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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厂平安责任制度加工厂平安责任制度本规那么的适用范围是大米加工企业。制定本规那么的目的在于标准大米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促进大米加工企业安康开展,同时提高大米质量,确保大米的质量平安。本规那么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并结合我国大米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对我国大米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技术依据。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安康开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本规那么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立、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鼓励大米
2、加工企业使用本规那么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给单位签订收购或协议。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给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xx 无公害食品 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那么、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
3、86 农药平安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第八条 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平安。第九条 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标准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的仓管人员应按标准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
4、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平安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枯燥、卫生。第十一条 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第十二条 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 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
5、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工程,可要求包装供给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到达 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第十五条 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
6、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第十六条 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要求,对于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第五章 大米加工厂建立第十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的建立应遵守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那么(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导那么、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十八条 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
7、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二)厂区内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清楚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
8、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平安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 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第十九条 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局部和辅助生产局部。生产局部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局部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效劳的必须场所。(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
9、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穿插污染。(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防止结露、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 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
10、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第二十条 生产厂的设施(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那么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
11、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 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
12、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
13、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 20 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第六章 大米加工设备第二十一条 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第二十二条 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 机、除尘器、风机等。第二十三条 砻谷及谷糙别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别离机(器)、谷糙别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第二十四条 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
14、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第二十五条 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第七章 大米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一)根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第二十七条 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前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 大米生
15、产企业可采用 HACCP 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工程、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第二十九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工程、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那么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工程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工程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第三十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
16、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穿插污染的物品。第三十一条 产品出厂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 4 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
17、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第八章 大米厂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一)厂区内的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去除,去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第三十五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
18、破损。(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六条 设备卫生管理(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二)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外表应定期予以清洁、消毒,消毒后要彻底再次清洗,以免残留物污染食品。(三)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及时彻底地清理、清洁。(四)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
19、749生活饮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员卫生管理(一)大米生产人员应有身体安康证,并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食品加工卫生等方面的培训。(二)大米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三)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靴鞋。工作服应能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应戴口罩。(四)不得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五)上岗前要洗手。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上厕所之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六)与大米直接接触的人员不得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及饰物;有皮肤传染病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直接接触大米的工作。(七
20、)工作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八)个人衣物应储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的其它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场所,参观、来访者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卫生要求。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安康管理、除虫灭害管理、工作服管理、卫生设施管理、污物管理应符合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要求。第九章 产品出货管理第三十九条 产品出厂前应有良好的可追溯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生产班次、检验人员、产品检验状态等。第四十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于标签上的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应严
21、格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四十一条 产品出厂时应对运输及防护工具进行检查,防止产品二次污染及运输途中的质量平安。发货员应记录出货产品、出货日期、运输车辆、到货点、接收单位等信息,使其具有可追溯性。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售后效劳体系,包括效劳承诺、效劳程序、效劳、效劳人员等,制定相应的产品回收、退货、召回程序及相关管理方法,确保消费者利益。第十章 附那么第四十三条 本规那么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木器加工厂管理规定 xx-07-06 18:31第一节 木器加工车间规定第一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第二条
22、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第三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和施工图纸进行生产,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样式。第四条 木工在生产施工中,要做到高档产品用优质木材,一般产品用一般木材,粗料细作,合理使用原材料。第五条 严格按标准化生产和程序施工。加工制作每件产品应做到巩固、外表美观。第六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生产本钱,提倡节约有奖的原那么。第七条 下料时应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下料单的数量、数据合理下料,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保证木材的质量充分提高木材的使用率。第八条 各种木工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章操
