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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经营及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三、加强安全生产
2、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四、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 名。五、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
3、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 2010169 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 少于从业人员 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遵守的规定:住建部曾于 2008 年 5 月 13 日发布建筑施工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
5、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2、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六
7、、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修订)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第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