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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修编-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
2、3。列表如下: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 度 -.-可修编-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5 度或10 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
3、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 90(好耳)15 二级 71-90(好耳)15-30 三级 61-70(好耳)31-60 四级 51-60(好耳)61-70-.-可修编-注:本标准适用于 3 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
4、往两类。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 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 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 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列表如下:级别 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 3 岁以上儿童或
5、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可修编-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列表如下: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
6、-69 轻度缺陷 注:1、*WeChsler 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 IQ 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可修编-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
7、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 1 分,实现困难算 0、5 分,不能实现的算 0 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分)。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可修编-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分)。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2、双
8、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分)。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 度;脊柱侧凸大于 45 度。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 5cm。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 130cm 的成人)。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
9、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可修编-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 5cm。4、小于 70 度驼背或小于 45 度的脊柱侧凸。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10、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 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 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 分。列表如下: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可修编-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分 1 分 2 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分 1 分 2 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分 1 分 2 分 职业劳动能力 0 分 1 分 2 分 社交活动能力 0 分 1 分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