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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办法(试行)总 纲.2 第二章 参评资格.2 第三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机构.2 第四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流程.3 第五章 评选标准及办法.4 (一)学术标准.4 (二)本科生组初评标准.4 (二)研究生组初评标准.5 第六章 奖励标准.6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7 第八章 附 则.7 总 纲 第一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是彰显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平台,是继承和发扬北京大学优秀学术传统、活跃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课外学术氛围的重要手段。第二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导下
2、,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团委负责具体组织、执行。第三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以“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为基本原则,保证评选活动的独立性,杜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相关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最终评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奖项。第六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由学院组织的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评选标准选出,名额视参选人情况而定。第七条 通过终评的候选人最终获得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
3、术创新奖”称号。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八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可提交相交其在学阶段的研究成果和发表作品,参加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第九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的参评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的各项安排。第三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设置组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四个机构。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会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筹备、策划、组织“学术创
4、新奖”评选的各项活动。组织委员会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团委组建,并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团委选拔相关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评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科研推进小组决定产生。第十三条 初评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报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的参评者进行初评,初评必须严格按照初评标准进行评分,并根据初评得分的高低拟选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初评委员会由组织委员会负责组建,由国际关系学院在职教师及部分退休教师组成,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第十四条 终评
5、委员会负责对当届当选的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进行终评答辩,依据终评答辩最后得分的高低拟选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第十五条 终评委员会的组建遵守以下四个原则:(一)专家原则:终评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邀请,邀请对象须为“学术创新奖”候选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参评者可以列出相关领域的五位专家、教授供组委会参考,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邀请及邀请哪一位。(二)回避原则:“学术创新奖”候选人的导师或者导师组成员不能成为终评委员会成员。(三)公开原则:终评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监督。(四)对应原则:终评委员会分
6、为本科生组及研究生组(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分别对参评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评定。第四章 评选活动的组织流程 第十六条 报名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采取个人直接报名的方式。参评者直接将报名表及报名所需的相关材料交至活动组织委员会。报名者必须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阶段的资料,否则不得进入初评。报名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学术成果复印件(注明为何种索引收录及影响因子,或收录刊物的名称及级别)、录稿通知的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所著的原版书籍等。各组别报名参评人数不限。第十七条 初评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评选 初评委员会依据初评标准对报名材料进行整理和评
7、分,并根据评分高低拟选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初评结果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在全院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最终入选名单确定。第十八条 终评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 终评委员会依据终评标准及办法对当届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进行终评答辩,并根据评分高低拟选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获奖者。终评结果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在全院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公布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最终获奖者名单。第五章 评选标准及办法 第十九条 初评标准(一)学术标准 此项评选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评价参选
8、学生的学术经历:1、学术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及论证的严密性与可靠性程度 2、学术研究成果的创新性 3、学术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与影响范围 (二)本科生组初评标准 1、学术论文(1)在国内核心刊物收录的论文(2)若参评者为第二作者,如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为其导师,按第一作者情况的 50%记分;如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不为其导师,但该科研工作系在北京大学本科生期间完成,按第一作者情况的 30%记分。其他情况下发表的论文成果不能参评。(3)当参选者总分相同时,以每篇论文基准分*影响因子系数作为加权得分进行评比。2、论文评比和学术比赛获奖:(1)作为主要作者参加全国性(如挑战杯等)获奖;(2)省、部级
9、比赛;(3)北京大学校级比赛;(4)院系比赛。3、参加读书会、本科生科研、院内各中心课题招标等各类学术活动视成果和参与程度酌情加分。4、以上标准为原则性标准,如遇到未列出的情况时应由参评者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参评者可提出关于将此类学术成果归为何类别何级别进行评选的意见,最终以初评委员会的评定为准。以下情况不予计分,但在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1)未被刊物收录的会议论文;(2)书评、介绍性和综述性文章;(3)参与编写的教材类成果;(4)非学术性的编著、校译作品。(二)研究生组初评标准 1、学术论文:(1)在国际、国内核心刊物收录的论文,在一般刊物收录或收入学术性文集的论文,视发表刊物的权威性酌情加分
10、;(2)在国家级报刊的学术、科研、理论版收录的论文;(3)若参评者为第二作者,如第一作者为其导师,按第一作者情况的 50%记分;如第一作者不为其导师时,按第一作者情况的 30%记分。其余情况不能参评。2、学术著作:(1)学术专著;(2)如果作品为多人合著,按照参评者的贡献度折算出相应的分值(由初评委员会评定);(3)其余情况不能参评。3、论文等比赛获奖情况视获奖:(1)作为主要作者参加全国性比赛(如挑战杯等)获奖;(2)省、部级比赛;(3)北京大学校级比赛;(4)博士生论坛(博士生)。4、以上标准为原则性标准,如遇到未列出的情况时应由参评者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参评者可提出关于将此类学术成果归为何
11、类别何级别进行评选的意见,最终以初评委员会的评定为准。以下情况不予计分,但在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1)未被刊物收录的会议论文;(2)书评、介绍性和综述性文章;(3)参与编写的教材类成果;(4)非学术性的编著、校译作品。第二十一条 终评标准(一)参评者必须成为当届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候选人。(二)终评分为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采取自我陈述与答辩相结合的形式。(三)参评者在终评前必须提交一项参评成果,并于终评时进行自我陈述。陈述结束后,接受终评委员会答辩和场内同学答辩。(四)终评委员会根据所提交成果,并综合考虑参评者的专业基础素质、创新能力及现场表现等因素进行评分。根据终评得分的高低拟
12、选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获奖者。初评得分不计入终评得分。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称号,获奖者指导教师(本科生视具体情况为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研究生为导师)将获得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颁发的荣誉证书。第二十三条 获得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称号的本科生将获得 5000 元奖金,硕士生获得 8000 元奖金,博士生获得 10000 元奖金。奖金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全球治理研究中心赞助。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将于同年新生开学典礼举办该届学术创新奖颁奖仪式。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评选活动持有异议
13、,可向评选活动的组织委员会提出异议。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评选活动的组织委员会提出。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七条 组织委员会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给出明确答复。第二十八条 针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将上报国际关系学院科研推进小组,由后者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公示。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术创新奖”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权归组织委员会所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