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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随着核电事业的开展,核平安的问题越来越重要。所以说认清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的核电事业起步较其他国家晚,我们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结合我国核电开展的迅速性,对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产生至今已有 70 多年历史,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由于核事业起步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我国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我国核工业迅速的开展需要,因此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亟待完善。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
2、,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核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时候,核营运人所应承当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核设施运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所以又称第三方核责任。(1)欠缺专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当前,我国核电事业开展迅速,将开展成为核电大国。然而,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现在,我国核法律体系主要是核的法规性文件,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核损害责任的标准文件主要有一下几个:1986 年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xx 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3、和xx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70 条的规定。(2)已经存在的核损害责任的法规文件的规定过于原那么,可操作性弱首先,已经存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太低导致可操作性差。国务院批复属于法规性文件,仅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算不上行政法规,所以法律效力低。其次,现有的法规文件缺少很多重要的事项的详细规定.(3)对相关的国际公约研究缺乏,与国际接轨意识弱中国目前未参加关于核损害的任何国际公约。按照现有的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对核事件造成的跨国界的核损害,只能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条约办理,对于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在解决核损害问题上就没有详细的规定。(1)制定核领域的核损害相关的根本法由
4、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相关责任法缺失,再加上未参加任何的国际公约,我认为应该加快我国核损害的赔偿问题的立法,从原子能法开始建构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2)完善核损害赔偿的相关程序赔偿程序的完善是受害人切实的得到赔偿的保证,当今已有的普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适合于核损害的赔偿程序。主要原因如下:核损害发生后,由于核事故的危害性极大,需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按照普通民事侵权程序来走,那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3)加强核营运人的赔偿能力的监管核损害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发生严重后果,核营运人就面临承当巨额的赔偿。为了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审查核营运人是否与保
5、险公司签订了核事故第三方赔偿的保险合同,以防在发生重大核事件后,核营运企业逃避其核损害赔偿责任。(4)扩大核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国务院 xx 年批复中提到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损害”,但是其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说明核损害包括哪些内容。1997 年维也纳公约对核损害的民事责任范围进展了列举式的陈述,详细如下:1.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2.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损失。3.受损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但必须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4.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此收入系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5.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6.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我们国家现有法规性文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这也就会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说,我认为应该扩大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李雅云.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xx.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丁文良.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国际商报,xx-05-28(003).傅济熙,董保同.浅谈第三方核责任法律制度J.中国核工业,1998(03):44-47;53.胡冰.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xx.蔡先凤.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xx.圣国龙.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