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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 质 货 物 处 置 协 议 处 理 方:,以 下 简 称:甲 方,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收 购 方:,以 下 简 称:乙 方,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甲、乙 双 方 因 生 产 经 营 的 实 际 需 求,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律 相 关 规 定,就 乙 方 收 购 甲 方 的 废 旧 物 资,以 下 简 称 废 品,及 相 关 事 宜,经过 充 分 协 商 一 致,达 成 本 协 议。第 一 条 各 方 承 诺 及 保 证 1.1 甲 乙 方 共 同 承 诺 在 进 行 本 合 同 交 易 全 过 程 中 不 采 用 财 物 或 其 它 手 段
2、贿赂 对 方 或 对 方 任 何 人 员,也 不 向 对 方 或 对 方 人 员 索 取 或 要 求 任 何 条 件。1.2 甲 方 承 诺 及 保 证 其 具 备 处 理 本 协 议 约 定 废 品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并 将 依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及 时 全 面 地 履 行 相 应 义 务。1.3 乙 方 承 诺 及 保 证 其 具 备 收 购 本 协 议 约 定 废 品 的 合 法 主 体 资 格,及 合 法进 行 再 处 理 本 协 议 约 定 废 品 的 条 件 和 能 力,且 乙 方 承 诺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质 证件、检 验 报 告 等 真 实 有 效,1.
3、4 乙 方 承 诺 及 保 证 其 在 收 购 本 协 议 约 定 废 品 后,确 保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的 相关 规 定 及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处 臵,不 造 成 环 境 危 害 及 其 他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伤 害。1.5 乙 方 同 意,如 发 生 下 述 情 形 即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甲 方,否 则 甲 方 不 承 担因 此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责 任:1.5.1 乙 方 因 合 并、收 购、重 组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乙 方 被 解 散、清 算、歇 业、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等 情 况 时,1.5.2 乙 方 发 生 更 名、地 址 变 更
4、等 情 形,1.5.3 乙 方 涉 入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案 件 或 乙 方 因 承 担 对 外 的 借 款、担 保、赔偿、承 诺 或 其 他 责 任,被 采 取 诉 前 保 全、财 产 保 全、强 制 执 行 等 法 律 措 施,以 致 对 企 业 整 体 财 产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和 威 胁,且 此 种 影 响 和 威 胁 不 能 在 发 生后 的 30 天 内 圆 满 消 除 的,第 二 条:废 品 名 称 及 价 格 废 品 名 称 ,价 格 按 每 吨 人 民 币 元 计 价。乙 方 同 意 并 知 悉:本 合 同 所 述 的 废 品 均 为 甲 方 日 常 生 产
5、产 生 的 废 料、废 渣等 废 旧 物 资,并 不 具 有 一 般 新 商 品 的 特 性,本 合 同 标 的 以 其 实 际 产 生 状 态为 准。可编辑 .第 三 条:废 品 的 处 理 3.1 废 品 的 处 理 的 频 率,双 方 约 定 选 择 下 列 第 项 履 行:,1,由 甲 方 通 知 乙 方,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12 小 时 内 将 甲 方 指 定 的 废 品 收购 处 臵 完 毕。,2,乙 方 每 日 到 甲 方 处 进 行 废 品 的 收 购 处 臵,乙 方 应 将 当 日 的 废 品 在 当 日 全 部 处 臵完 毕。3.2 乙 方 负 责 废 品
6、的 现 场 收 集、清 理、装 卸。3.3 运 输 废 品 所 需 车 辆,由 乙 方 自 行 提 供。如 需 甲 方 提 供 车 辆,由 乙 方 负担 租 车 费 用。3.4 乙 方 应 确 保 废 品 收 购 时 和 废 品 收 购 处 理 完 毕 后 现 场 的 安 全 及 清 洁 工 作,并 确 保 不 造 成 任 何 污 染。第 四 条:协 议 期 限 本 协 议 的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第 五 条:款 项 结 算 与 支 付 5.1 乙 方 于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3 日 一 次 性 支 付 万 元 预 付 款,协 议 结 束 3 日 内根 据 实 际 发
7、生 额 度 据 实 结 算,多 退 少 补。5.2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结 算 价 款,应 采 用 支 付。5.3 乙 方 在 对 甲 方 的 废 品 收 购 处 臵 完 毕 后,应 立 即 向 甲 方 支 付 结 算 价 款。5.4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3 日 内 向 甲 方 缴 纳 保 证 金 万 元,甲 乙 双 方 合 同期 满 后,若 乙 方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行 为,则 甲 方 将 履 约 保 证 金,不 计 利 息,退 还 乙 方,若 乙 方 存 在 违 约 行 为,则 甲 方 有 权 优 先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相应 得 违 约
