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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和维护,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交通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各风电厂厂区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装载机、叉车、铲车、高空作业车、推土机、电瓶车等)安全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一条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属电厂各机动车辆
2、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负责制定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是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主1体,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做好每年的厂内专用机动车年度检验;(二)领取或检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行车执照;(三)做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复审的联系,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四)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等。(五)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车
3、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由当地旗(县)劳动局办理登记建档,领取车辆牌照,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2得由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第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在转卖、转让、报废时,应到建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户和报废手续。第四条 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建立车辆维护、检验台帐,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专
4、人负责,单人单车,其他人无权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自己负责的机动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是专用工具,一律不准兼做它用。只能在厂内使用,不经部门主管及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准出厂行驶;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前的检查:1。发动机性能良好,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检查刹车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手制动性能良好。2.仪表、信号、喇叭、照明、方向机构正常;倒车镜等附属装置齐全良好;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合格。3。车辆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4。车身车厢牢固,制动装置工作可靠。5。装载机、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货叉动作应正常。第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3格发给驾
5、驶证后方可独立驾驶,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一律按违章处理,并追究部门主管责任;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持证驾驶,保证人、证、车相符。第九条 严禁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索扎牢或用木块垫稳,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严禁用人配重。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用物配重作业时,应有具体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第十条 装载货物应符合安全规定,严禁超长(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两米)、超宽(不得超过车身左右各 0。2 米)、超高(从地面算起 4 米)。第十一条 铲车、叉车、电瓶车、推土机无论负载还是空载,驾驶室外均不得载人行驶。第十二条 严禁酒后驾车。机动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不得做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切活动(闲谈、打闹和接打手机等
6、)。第十三条 启动车辆应先鸣喇叭,载物车辆行驶中遇路面狭窄、不平或重载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载不得超过15KM/h(消防车特殊情况下除外);在十字路口或转弯处,应减速鸣号右行,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并做好刹车准备;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严禁抢道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遇有坡道时的注意事项:1.下坡时,应低档行驶,间断踩踏制动,控制车速,不得空档滑行;2。重载行驶时,不能作急刹车和急转弯,不得升降货叉或铲4斗;3。叉车运输时,货叉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后货叉应低放;高空作业车行驶前要将操作台放至最低位置,与车身平行后方可行驶。4.一般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有坡度的地方。如遇特殊
7、情况需要在有坡度的地点停车时,应加制动闸,必要时用木块等物垫住车轮,防止自动滑行。第十五条 不得在生产场所的地沟盖板、花砖、蓖子上行驶,否则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叉车)安全操作规定:(一)车辆行驶中应做到:1。货叉距地面3040CM,起重门架要后倾;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二)在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1。不准将货物升高做长距离行驶;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品、易燃品等;4。不准使用单个货叉作业;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57.不准用制动惯性
8、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8.叉车、铲车不准载人.第十七条 停车离开时应熄火、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并锁门,专用机动车辆停止使用时必须停靠在指定地点,禁止乱停乱放,更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1。厂内机动车辆由驾驶员负责维护保养工作,负责车辆的清洁、擦拭、防锈等养护工作,保证车辆完好、整洁;2.厂内机动车辆不得带病作业,发现车辆有缺陷或故障,应及时按照公司车辆维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3.冬季时驾驶员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防止车辆损坏及行车事故的发生.第四章 安全技术要求第一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第二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
9、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第三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第四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组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6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第五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第六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第七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 30 度。第八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10、。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第九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第十一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第十二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7而自行开关。第十四条 车辆均应
11、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第十五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第十六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第十七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第十八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须紧固.第十九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第二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
12、后视镜、刮水器。第二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 300mm 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 200mm 以上。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8第一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无证作业时考核当事人100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200元。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使用部门未登记建档,且无相应管理制度考核使用部门200元。第三条 驾驶员违反第三章使用管理中部分条款,视情节考核当事人50-100元/项。第四条 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的,视情节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2001000元直至下岗或开除,联责考核车辆用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第六章 附 则第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