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32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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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

2、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五)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整的审批。第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的立

3、项建议初审;(二)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三)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四)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五)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六)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第八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

4、告审查;(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二)编写工作项目设计;(三)组织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提交工作项目成果报告;(五)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六)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编制 第十条 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拟订年度工作部署总体方案和计划项目安排意见,编制、发布地质调查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应明确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概算和计划项目实施

5、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组织编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一)实施单位为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地调局。(二)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包括新开项目和续作项目)由实施单位报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大区地调中心初审后报地调局。(三)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以计划项目为单元上报。立项建议包括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续作项目评估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一。续作项目不需编报立项申请书,但应向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由实施单位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

6、度要点所确定的工作内容。项目经费预算总和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列经费额度的 10%。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要求,对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通过评估的续作项目和通过论证的新开项目,纳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范围。第十五条 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经费的可能,在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先续作、后新开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项目,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

7、报告的“评审报告”。第四章 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 第十七条 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之日起 20 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下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自收到计划项目任务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承担单位下发工作项目任务书,抄报地调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第五章 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 日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安排)。设计书包括技术

8、部分和预算部分。编写要求见附件三。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第二十一条 组织审查单位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 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第二十二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 5-7 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 2 人。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第二十三条 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第

9、二十四条 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由组织审查单位向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三套、电子文档一套。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本计划项目内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 7 日内,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和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第六章 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项目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

10、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审批。其中,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应通过大区地调中心报地调局。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承担单位报实施单位审批,报地调局备案。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按要求补充设计书。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实施单位,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单位按计划项目汇总报送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地调局。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 5 日内、半年报于 7

11、 月 10 日内、年报于次年 1 月 10 日内报地调局。第二十八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统计报表。第七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检查。对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及其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担的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监审专家由地调局统一聘任。第三十条 地质调查项

12、目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调局分级组织进行。其各自的技术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六,经费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等。第三十二条 地调局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5%,大区地调中心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 20%。第三十三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也可委托地区地调中心或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GB/T1900

13、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第八章 野外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第三十六条 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实施单位负责,部分工作项目可委托承担单位进行。地调局和大区地调中心视情况可派人参加。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 30 日,向实施单位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七。第三十八条 实施单位收到野外验收申请 10 日内,确定验收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组一般由 37 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

14、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合格资料。第四十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七),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第四十一条 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第九章 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第四十二条 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八。第四十三条 成果

15、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第四十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以函审为主。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组成。第四十五条 成果报告评审和审查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第四十六条 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审查单位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第四十七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 30 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送组织审查单位审查。第四十八条

16、组织审查单位在收到修改后的成果报告 15 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由审查单位下发审查意见书,同时报地调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各一份。对审查未合格的报告通知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限期完成修改。第十章 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 第四十九条 承担单位为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和发展研究中心为地调局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接收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收其他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第五十一条 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 180 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

17、质资料,并向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各一式二套。第五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地调局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办法要求。第五十三条 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开始 10 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报表。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决算 第五十四条 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均应进行竣工决算,并以工作项目为单元,由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第五十五条 编制完成的地质调查项目竣工决算,应按有关规定审查报批。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调

18、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地调局将对其进行通报、不受理新开项目的申请、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第五十七条 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项目工作报告编报细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地反映地质调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果,规范项目工作报告的编写和报送,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编报细则。第二条 自项目首份任务书下达开始,到项目成果报告通过审批的全过程,为项目工作报告的编报期。第三条 工作报告分为季

19、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为定期工作报告,专报为不定期工作报告。第四条 工作项目的工作报告由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写和报送。计划项目的工作报告由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报送,计划项目的综合项目组协助汇总。第五条 南京地质调查中心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所属的工作项目的定期工作报告,报送地调中心项目管理部门,抄送计划项目的综合项目组;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组织实施的计划项目所属的工作项目的定期工作报告,报送项目实施单位,抄送南京地调中心项目管理部门。计划项目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中国地质调查局总工程师室,抄送各工作项目承担

20、单位。第六条 工作项目专报由承担单位直接报送地调局,抄送南京地调中心项目管理部门。计划项目专报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写和报送地调局,抄送相关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第七条 工作报告必须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快速报送。书面文档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向两个以上单位报送的工作报告,应为同样形式。电子邮件的主题须填写单位全称和工作报告的详细名称,说明文件类别和个数,发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第八条 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有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分别为 3 月 25 日、6 月 25 日、9月 25 日,年报累计至 12 月 31 日。定期工作报告的报告期为当年 1 月 1 日开始,至数据统计截止日的时期。第九条 工

