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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促进公司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评审委员会职责和组成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是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服务的非常设机构,对需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 项目以及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供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参考。第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由公司研究确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 项目评审委
2、员会可聘请有关外部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6所聘请的专家享有评审委员会委员相同的表决权。第五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风险合规部,由专人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档 案资料保管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形式或书面评审形式对投资项目或业务进行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 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七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时,委员人数达到五人及以上即可召开会议,具体参会委员由风险合规部 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第八条 参会委员要认真审阅和项目有关的资料,对评审项目报送方案的
3、合规性、可行性、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出具 评审意见。各评审委员填写项目评审意见表时不得使用模棱 两可的语言,只能填写“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三种意见,其中,填写“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必须申明理由或指出改进、完善的意见。第九条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时,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对评审项目发表“同意”或“原则同意”,方可形成对评审项目的可行性意见。当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委员认为项目材料不够完备或不真实,不具备评审条件时,主任委员可以宣布暂缓表决,待材料完备时再进行评审表决。第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评审时,由项目上报单位提出采取书面评审方式的申请,经该公司领导审
4、签后,报风险合规部,风险合规部将报审材料分发给各评审 委员,各评审委员根据报审材料直接出具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 项目评审委员会可组织委员对项目进行相关的实地考察、专 家咨询等工作。第十二条 风险合规部对参会委员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后形成评审纪要,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项目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是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项目及其他重大业务进行决策的必备材料之 一。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原则上在收到项目上报单位完整报审材料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各所属单位应确定项目评审的对口职责部门,负责项目报审相关工作的组织
5、和协调。项目上报单位应 由对口职责部门将拟报审材料汇总后统一提交风险合规部。第十五条项目报审材料要全面完整,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提出单位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集 团公司分管领导的明确意见及签字。项目单位的集团公司分 管领导为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可不出具意见和签字。项目评审材料的有关数据情况要真实可靠。风险合规部 要对项目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材料,于接收当日内退回报送单位。第十六条项目上报单位汇报评审项目时,至少应有一名领导成员参加会议。项目名称项目概述委员情况姓名职务单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委员对参与项目评审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机密负有严格保密责任。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表附件: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表评审日期:年月日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