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22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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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 编 审 批 页 编制:审核:批准:目 次 前言3 1 总则4 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规定4 3 厂内驾驶规定4 4 厂内机动车辆的购置、维修、报废5 5 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5 4 前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司车辆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 1.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司车辆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2厂内车辆系指:只准厂内行驶,不准厂外行驶的车辆,如推土机、装载机,叉车、电瓶车,翻斗车,机动三轮车。1.3 厂外机动车辆系指:挂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牌照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2 厂内机动

2、车驾驶员规定 2.1凡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经车间考核推荐报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后,由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者,方能从事厂内驾驶。2.2驾驶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高 1.5米以上,两眼视力不低于 0.7,无色盲、耳聋、高血压、心脏病等。2.3凡取得驾驶证的人员,要定期参加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收缴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2.4驾驶人员不从事驾驶工作 6 个月以上,再担任该项工作时,应经公司安全监察部重新复试;1 年以上者,重新考试;年龄超过 45 岁者不得参加初次考证;退休人员不能从事本工作。2.5驾驶人员应熟悉掌握厂内机动

3、车驾驶安全技术规程。对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和维护保养技术应熟练掌握。2.6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交通法规。3 厂内驾驶规定 3.1严禁无证驾驶,下列情况也应视为无证驾驶:3.1.1有驾驶证,但超过有效期而没有参加复审者。3.1.2驾驶与驾驶证核准不相符的车辆者。3.2严禁人货混装。3.3严禁超标装载行驶。超标指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机动车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货车不超过 4 米;小货车不超过 2.5米;载荷 2 吨以下的拖拉机和其它简易机动车不超过 2 米;电瓶车不超过 2 米。装载长度:载重车,拖拉机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 6 不准超出车身 2 米;简易机动车前

4、后不准超出车箱 1 米;电瓶车不超过 0.5米。超长部分不准触地,货物必须拴牢。机动车辆载重不准超过额定负荷。3.4严禁开病车。保证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装置齐全有效。3.5严禁违章超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在下列地方超车:交叉路口、车间及仓库门口、货场通道口、下雪道路结冰、雨雾视线不清、前方有障碍物、前车不让路等。3.6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3.7行驶时,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3.8停车时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防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人员离 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3.9机动车倒车时,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

5、有人站在车后并且是在驾驶员驾驶一侧进行指挥。3.10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3.11任何厂内机动车只准厂内行驶,严禁驶出厂门(包括所有厂界门)。如有特殊情况时,应经安全监察部许可。3.12机动车会车要求是:每个驾驶员要“各行其道”,“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争道抢行。厂内机动车辆的购置、维修、报废 4.1厂内机动车辆的购置、验收、领用、保管、使用、修理和报废程序,按公司固定资产、耐用低值易耗品验收、领用、交接、保管、损坏赔偿制度执行。4.2购置的厂内机动车辆入库前必须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4.3使用单位领用机动车辆后三日内应将驾驶员和车辆发动机号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并经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待颁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后方可使用。4.4厂内机动车辆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严重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安全监察部,经有关部门鉴定同意后,按公司固定资产、耐用低值易耗品验收、领用、交接、保管、损坏赔偿制度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5 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 5.1厂内机动车辆应每年进行定期检验,由安全监察部联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5.2各车辆保管单位将检验计划列入年度综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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