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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安全教育培训教案为了加强危急物品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 , 保护环境 , 依据常用化学危急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急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1 年国务院第 344 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1 年国务院第 445 号令)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急物品。二、危急品必需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急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急品,必需严格隔离。三、危急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需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急 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学问的人员担
2、当。四、装运人员应按危急品性质 ,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五、液体危急品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需专心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 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 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专心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 时要专心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物料要准时处理,清理洁净,不得留有残液。- 9 -六、危急品仓库、货场,必需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七、危急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觉破损、残缺、 变形和物品变质等状况,应当马上进行安全处
3、理。八、装运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急品” 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四周,不准进 行封焊、修理、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别 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需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 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 ,应当对现场专心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干净,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 品和杂物应当准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 ,必需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当保管和准时处理。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 ,必需轻拿轻放,严防震惊、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
4、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 ,安装牢靠的接地装置。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需带防火罩 ,并不准进入库房。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 检查。十四、库房、货场依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 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 器材四周,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急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 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十七、受阳光照耀简单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 露天存放。十八、在危急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 物品。十九、
5、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 品,必需准时清除洁净。二十、危急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 车内不得留有残渣。二十一、装卸危急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 轮泵的运行状况,发觉异常准时处理。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二十四、本制度从 2021 年 12 月 5 日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 发生,保障
6、施工生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 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 炸物品。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便利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责任;项目部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 理责任。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部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项目部
7、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要充分发挥 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对管辖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依法进行 管理和监督,做到万无一失。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部、详细职责分工如下:(一)项目经理部主要职责1. 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 规、标准以及公司的方法、制度。2. 督促、指导经理部协作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涉爆人员(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看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办证工作。3. 督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岗位安全责任制。4. 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选购、运 输、储存、发放、登记、统计工作。
8、6.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 行调查处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职人员职责。(一)专心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 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的相关方法、制度。(二)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法、制度的落实。(三)监督、检查管辖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履责状况。 (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状况。(五)对发觉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事 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置。第七条涉爆人员职责(一)爆破作业人员职责1. 爆破作业人员(含聘用)由从事过 3 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前科,熟识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爆 破作业证的人员
9、担当,负责爆破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2. 负责根据爆破工程的工作计划落实实施。3. 严格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爆破作业。4. 参与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 ,并指导爆破施工,检查爆破质量并进行总结。2.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状况。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4. 参与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爆破员职责1. 管理好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不得遗失和转交他人 , 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 根据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细则。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 ,发觉盲炮和
10、其他担心全因素要按规定准时处理或上报。5. 爆破结束后 ,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如数准时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四)专职爆破安全员职责1. 安全员负责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贮存和使用过 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2. 督促、指导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涉爆作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 每次爆破后要检查爆破工作面 ,发觉隐患要准时处理或上报。4. 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状况;5. 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 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现
11、场使用状况和剩余民用爆炸物 品的准时退库状况。7.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过程管理、监控,防止民用爆炸物品 流失。8. 对隧道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 ,超限时制止爆破作业。(五)押运员职责1.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运输过程中严禁任何人搭车。2. 监督驾驶员驾驶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 行驶。3.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符合标准和 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4. 对所押运的民用爆炸物负责,防止运输途中丢失、被盗 等事故发生。(六)仓库保管员职责1.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和 统计工作,并保持完整的记录。2. 对无爆破员
12、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民用爆炸物品。3.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4. 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人防、警防、犬防同时并举,确保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落实到位。5. 准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或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用爆 炸物品。6. 参与对过期、失效、变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7. 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准时报告领导。8. 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并准时整改事故隐 患。(七)仓库看管员职责1.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带入库 区。2. 定
13、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 察和安全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消退隐患。3. 对发生火灾、雷击等灾难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削减损失。 对发觉的盗窃、破坏案件准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4. 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 ,并准时改进工作。第八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由经理部安质部负责组织爆破员和安全员清理、登记,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必需于当日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 或随便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第九条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详细处理方式: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第十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 ,要专心清点登记,由项目部物机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经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在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经理部安全员、物资 等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第十一条严禁擅自向外单位供应或代为保管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承包或委托给现场劳务协作队伍 或合作单位保管。第十二条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爆破施工的委外单位 ,必需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 必需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爆破作业项目。 水务局制度水厂制度水库制度水电制度污水制度河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