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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管理人员职责农机管理人员职责农机监理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新宾县农机监理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平安农机”创建活动为主线,以改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提高驾驶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为着力点,强化安全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增强执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县农业生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基本状况及指标完成情况:目前全县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保有量 10042 台,其中登记挂牌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 6455 台,挂牌率达 64%。2015 年登记挂牌 1420 台,培训农机驾驶员 328
2、 人。目前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册数为 1315 名,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拥有量的 13%。2015 年以来检验拖拉机数为 1746 台,占拖拉机登记挂牌数的 27%, 完成市所下达指标 2200 台的 79%。其中挂牌检验 1420 台,老旧车检验 326 台。主要措施:一、恪尽职守,强化管理,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一)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管理职责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ft。为有效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农机监理所与机手、村委会与机手分别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状”,县、乡、村、机
3、手逐级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目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全覆盖,并对照管理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县农机局与各乡镇农业站签订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15 份;各乡镇农业站与村委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180 份;监理所与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3200 份。(二)严格管理,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一是为切实做好 2015 年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水平及事故防范能力,结合实际,制定了 2015 年新宾县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实施方案。二是积极开展农机监理员、农机驾驶员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复训工
4、作。与县局购机补贴、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培训相结合,分别在永陵、红庙子、旺清门、新宾镇等四个示范乡镇搞综合性培训班,培训班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学习和讲解并当场进行复训答卷,收效很好。此外专门举办全县农机监理员安全教育培训班;三是进入 6 月农机安全月以来,在完成省市分配的 2000 本致富奔小康, 安全不能忘图册发放和标语张贴及农机驾驶员安全知识复训答卷外,县所又印制了一封信 5000 张,标语 5000 条,制作横幅 100 条,目前已在全县 300 多个自然村屯、70 余所中小学校 2 万多名学生中展开活动。四是借助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广泛宣传,目前为
5、止,通过新宾电视新闻、致富之路专题节目进行多次宣传,通过信息网络发表安全信息五篇,通过村级组织播放农机安全专题片 20 余次,制作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录像光碟两套,编辑农机农机安全生产简报12 期,总第 36 期。二、以人为本、加强监管,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平安农机”创建和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组织力量对影响农机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多管齐下,不走过场,把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负起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
6、任,突出重点,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 生。一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平安农机”创建相结合。结合创建“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活动,为机手办好事、办实事,使“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人心。二是把事故隐患排查与清理整顿相结合。通过实行优质服务,促进拖拉机牌证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拖拉机持牌持证率和年检率进一步提高。春节前后,利用大部分外出务工的机手返乡,通过电视新闻及小报等形式播发“致全县驾驶员一封 信”、公开办公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活动,以方便机主办理入户及驾驶证预约等登记业务。并进一步搞好了未检拖拉机的清理整顿和隐患治理工作。三是把事故隐患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重点对象、
7、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排查治理工作,以大中型拖拉机驾驶人联合收获机操作手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检查拖拉机比较集中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工程作业现场,做到农机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三、从严从细、落实措施,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安全月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隐患治理活 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县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督查专项行动,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重要时段的农机安全生产。进入 5 月份以来县所组织县乡农机监理员分四片,全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一)、建立组织,制定切实
8、可行的工作方案。县农机局专门成立了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月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组,制定了新宾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015 年新宾县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关于转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以治理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长期脱检拖拉机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隐患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二)、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县、乡镇农机管理和农机监理人员深入到乡、村组、农户、田间、场院、集市贸易等拖拉机作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查处违章行为,检查发现的“无牌、无证、无年检”的“三无”现象督促机机
9、主自觉接受管理。(三)、开展平安农机进乡村、进校园。通过科技下乡活动,进行社会宣传, 同时走进校园为中小学生讲安全知识,法规常识,促使农机安全知识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四、围绕目标,确保实效,进一步深化平安农机创建,促进新农村建设我县进一步深化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全面推进“政府牵头协调,部门按责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和广大机手的安全驾驶、操作技能,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按“平安农机”示范乡、村、户创建标准,我们着重加强平安示范网络管理,健全管理体系,在全县 15 个乡镇、300 个村屯,继续巩固原有的北四平
10、、红庙子、旺清门、响水河四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建设。建立平安示范村32 个,示范户 320 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道交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农机部门的管理权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所以近年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成为公安交通部门不管,农机管理部门无权管的 “真空”地带;二是我县农机监理所没有一台农机安全检查、安全检测及事故勘察车辆,这在全省独一无二。另外县所 5 个在编人员年龄都已超过 50 岁,其中有 3 人在 57 周岁以上,2 人有严重心脏疾病;三是全县 15 个乡镇只有农机专干 12 人(三个乡镇没有专职农机干部),况且这些人员归属农业站统
11、一管理,主要以农业多经业务为主;四是本县境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离年检等违法行为现象随时有发生,潜藏着严重的农机安全隐患。下一阶段农机安全生产主要措施:1、强化农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农机驾驶员、操作手和农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理念。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简报,使农机安全知识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利用“阳光工程”农机驾驶员培训班进行农机安全法规的系统培训、宣传教育,使农机安全培训工作能够进村入户、落到实处。2、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农机三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局准备组建农机综
12、合执法队,在全县范围内对农机销售、维修市场和农机作业市场,无照经营、无证上岗、无牌无证行驶、超载超速、违章载客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依法从严查处农机违法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机生产安全。3、继续巩固平安农机创建成果,进一步扩大平安农机乡、平安村、平安户范围。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力争明年进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4、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登记、注册程序把好农机登记关。从源头上减少农机事故隐患,2011 年计划随购机补贴办理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农业机械挂牌登记 800 台,清理黑车 200 台。全年共计办理拖拉机挂牌 2000 台。5、充分利用“
13、阳光工程”办理农机驾驶人培训考试 300500 个,完善农机驾驶人考试发证程序。6、全年计划完成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年度检验 2200 台,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指标。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15-09-04 8:47 | #2 楼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农业
14、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经贸、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
15、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八条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
16、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 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科研、培训和推广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
17、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经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鼓励有关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
18、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第四章安全监理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二)3.75 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申请操作(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驾驶)证,方可操作(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
19、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第十六条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和持有操作(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第十七条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违章载人,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禁止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第十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
20、转移和登记内容变更、用作抵押、报废以及农业机械操作(驾驶)人员换证、补证、注销证件的,应当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改装的,应当经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准。改装后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强制报废,禁止转让或者继续使用。禁止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第二十条 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禁止其通行的道路行驶。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道路以外的乡
21、(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发生事故,属于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拖拉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机械使用者以及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机具推广、油料供应、机械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提
22、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烘干和农副产品贮 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服务。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实施跨区机耕、机收等作业,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并发放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跨区作业证;通过道路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通过公路收费站时,交通主管部门凭跨区作业证免费放行。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在服务中应当信守合同、保证质量、合理收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价格受物价部门监督。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服务方
23、与用户约定的标准。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耕道的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机耕道建设,并保障机耕道完好、安全、畅通。鼓励乡(镇)、村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助修建机耕道。禁止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第二十七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活动;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损坏程度给予适当经济补 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24、令停止营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假冒伪劣零配件, 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并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对无法当场提供的,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标志为止。违反本条例第
25、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有关牌证标志, 暂扣农业机械,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应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违章载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饮酒后驾驶
26、的,给予警告, 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醉酒后驾驶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暂扣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驾驶证,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相应手续; 对驾驶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对驾驶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驾驶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机耕道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恢复原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