21、作项目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的报出时间分别为 3 月 30 日前、7 月 5日前、9 月 30 日前、次年 1 月 5 日前。计划项目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的报出时间分别为 4 月 5 日前、7 月 10 日前、10 月 5 日前、次年 1 月 10 日前。第十条 工作项目的工作报告包括内容如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起止时间、目的与任务。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设计或年度工作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项目的外协情况、实际参加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等。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评估。实物工作量:指设计书中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工作手段项目目录(甲类)所列出的实物工作量

22、。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分别列出当季完成工作量、报告期累计完成工作量,并与当年应完工作量(当年批准的工作量和上年未完工作量)对比,逐项统计出完成的百分比。主要进展与成果:指报告期内取得的具体进展和成果。进展情况应当说明当前所处的工作阶段(设计编审、野外实施、野外验收、编写报告)和工作进度。报告的成果要突出“新”字,如矿产资源评价项目新发现的物化探异常、新矿化体、新矿化类型、新矿体、新增资源量,基础调查和水工环调查评价项目的新发现、新认识等。对已通过成果报告评审的项目,应对主要成果进行概括总结。经费使用情况:指报告期累计的经费完成情况。是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主要指标,要求与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相对应,与当年

23、应完经费(包括当年预算经费和上年度结转经费)进行对比,统计百分率。存在问题:主要是指影响报告期内的任务完成,并将可能影响到项目下一步实施的具体问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项目管理问题、各工作项目之间的协调问题、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等。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应当提出积极的解决方案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包括项目进度安排、主要实物工作量计划、重要活动安排。安排期限为一个季度。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工作报告内容如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起止时间、目的与任务。年度工作项目变动情况、各工作项目所处的工作阶段、成果提交情况、参加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等情况。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评估。实

24、物工作量:指各工作项目累计完成的任务书中明确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当分列出整个计划项目当季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报告期累计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并与当年应完主要实物工作量对比,逐项统计出完成的百分比。主要进展与成果:对整个计划项目所取得的集成性成果和工作进展进行总结。对各工作项目主要进展与成果应进行分述,着重反映重要进展和成果。经费使用情况:指各工作项目累计的经费完成情况。是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主要指标。要求与完成的实物工作量相对应,与当年应完经费(包括当年预算经费和上年度结转经费)进行对比,统计百分率。存在主要问题:主要是指影响报告期内的任务完成,并将可能影响到项目下一步具体实施的问题。包括项目实

25、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项目管理问题、各工作项目之间的协调问题、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问题等。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应当提出积极的解决方案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包括项目进度安排、主要实物工作量计划、重要活动安排。安排期限为一个季度。计划项目工作报告应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汇总简表,简表中的“工作进展与主要成果”栏应当简明扼要地概述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第十二条 专报主要报告地质调查项目的重大的新发现、新进展、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重要业务活动、业务会议和其它急需报告的事项。第十三条 专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出的进展和成果,成果的创新点和达到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

26、效益。每份专报文本一般不宜超过三千字,必须附有重要的照片和图表。第十四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报告封面、正文、汇总简表格式,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五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质调查中心负责解释。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南京地调中心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业务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地质调查项目的成果报告评审。部分项目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评审,我中心派人参加。第三条 成果报告应在项目野外

27、验收后的六个月内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评审时,项目工作单位应提前报告中心技术管理处,并积极采取措施缩短推迟的时间。第四条 成果报告评审由项目工作单位填报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经中心审批,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及评审委员会成员等。评审会由组织评审单位主持。评委会的工作由评委主任组织并负责。第五条 为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报告,项目工作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日的十五天前将成果报告送审稿分别送(寄)达评审员。集中评审项目的成果报告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将另行安排会议评审。单独评审项目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应适当延长评审会期。第六条 评审员收到成果报告后,应当严肃认真地进行全文审阅,做好

28、评审记录,形成书面意见,按时参加评审会议。第七条 成果报告评审是地调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采取会议审查时,评审会议一般应在项目工作单位举行,以便查阅原始资料。每个项目评审会议应保证二天以上的有效会期。第八条 项目工作单位应向评审会议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历次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评审认定书);(二)项目合同书、续作项目协议书、任务变更协议等合同附件;(三)原始资料检查报告;(四)野外验收意见书;(五)补充工作报告;(六)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七)全部原始资料、中间性综合整理资料;(八)初审意见、项目内容简介。第九条 评审会议程序如下:(一)专家会议;(二)

