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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金工厂卫生管理制度五金工厂卫生管理制度1 总那么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安康,结合 XX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1.2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安康监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 集团平安生产责任。2 本方法中的名词定义2.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疾病。2.2 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
2、危害因素。2.3 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安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2.4 职业安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安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安康检查。3 职责分工3.1 职业卫生(安康)管理部门3.1.1 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3.1.2 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3.1.3 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1.4 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视、推进和等工作。3.1.5 协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3.2 资源部门负责监视、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信息的维护。3.3 工会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视,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3.4 各单位3.4.1 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3.4.2 负
4、责本单位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立工程符合国家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评价和验收。3.4.3 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平安技术说明书。3.4.4 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3.4.5 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
5、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安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安康监护档案。3.4.6 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知识,并催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3.4.7 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3.4.8 负责安排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按照安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3.4.9 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本钱中据实列出。3.4.10 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
6、协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3.5 接害员工3.5.1 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承受培训,掌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3.5.2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3.5.3 自觉参加职业安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4 职业卫生管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5 职业卫生管理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 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5.1.2 存在职业危害
7、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方案,报集团公司平安保卫监视部备案,并按年度方案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5.2 职业病前期预防5.2.1 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立工程,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工程申报资料。5.2.2 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工程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5.2.3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
8、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5.3 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5.3.1 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汇总,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3.2 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安康监护档案。5.3.3 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评价。5.3.4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
9、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管理制度。5.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5.4.1 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维修,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5.4.2 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及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良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撤除。5.4.3 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控制效果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5.5 安康监护5.5.1 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安康体
10、检,职业安康检查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安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当。5.5.2 对安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对必须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安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根据卫生机构的要求组织安排。5.5.3 应及时将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本人;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5.6 职业病管理5.6.1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须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5.6.2 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新单位。5.7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5.7.1 发生职业
11、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方法及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伤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5.7.2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平安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xx105 号)规定处理。5.8 职业卫生教育5.8.1 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管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殊职业卫生教育。5.8.2 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平安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细那么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知识等。5.8.3 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原因、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内容。5.8.4 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险)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同情况承受相应的岗位职业卫生知识;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知识等内容。6 考核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管理方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7 附那么7.1 本方法由公司 XX 部门负责解释。7.2 本方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