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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公司财物。第三条 公司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重点放在抽查上;账内、账外一起查,重点放在账外。第四条 公司所有财产均属清点范围,要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清产核资重点范围: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2.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3.低值易耗品。第五条 公司设立财产账簿,作为财物管理的依据。第三章 清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组成清点财产的临时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负责。第七条 提出清点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点、登记、汇总、分类、
2、询价、建卡、设账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第八条 组织实施。1.清点、登记:清点小组人员会同有关人员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2.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3.建卡:按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4.询价、设账:查询无价者均由清点小组估价,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账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第九条 清产核资处置。1.将发现的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2.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资金;3.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的资产、财产账簿。第十条 清点结果、报表交总经理审批,行政部、财务部备案。第四章 财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产的添置应及时登记入账。第十二条 公司财产的损坏、变卖应及时登记入账。第十三条 公司财产的部门调配,应及时在财产登记卡上变更。第十四条 员工调离公司时,应做好其使用财产的交接工作。凡有损失的,均应进行赔偿。第十五条 清产核资在开办内部银行、政府国有资产普查、产权登记、核定资产、合资等经济活动时进行,每个会计年度最好清查一次。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