29、项目工作单位介绍项目成果、答辩;(三)查阅、审核资料;(四)评议、评分、形成评审意见;(五)交换意见。第十条 项目工作单位介绍项目成果时,应重点介绍本项目设计拟解决的问题、设计执行情况、工作质量、取得的新进展和新成果。第十一条 评委会按照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内容的要求,全面查阅原始资料,评审综合资料和成果报告。重点评审以下内容:(一)野外验收后的补充工作情况;(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归档是否符合要求;(三)综合资料、成果报告与原始资料三者之间的吻合程度;(四)取得的成果是否实现了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是否符合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五)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第十二

30、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评委主任应根据项目的资料数量及评分表的内容,明确分工,指定每位评委在全面审阅的基础上重点查阅某些方面的资料,避免漏查,影响评审工作质量。第十三条 资料查阅结束后,评委会开展以下工作:(一)围绕评分表和评审意见书要求的内容,开展评议。评委主任根据评委的评议意见,形 成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初稿;(二)讨论评审意见初稿,形成评委会的正式评审意见;(三)评级评分。经评委酝酿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评委主任提出成果评级建议,评委各 自评分;评委主任汇总评分,确定成果等级。第十四条 除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书外,每位评委还应提交详细的报告修改意见。评委主任应当对评委的修改意见进

31、行汇总,作为修改报告和最终审查的依据。第十五条 交换意见。评委会形成成果报告评审意见并作出评级评分后,评委会应集体听取项目工作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成果报告修改、报送审查等要求。第十六条 多个项目集中评审时,应在项目工作单位介绍成果之前召开专家会议和工作单位参会人员大会,由组织评审单位明确成果评审的技术要求和会议要求。交换意见后召开总结大会,由主审专家代表宣布全部项目的评审结果,组织评审单位作大会总结。第十七条 采用函审方式评审成果报告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工作单位将成果报告评审申请表和成果报告送审稿同时寄送中心技术管理 处;(二)中心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后,

32、将成果报告发送各位评审专家分别评审;(三)专家将评审意见、评分表和修改意见交组织评审单位汇总;(四)组织评审单位将汇总的评审意见、评分表和修改意见初稿交主审专家修改定稿、签 字;(五)组织评审单位与项目工作单位交换意见,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通过审 核的评审意见书(一份电子文档、五份纸介质文档)、评分表和修改意见寄送中心技术管理 处。第十八条 评审意见书的内容按照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附件三的要求,分七项编写。评审意见要明确,具体。实物工作量应与野外验收确认的工作量及补充工作阶段完成的工作量之和相吻合,以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的工作量依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编号为“中地调(南)

33、评字号”。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单位在评审会后,将评审意见书(一份电子文档、五份纸介质文档)和汇总的修改意见寄送中心技术管理处。第二十条 项目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和修改意见的要求,对成果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并做好详细的修改记录。在评审结束后的 45 天之内,将成果报告修改稿和修改记录送达中心技术管理处进行最终审查。第二十一条 报告最终审查工作按成果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重点是报告的修改情况。由于未按评审意见的要求修改,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工作单位应当重新补充修改。第二十二条 区调项目应在报告通过评审后的 6 个月之内汇交资料,其他项目应在报告通过评审后的 3 个月内汇交资料。第二十

34、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调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工作的有序和有效,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由工作单位填报 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表,中心按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组织验收单位和验收组专家名单。注重从项目设计评审专家(特别是主审专家)中选聘专家参加野外验收。申请验收单位应在申请表的“申请验收单位说明”一栏中列出已完成的主要预算工作量。第三条 验收活动由组织验收单位派人主持。由中心组织验收时,一般情况由参加验收组的项目管理

35、工作人员主持,也可派专人主持。验收组的工作由验收组长主持并负责。第四条 被指派参加验收工作的本中心项目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汇总项目的目标任务、预算工作量等技术指标,查出有关技术文件,作好验收前的工作准备。第五条 项目工作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供的资料包括:(一)历年的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及评审意见书、审批意见书(审查认定书)、任务变更批 准文件;(二)野外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野外实际资料;(三)工作单位对项目的年度原始资料检查总结、地调局或我中心组织的原始资料检查报 告;(四)野外工作总结。第六条 野外验收工作程序如下:(一)听取项目工作单位的野外工作总结和答疑;(二)室内检查原始资料;(