23、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在机械正常情况下,起动后应先预热一分钟左右,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标准,送料要平衡,遇到木材有树节的情况下,操作速度要放慢。第九条 带锯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锯大料时应时刻注意平安。应根据材料和锯片的运转情况,如木料过大加工时卡锯应立即停机,扩大锯口。操作时两人配合要默契,下手配合好上手接料工作,手应离锯齿 10 公分远。第十条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操作机械。第十一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保证机械正常运行。
24、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清扫卫生,原材料,规整摆放,成品、半成品分类,摆放整齐。第十三条 加强车间平安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生产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门、上锁。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平安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第十五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第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效劳。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第二节 木器厂营房、营具维修规定第十八条
25、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第十九条 在维修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施工电源线。第二十条 在维修中,应做到逐步提高维修产品质量。修复复原工作做到美观,严禁粗制滥造。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校营房部门所规定的工程做到合理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在维修、施工中逐步提高维修质量档次,做到满意率在 85%以上。第二十二条 严格维修标准和管理程序。维修每项物品时应做到巩固、外表美观。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营房部门下达的维修任务标准进行维修施工,不得超出标准,如超出维修工程标准时,做好收费和解释工作。第二十四条 维修营房、营具工作任务较艰巨,关系到学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接到维修通知后
26、,应积极、主动、准时、想方设法完成任务。第二十五条 维修营房、营具施工时,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充分提高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质量。第二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施工中,应用一般木材,尽量控制使用高档材料,防止造成本钱费用的增加,做到粗料旧料细做,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和小五金。第二十七条 各种维修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章操作,使用机械维修操作时工作人员精力要集中,操作应标准。第二十八条 加强维修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现象,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运作。第二十九条 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平安措施,平安设施配套完整,穿好工作
27、鞋进行施工。第三十条 维修营房、营具时,不得用所在单位的办公桌、椅或其它物品当工作凳和施工脚手架用,不得损坏施工场所的各种原有设施。第三十一条 维修完工后,及时清扫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将维修场所原有设施摆放整齐。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第三十三条 在营房、营具维修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效劳。第三十四条 在承受维修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第三十五条 及时向营房部门汇报营房、营具维修情况,与机关领导及时勾通,做好后勤保障效劳工作。第三十六条 保证学校两
28、个假期的大量营房、营具维修任务的及时完成。第三节 木器厂油漆车间规定第三十七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不准穿拖鞋。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进行施工,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严禁粗制滥造。第四十条 各种木器制品油漆时,根据木器产品的上下档次合理使用油漆原材料,按高档产品用高档油漆,一般产品用一般油漆的规律进行施工,粗货细做。第四十一条 调配油漆时应根据所需油漆的物品面积适当调配油漆原材料。计算准确,杜绝配料过剩,浪费原材料,充分提高油漆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产品的质量。第四十二条 严格
29、管理程序和按标准化生产,油漆产品应做到着色、着漆巩固,外表平整光滑、线条流畅。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油漆原材料的不合理使用,降低生产本钱。第四十四条 各种油漆原材料属易燃易爆物品,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生产中,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违犯各种油漆使用规定,更不能违章操作。第四十五条 各种喷漆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标准化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机械起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标准。第四十六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
30、修,保障机械正常生产。第四十七条 喷漆操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进行工作。第四十八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清扫卫生,分类油漆原材料,清洗干净油漆桶、油漆刷子。成品、半成品分类,摆放整齐。第四十九条 加强车间平安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好门窗,上锁。第五十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平安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效劳。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中
31、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第四节 木器厂门岗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木器加工厂规章制度来执行门卫工作职责,爱岗敬业。第五十五条 当班时衣冠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效劳,接待好来所有来厂办事人员。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门卫物品放行手续,不符合放行手续的物品一律不允许放行,按制度行使门卫的权利,做好本职工作。第五十七条 加强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不属公司和木器厂的车辆一律不允许私自停放在公司和木器厂的场地,更不准在厂区内过夜。第五十八条 当班时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登记工作,按时、正点交接-班。第五十九条 值班室是
32、公司、木器厂的门面,室内要做到整洁、干净,共同搞好门卫内务环境工作第五节 木器厂员工奖惩规定第六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厂所属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转变思想观念、改良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奖惩清楚,提高员工的敬业爱岗精神和责任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圆满完成,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各岗位工作特点,制定以下奖惩规定。第六十一条 遵守木器厂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埋头苦干,效劳态度好,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 50 元。第六十二条 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木器厂形象,经济损失、见义勇为者,视轻重给予奖励。第六十三条 在生产中,保护公共财产,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
33、、揭露者,每次奖励 50 元,并通报表扬。第六十四条 对产品有创造创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成绩者,每次给予奖励 100 元。第六十五条 在生产中及时发现机械故障、报告或及时维修者,每次给予奖励 30 元。第六十六条 在生产中节约原材料(含各种材料),按原材料价格发给 30%节约奖。第六十七条 按单位要求及时完成任务或提前超额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者,每月奖励 50 元。第六十八条 门卫保安员值班时衣冠要整齐,效劳要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出入厂物品的登记制度,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 50 元。第六十九条 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时上下班,不按时归宿舍,第一次批评警告,第二次罚款 30 元
34、。超出 3 次以上者,予以。第七十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无组织无纪律,无集体观念者,每次罚款 30 元。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立即予以辞退。第七十二条 在生产和施工中应妥善保管好配发的维修工具及机械设备,无故造成工具及机械设备丧失者,照价赔偿,并罚款50 元。第七十三条 不按照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将维修工具或机械设备无故损坏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事故者,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罚款 100 元。第七十四条 不按时完成木器加工厂下达的生产任务,对产品的质量不严格要求,造成产品不合格者,按照产品原价格赔偿,罚款50元。第七十五条 在生产施工时使用原材料方案不准确,造成原材料的浪费
35、,有时可用其它废旧材料代替的,又不用,经查实,照价赔偿所浪费的原材料,同时罚款 100 元。第七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效劳态度不好,维修质量差,造成单位或用户投诉者,每次罚款50 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第七十七条 员工私自利用木器加工厂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私自外出干活,每次罚款 100 元,并收回所加工的产品,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负责,同时予以辞退。第七十八条 在正常生产工作中,私自用木器加工厂原材料加工产品,谋取个人利益者,经查实,除加倍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同时罚款 100 元,并立即辞退。第七十九条 私自把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外单位索取回扣或介绍费,或以本单位
36、的名义承接客户,和别人共同索取回扣,或以本单位名义,个人在外面开小公司承接业务,经查实,扣发工资、奖金,罚款 300 元,予以开除。第八十条 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双方各罚款 100 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第八十一条 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罚款 100 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参与赌博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辞退,或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十三条 所有员工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或在本人宿舍做饭、烧电炉,每次罚款 50 元。第八十四条 保安员当班时衣冠不整齐,动作不标准者,每次罚款20 元。超出 5 次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补贴。第八十五条 保安员值班时睡觉,不按时交接-班的,扣发当月岗位补贴 50 元,并予以开除。第八十六条 保安员当班时,会客、擅离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出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0 元。第八十七条 保安员在当班时,对出厂物品不执行检查登记或未办理物品放行手续,给予放行,每次罚款 50 元,并辞退。第八十八条 所有员工不遵守厂纪厂规者,在工作岗位上出勤不出力者,影响他人工作者,每次罚款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