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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2012年7月24日附件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遵循“专款专用、
3、 公开透明、 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第二章第二章 资金安排资金安排第五条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第七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
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 (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第九条 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豪华建设。 规模较小的学校, 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
5、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章第三章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年度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后 ,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每年3月30日前,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
6、的学生人数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核定各省份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 并结合上一年度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15日前下发预算文件补足当年所需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 ,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
7、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
8、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 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财政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安排专
9、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 ,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和有关制度。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 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11、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试点学校、 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 配餐标准、 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