36、三)野外实地抽查;(四)评议、评分;(五)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 按照野外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及实际需要,每个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时间至少应保证 3 个有效工作日,重大项目及工作区域较大的项目还应增加验收工作时间。第八条 验收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不走过场。听取汇报前,组织验收单位应将验收工作要求及有关标准向验收组成员作出明确说明,也可委托我中心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作出说明,做到验收工作任务明确,标准统一,方法正确。第九条 野外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总体目标任务;(二)历次设计书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及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表(见附件一),钻探及坑探工程 实物工作量明细表(见附件二);请

37、点击下载(附件一和附件二)(三)原始资料详细清单;(四)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技术路线是否按设计书执行和执行情况,未按设计书执行的,应当提交任务变更批准文件,并详细说明;(五)工程施工及样品采集质量规范性如何,是否达到地质目的,作出工程有效性评价;(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七)取得的地质成果简介;(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九)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第十条 由于野外验收工作内容多、任务重,为保证工作有效性,验收组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验收专家组长应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对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分工要求是按野外验收评分表所列的内容项划分任务,验收组成员在全面听取项目工作单位野外工作总结后,分头进行检查。参

38、加验收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侧重验收第九条第(一)、(二)、(六)、(八)款的内容。第十一条 室内检查应重点检查工作程度,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并及时整理,综合资料是否与原始资料相吻合。对主要的实物工作量应根据原始编录资料进行查对核实和确认,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 野外实地抽查应突出重要地质现象和疑难问题。重点检查地质点、实测剖面、工程编录等原始资料所反映的地质现象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评价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的吻合程度;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样品采集质量,评价样品的代表性。抽查活动要做好工作记录。抽查的工程、路线和地质点数量应按野外验收暂行办法附件 2 的各专业要求,要能充分满足

39、对验收评分表中的考评内容进行可靠的评级评分。第十三条 在室内检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项目组成员和工作单位有关人员集中听取验收组成员的验收评议,并交换意见。在充分酝酿后,验收组成员按评分表的要求,对各自分工检查的分项内容评分,并签名以示负责。验收组长将验收组成员的分项评分汇总,评定野外工作质量等级。组织验收单位应将验收结果通知工作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第十四条 验收意见书要具体、明确。基本内容应按野外验收暂行办法附件 3 要求的内容逐项编写。其中“合同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部分按以下内容编写:(一)是否完成已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并列出经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二)工作目标是否实现;(三)工作部署

40、、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四)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五)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按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 定进行评价);(六)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第十五条 验收组除形成评分表和验收意见书外,验收组成员还应分别提交详细的补充工作意见。验收组组长将补充工作意见汇总后,交工作单位作为补充工作的依据。组织验收单位应将汇总的补充工作意见复印件送交中心技术管理处,作为日后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时检查补充工作报告的依据。第十六条 组织验收单位应当对验收意见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复制一份电子文档和五份纸介质文档,在验收会后的 10 日之内寄送中心技术管理处存档和

41、发送有关单位。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调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项目原始资料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质调查原始资料的检查,落实项目质量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办法 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原始资料检查是地质调查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形式。中心按地调局的布置,以子项目(工作内容)为单元,侧重从续作项目中抽取项目开展原始资料质量检查。除年度集中检查外,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检查一些地质调查项目的原始资料质量。第三条 拟开展原始资料检查的项目确定以后,应提前书面通知项目实施

42、单位和工作单位。项目工作单位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当认真做好自检。第四条 原始资料检查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地调局的有关要求和项目设计书。具体项目的检查要求和评分标准见 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附件 1-10。检查组长应当认真负责地按照工作程序组织好检查工作。第五条 原始资料检查的一般工作程序:(一)项目工作单位作自检总结;(二)室内检查原始资料、查阅质量记录等技术管理文件;(三)野外实地抽查;(四)评议、评分;(五)形成检查意见。第六条 项目工作单位的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目标任务;(二)已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和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列表对比);(三)工作部署、工程