8、金。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的,乙 方 应 在 10 日 内 补 足,5.5 乙 方 出 现 如 下 任 一 情 况 的,甲 方 有 权 扣 除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a.出 现 重大 安 全 事 故,给 工 厂 造 成 损 失 的,b.合 同 生 效 后,乙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约定 的 频 率 处 理 废 旧 物 资 的,c.乙 方 处 理 废 旧 物 资 造 成 工 厂 环 境 污 染,给 工厂 造 成 损 失 的,乙 方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安 全 和 环 保 事 故 的,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同,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自 送 达 乙 方
9、 之 日 本 合 同 自 动 解 除。第 六 条:安 全 条 款:6.1 乙 方 派 往 甲 方 工 作 人 员,有 责 任 了 解 甲 方 的 入 厂 需 知,遵 守 甲 方 有 关的 安 全 和 环 保 要 求,乙 方 有 关 办 事 人 员 或 受 雇 于 乙 方 的 人 员 在 甲 方 厂 区 内应 遵 守 甲 方 所 有 厂 规 厂 纪。6.2 乙 方 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 卫 生,不 得 装 载 过 有 毒 有 害 或 其 他 对 货 物 可 能 造成 污 染 的 物 品,在 甲 方 厂 区 内 应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限 速 行 使,运 输 车 罐 体、送料 管、油 箱
10、 等 密 闭 安 全 可 靠,无 滴 漏、废 气 溢 出 隐 患,由 于 乙 方 原 因,乙方 车 辆 在 甲 方 厂 区 造 成 安 全、污 染 事 故 由 乙 方 负 赔 偿 责 任。6.3 因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过 错 造 成 对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害 及 财 产 的 损 失,由 乙 方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6.4 在 甲 方 的 废 品 处 理 现 场,乙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装 卸、处 臵、收 购 废 品 工 作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安 全 事 故,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与 甲 方 无 关。,除 非 乙方 能 证 明 甲 方 有 过
11、错 的,。第 七 条:协 议 的 生 效、变 更、解 除 及 转 让 7.1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即 行 生 效。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解 除 本 协 议 及 对 外 转 让 本 协 议 的 权 利 义 务。7.2 本 协 议 生 效 后,乙 方 未 能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履 行 本 协 议,且 在 甲 方 催 告后 的 12 小 时 内 仍 未 履 行 的,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协 议。甲 方 单 方 解 除 本协 议 的 书 面 通 知 自 送 达 乙 方 之 日 起 生 效。乙 方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不
12、予 退 还。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8.1 乙 方 在 废 品 收 购 现 场 及 在 甲 方 的 工 作 场 所 范 围 内 因 收 购、处 臵 废 品 造成 甲 方 人 员 或 其 他 人 员 人 身 伤 害 及 财 物 损 失 的,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8.2 乙 方 工 作 拖 延,致 甲 方 正 常 工 作 受 到 影 响 的,每 出 现 一 次,甲 方 有 权自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1000 元 违 约 金,乙 方 还 应 当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受 经 济 损 失,且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的 履 行。8.3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13、 及 时 支 付 价 款 的,应 承 担 延 期 支 付 的 违 约 金,每 逾 期 一日 按 延 期 付 款 部 分 的 5%计 算。第 九 条: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的 处 理 方 式 9.1 本 合 同 及 其 全 部 附 件 的 签 订、履行、解 释 及 争 议 解 决 等 均 适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律。9.2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或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双 方 同 意 提 请 甲方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诉 讼 方 式 解 决。第 十 条:补 充 条 款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签 署 补 充 协 议,与 本 协 议 同 等 效 力。第 十 一 条:协 议 份 数 及 填 写 要 求 11.1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双 方 各 执 两 份。11.2 双 方 填 写 本 协 议 时 应 字 迹 清 楚、明 确,凡 有 涂 改 处 无 效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约 定 12.1,以 下 无 正 文,合 同 签 署:甲 方,盖 章,:乙 方,盖 章,:代 表 人:代 表 人:签 订 时 间:签 订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