的食品品牌、厂家、规格、数量将食品按时配
6、送到各个学校,并严格执行验收交接制度。各学校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建立校长统一负责下的食品专管员、班主任、值日生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食品的接收、储存和管理工作,设立符合标准的储藏室,配备相应的储藏设备,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对配送的每一批食品要留样封存,留样时间不得少于 48 小时。学校要严格按操作流程,核定当天在校学生人数,督促学生搞好个人卫生,在班主任和其他教师的配合下把食品保质保量发放给学生,并教育学生安全文明食用。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加强健康教育。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
7、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在地方课程中落实每学期 9 课时的健康教育时间,安排营养膳食等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好此项惠民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推进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良好氛围。第十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县、乡(镇)、校三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和规范管理。1、县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定期
8、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和相关规定,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2、县教育局:(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2)负责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的审核和管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管理,确保应享尽享,不漏、不多、不重复,严禁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3)落实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对供餐企业供应的食品(品牌、生产厂商、规格、数量、供应方式)定期抽检、查验,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的供应商进行查处,并提出
9、书面处理意见。(4)负责对各相关学校校长、食品专管员、班主任、值日生进行培训,确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3、县财政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与监管工作,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学生;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申请划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4、县发改委:负责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县食安办: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督指导学校执行食品
10、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农村中小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培训。6、县卫生局:(1)负责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膳食搭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营养需求;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计划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2)组织落实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学校食堂等环节的卫生许可及卫生监督;负责食品卫生日常监测、检验和报告,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
11、进行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上报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3)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突发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4)监督指导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各农村中小学校(校点)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食品的验收、储存、分发、垃圾回收及学生健康教育等工作。做好学生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7、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严把质量关;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
12、全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8、县质监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食品的供餐企业实施监控和强制检验,依法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等。9、县工商局:负责核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货单位的主体资格,并对其实施登记和管理。严肃查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的假冒伪劣食品和违法经营行为。10、县物价局: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食品价格的监测和预测分析工作。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收集、汇总、分析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价格信息,为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及配餐标准提供依据;负责研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收费的减免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11、县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加强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12、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一条 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各学校要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各供货企业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与标准,因食品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损失,均由供货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各成员单位、配送企业和学校都要结合各自职能,健全档案资料,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各相关
14、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每月检查不少于 3 次。同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举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各学校要成立由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适时公布进展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1、加强执法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和追究。教育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
15、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定期督导,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导情况,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2、重视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同时,发挥学校监督小组的作用,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罚则。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6、(1)学校或供餐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2)学校或食品监管部门失察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3)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内容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迟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 和调查处理的。(6)拒绝、阻碍、拖延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7)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8)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规定行为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
17、员的法律责任:(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2)扰乱学校食品供应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阻碍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3)履行食品监管职责、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4)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3、供餐企业在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环节由于未取得合法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该供餐企业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经相关监督监管单位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每学期累计达到 3 次以上的,依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 xx 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