43、布置、技术路线是否按设计书执行,对已调整的内容要详细说明;(四)工作质量评述:工程施工达到地质目的情况(应统计工程验收报告结果),样品采 集、加工、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原始编录资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六)简述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七条 室内检查的重点是了解设计书的执行情况、了解原始资料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成员按检查内容分工负责,保证检查内容的全面性和重点内容的突出性。参加检查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书及其审批意见确定的方案实施,工作进度是与设计书的安排一致,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外聘的技术质

44、量监审专家侧重检查原始资料的编录(记录)质量及综合整理质量。第八条 探矿工程原始地质编录、实测地质剖面图及文字记录、地质测量手图、实际材料图、样品的采集记录、样品测试报告等主要原始资料应当 100%作室内检查,其它原始资料的检查比例由检查组现场确定。第九条 野外实地抽查的目的是检查原始资料所反映的地质现象是否真实和准确,评价原始资料与地质客体的吻合程度。应当重点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样品的采集质量,评价样品的代表性。野外应当抽查不少于 10%的已完工程和 5%的地质观测点。具体检查数量以能满足对项目的原始资料质量做出整体评价的要求,由检查组长决定。第十条 为保证检查工作本身的质量,每个项目的检查

45、时间至少保证 3 个有效工作日,检查组的每一位成员在检查工作中都应当作好书面的检查记录。第十一条 在室内检查和野外抽查的基础上,检查组成员同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工作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一道开展评议,检查组成员应当详细阐述检查意见,并听取工作单位的说明。经检查组充分酝酿后,按组内分工的检查内容各自评分,并签名以示负责。检查组长将各项评分汇总,评定出项目原始资料质量等级。检查组应当将评分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给实施单位和工作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第十二条 检查组长应当在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及时将检查结果编写成XXX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中心技术管理处。第十三条 检查报告提纲及

46、内容要求如下:(一)子项目(工作内容)名称;(二)工作单位;(三)检查日期;(四)工作单位自检工作情况 (五)检查工作概况:包括检查工作的室内检查资料份数、野外抽查工程数量(列出工程 编号)、检查人员分工等;(六)检查评分结果(附检查组评分汇总表);(七)工作进度及主要成果简述;(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九)工作质量评述:工作是否按设计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完成的工作量及有效性;原始编录是否真实、齐全、准确;原始资料是否及时整理、编制综合性图表;原始资料管 理是否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十)专家组长及成员签名。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时,检查组长应将检查组成员的检查记录集中起

47、来,汇总成整改意见,交给项目工作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为整改依据。参加检查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将检查组成员的评分表和评分汇总表交给技术管理处相应专业主任工程师保存备查。检查报告经中心审核后,由技术管理处归入项目技术档案,并复制上报局质量管理部门、发送项目实施单位和工作单位各一份。第十五条 项目工作单位对原始资料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最近一期的项目技术报告中作出说明。中心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查。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南京地调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项目设计评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组织好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审查暂行办法,结合

48、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中心按照地调局地质调查业务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部分项目可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中心主任批准,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评审,中心派人参加。第三条 设计评审工作要准确地使用评审依据,做到评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第四条 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设计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任务书、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1)、固体矿产预查暂行规定(DD200001)、固体矿产普查暂行规定(DD200002)、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007893)、固体矿产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和经工程验证的预测资源量估算技术要求(内部试行)及相应矿种的

49、勘查技术标准。其他专业的项目设计评审以项目任务书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编写技术要求中列出的各专业应参照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依据。第五条 确定项目设计评审专家时,应考虑主审专家将来能参加该项目的原始资料检查、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工作,还应考虑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有专家参予评审。第六条 评审日期和主审专家确定之后,应及时通知设计提交单位。要求在评审会召开日的 10 天之前,将附有初审意见的设计书送达主审专家 1 份、组织评审单位 4 份。设计书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将适当延长评审会期,以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设计书。第七条 评审会程序:(一)专家会议;(二)大会;(三)介绍设计书

50、和答辩;(四)讨论评审意见;(五)评分;(六)交换意见;(七)总结。第八条 专家会议主要任务是由组织评审单位介绍待审项目基本概况,提出专家工作要求(如工作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要求等),确定专家组长,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等。第九条 举行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由会议组织单位介绍大区总体的项目部署方案和目标任务,提出设计评审工作要求,明确会议安排和注意事项。第十条 新上项目应重点介绍和评审项目的目标任务、以往工作程度、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续作项目应重点介绍和评审项目实施以来的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后续工作部署。同一专业的项目应当集中听取介绍和答辩,必要时再分小组讨论评审。第十一条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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