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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A 类)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 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22222323242425252626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333343435353636分支机构3737分配所得税额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总机构一、按照实际利润额
2、预缴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际利润额(4 行+5 行6 行7 行8 行9 行)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减: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万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至 30 万元(含)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12 行-13 行-16 行17 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8 行19 行)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
3、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2 行1/4 或 1/12)税率(25)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3 行24 行)减: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元至 30 万元(含)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5 行26 行-27 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总分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纳税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20 行或 28 行或 30 行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财
4、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20 行或 28 行或 30 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分配比例-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受理人:受理日期: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 类)填表说明类)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
5、”: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第 1 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2 行至第 17 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2第 18 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 行至第
6、22 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第 23 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 24 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四、各行的填报1第 1 行至第 24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 行至第 17 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9 行至第 22 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
7、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24 行。2第 25 行至第 32 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 1 行至第 24 行的基础上,填报第 26 行至第 30 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 28 行、第31 行、第 32 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 2 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2第 3 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3第 4 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4
8、第 5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纳税人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转入已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其在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本行以负数填列。5第 6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6第 7 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7第 8 行“弥补以
9、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 9 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9 行=第 4 行+第 5行-第 6 行第 7 行第 8 行。9第 10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10第 11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1 行=第 9 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 行第 10 行。11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 12 行第 11 行.12 第 13 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
10、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3第 14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包括:总机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和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异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14第 15 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5 行=11行-12 行13 行-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 16 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
11、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 17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7 行=15 行16 行,且第 17 行0 时,填 0,“本期金额”列不填.17第19 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8第 20 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12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 20 行=第 19 行1/419第 21 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20第 22 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
12、计算填报.第 22行=第 20 行第 21 行。21第 24 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22 第 26 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2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
13、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 26 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3第 27 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14、第 22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4第 28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 1 行至第 24 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15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
15、预缴 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2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 24 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 28 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25第 29 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
16、税额.26第 30 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27第 31 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28第 32 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 32 行=第 28 行第 31 行.六、表内、表间关系1表内关系(1)第 9 行=第 4+56-78 行。(2)第 11 行=第 910 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 11 行第 910 行。(3)第 15 行=第 1112-13-14 行,且第 15 行0 时,填 0。(4)第 22 行=第 2021 行。(5)第 26=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6)第 27 行=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7)第 28 行=第 15 或 22 或 24 行规定比例。2表间关系(1)第 28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2)第 31、32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