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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等被授权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方”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或机构。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董事会可将法定职权外的部分公司章程规定职权进行授权;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等被
2、授权人行使。(二)董事会应逐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制度,预算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三)被授权人以年度为周期,将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一)一定金额内的交易类事项;(二)一定额度内的银行授信事项;(三)其他列明的授权事项。第六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授权清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董事长签署后执行。(二)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部分权限,董事长可以按照公司相关授权管理办法,授权总经理办公
3、会或总经理行使。(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和细化;当拟调整清单内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予的权限。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清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一)对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董事长审批。经批准调整后的权限清单报董事会备案。(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权限清单调整,由相关单位或人员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八条 被授权人依据授
4、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公司党委前置审核程序。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第九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依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董事长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第十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依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制度研究、决定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出资方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
5、项的建议。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日常经营经费总经理、董事长(子公司为执行董事)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及审批流程批准执行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人民币(下同)1000 元以下(不含1000 元,下同)的日常运行维护经费,无需监事长审核。2、对外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投资都必须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项目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监事会参与监督;投资额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下同)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县国资部门及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县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
6、县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3、款项拨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0 元至 5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监事长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按相关权限审签;单笔支出金额在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签;单笔支出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县财政局及县分管领导审签。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严禁将同一项目同一批次拨款分为多笔以逃避监管。4、融资方面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项目融资必须履行书面报批手续,融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县财政局及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融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县领导集体
7、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县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购置、处置及减值审批权。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具体办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等资产处置,必须事前报县财政局初核并提出意见,再经县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公司依法进行处置,县财政局全程参与监督。第十三条 对外赠与审批权参照第十一条第 1、3 款进行审批作业。第十四条 对于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非生产经营的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外,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与聘任,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并报县财政局批准。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层干部聘任或解聘,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办法并具体实施。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要带头在选人用人上贯彻落实好德才兼备、选贤任能的原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