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11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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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判断题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答案:错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灭失风险由提存部门承担。答案:错 3、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答案:对 4、甲食堂和乙粮站签订购销合同,由粮站在 1 月 12 日之前将 1000斤面粉运至食堂,粮站于 1 月 13 日将面粉运到,甲食堂可以拒收。答案:错 5、张某和李某的小汽车都放在某 4S 店进行维修,4S 店将两人的维修费用弄错(将张某的维修费用向李某收取,将李某的维修费用向张某收取)。张某和李某无过错,无需返还。所有损失应当由 4S 店承担。答案:错 6、共同侵权要求侵权行为的双方或者多方具有共同故意。答案:错

2、 7、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的承担一律适用过错原则。答案:错 8、张三家的鸡跑到李四家里,李四将其宰杀后吃了,张三不能向李四行使物上请求权。答案:对 9、王某在售楼处交了 2 万元定金,约定 10 天之内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此定金为立约定金。答案:对 10、融资租赁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都是要式合同。答案:对 1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答案:错 1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债的关系消灭,这被称为债的抵销。答案:错 13、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都是主体的意思表示。答案:对 14、甲汽车厂和乙轮胎厂签订购销合同,由轮胎厂在 5 月 12 日之前将 10000

3、只轮胎运至汽车厂,轮胎厂于 5 月 1 日将 9000 只运到,剩下的 1000 只保证三天内送到。在合同目的没有落空的情况下汽车厂应当接受已经送到的轮胎,不可以拒收。答案:对 15、蛋糕店向面粉厂购买价值 2 万元的面粉,交付了定金 5000 元,事后面粉厂因为失火,无货可交,面粉厂应当返还蛋糕店 1 万元。答案:错 16、主观上有过错是一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答案:错 17、为了迎接新年,居委会主动将出国在外的李某家的房子外墙粉刷一新,后李某全家回国,应当将此费用归还给居委会。答案:错 18、程到明今年 6 岁,其参加的一切合同关系都是无效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答案:错 19、解除继

4、续性合同一般没有溯及力。答案:对 20、融资租赁合同是要物合同。答案:错 二、简答题 一、简述债的要素?答: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债的主体是债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债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就合同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追及性。当物权与债权并存

5、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务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3)债的客体,习惯上又称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给付,给付的性质属于行为,给付与给付的内容或对象是不同的。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应当具有合法性.可能性和确定性。二简述债权的特征?(1)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2)第二债权一种相对权。(3)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设立具有任意性。(4)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5)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6)第六债权无追及性。(7)第七当无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三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6、?区分标准:在交付物之债中,根据给付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债可以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债。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1)确定债务人是否完全,实际履行。特定之债中,债务人应该交付债规定的特定物,不能以其他物替代履行。种类之债中,债务人以交付符合规定的同种类的标的物即为履行,履行标的物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2)确定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责任的转移时间。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债的关系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时,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债成立时起转移的,则即使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转移归债权人,标的物意外灭

7、失,毁损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以种类物为标的物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在债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债务人。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由债务人承担。(3)确定标的物灭失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特定之债特定物灭失发生履行不能时,不能归责于债务人时,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消灭。归责于债务人时得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取代交付特定物之债务。种类之债因可以替代的种类物为履行标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之情形,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可以请求实际履行。四.什么是实践性合同?试举三列.答: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合同的成立还必须具备标的物的交付或完成其他给

8、付行为。如客运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五.试比较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答:(1)保管人的要求不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无此要求.(2)六.简述要约在哪些情形下不得撤销?答:(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人撤销要约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七.什么是有名合同?试举四列.答: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已明确其名称并规定相关规则的合同.如买卖、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委托、行记、居间、租赁合同.八.

9、试比较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答:在赠与合同中,当事人关于赠与事项达成合意后,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法定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撤销赠与的情形。(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是在赠与事项达成合意后,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而法定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且赠与人已全部或部分交付赠与财产后,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撤销权消灭.(2)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根据赠与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属于任意撤销权,无需具备条件.而法定撤销权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

10、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 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3)行使主体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有当事人赠与人行使,而法定撤销权除了赠与人还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九.简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答:1、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将不能正常运输的主要事由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时告知旅客.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使用合同规定的运输工具运送旅客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提供客票载明的以及合同约定的运送服务.3、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求助的义务。十.简述要约失效的条件?答: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条件有:1.拒绝要

11、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经撤销后不再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十一.什么是要式合同?试列举三列要式合同?答: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要式合同。如法律要求合同以书面形式或以公正形式或经有关国家审批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件。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十二.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答: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成立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2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的心理状态,即管理意思,这是成立无因管

12、理的要件。3.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不是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四、论述题 一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答: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体现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财产利益,而只能请求并借助与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而,债权被认为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主体主张权利,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在合同之债中,债权

13、的内容依当事人约定而设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侵权行为之债中,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 相同的债权,当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矛盾时,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某一债权是无效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当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指未设立担保的债权)时,各债权的效力是平等的,不因成立先后而又效力上的差别。债权无追及性。在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于该第三人没有请求返还或给付的权利,只

14、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或承担因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二论述我国确立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答:我国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国采用完全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完全赔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各种损失都能得到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完全赔偿原则在适用中应有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1、合理遇见规则,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减轻损失规则,依合同法

15、第 119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采取合理 措施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赔偿。3、违约损害相抵规则,合同法第 120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当事人双方均违约并因此而损害彼此利益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双方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违约损害相抵规则。4、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受损害方因违约而获得一定的利益时就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损益相抵规则并没有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只是从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受损害方所获利益部分,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就是上述这两者扣除后的差额。三试述债权的

16、权能及各权能的基本含义?答:债权的权能 四试述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答: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依债的内容为实现给付。这种“不能”并非物理意义或逻辑意义上的不能,而是社会普同观念及法律或经济学观念上的不能。此外,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或者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均不适用给付不能。给付不能的效力因是否存在客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有所不同。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给付不能的,债务人得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给付义务,对方也因此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给付不能,债务人得以免除债务履行,但债权人因此取得就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代为求偿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

17、导致给付不能的,就给付不能部分,债务人得以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就仍能为给付部分,债务人仍负继续履行义务。若可能给付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得以拒绝受领部分给付而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五试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答: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代位权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故代为之债权人于被代为之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人始能行使债权之代位权能,否则即无行使代为权之可言。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8、,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为权的成立,是以债权面临不能受清偿之危险为必要。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不能主张清偿,因而无代为权可言。因而,债务人已负迟延责任,被认为是代为权行使条件之一。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或者无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代为权一般须经催告后始得行使。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即债务人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

19、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适用债权人行使代为权。六试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答: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现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的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74 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另根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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