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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施工项目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1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前前言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各级政府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加强基层管理工作,实现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总结公司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根据公司当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际,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我们编印了公司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为确保一方平安,打造武汉建工品牌,请各项目部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进
2、一步完善本手册,进一步提高整体管理水平。2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一节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点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三、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9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五、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4第二节常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要求 16第三节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一、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23二、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范本)29三、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范本)32(一)电工应知应会试题(示例)35(二)钢筋机械知识试题(示例)3
3、7(三)木工机械操作考试试题(示例)39(四)电焊工应知就会考试试题(示例)40(五)机械操作应知应会试卷(示例)42(六)信号、挂钩作业人员考试试卷(示例)43(七)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考试试卷(示例)45(八)现场管理职工应知应会考试试卷(示例)46(九)炊事人员应知应会考试试卷(示例)48(十)塔式起重机操作工人考试试卷(示例)49(十一)材料员应知应会考试试卷(示例)51(十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试卷(示例)53(十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考试试卷(示例)55四、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57五、项目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范本)79六、项目部消防保卫管理规定(范本)83七、项目部其它安
4、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本)87(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项纪律 873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二)施工现场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87(三)施工现场“十不盲目”操作 87(四)施工现场防触电的十项安全要求 88(五)起重吊装的“十不准吊”88(六)施工现场气(割)焊、电焊作业“十不准烧”规定 88(七)施工项目机械操作“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规定 89第四节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合约化管理一、项目实施合约化管理的重要性 90二、施工项目合约化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901、合约化管理的内容(范本一)902、某施工总、分包企业安全生产协议书(范本二)953、与甲方推荐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范本三)964、施
5、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范本四)985、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书(范本五)1006、劳务分包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状(范本六)102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书(范本七)103三、安全生产合约单位的基本责任 104第五节施工项目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及应急预案 107一、施工项目危害辨识与危险评价的要求 107二、施工项目危害辨识及危险评价的内容 108重大危险因素清单(示例)110三、施工项目应急预案 113四、施工人员危险预知训练 118(一)进入现场危险常识预知训练 118(二)普通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18(三)施工运输危险预知训练 119(四)清理施工危险预知训练 119(五)混凝土、灰土工
6、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0(六)泥工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0(七)木工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1(八)钢筋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2(九)粉刷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2(十)油漆玻璃工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34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十一)油毡工工种危险预知训练 123五、施工现场安全急救、应急处理和应急设施 124一、现场急救概念和急救步骤 124二、施工现场安全应急处理 125(一)施工现场的火警火灾急救 125(二)严重创伤出血伤员的现场急救 125(三)急性中毒的现场抢救 127(四)伤病员的心跳骤停的急救 127三、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 129四、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示例 131
7、1、施工现场急救措施(范本一)1312、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本二)1333、消防保卫方案(范本三)1354、灭火、应急救援预案(范本四)1375、卫生防病(疫)管理预案(范本五)1396、施工工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范本六)140第六节安全操作规程 1481、总则 1482、一般规定 1483、架子工 1494、暂设电工 1595、普通工 1636、混凝土工 1657、瓦工 1668、抹灰工 1669、水磨石工 16710、石工 16711、木工 16812、钢筋 17013、预应力钢筋张拉工 17314、防水工 17415、油漆工 17516、玻璃工 17517、水暖工(管工)1
8、765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18、司炉工 17619、钳工 17720、安装电工 17921、铆工 18122、锅炉、管道安装工 18523、通风工 18624、自控仪表安装工 18825、电焊工 18826、气焊工 19227、筑炉工 19428、金属无损检测工 19629、电梯安装工 19830、起重工(起重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20131、塔式起重机 20432、履带起重机 2083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20934、施工电梯 21035、土方与桩工机械 21136、中小型机械 219第二章第一节安全管理策划的基本要求 230一、安全管理策划的原则 230二、安全管理策划的基本
9、任务 230三、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31第二节安全管理计划的实施 232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2321、总体要求 2322、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2323、办公室管理规定 2334、食堂管理规定 2335、职工饮水卫生规定 2366、厕所卫生管理规定 2367、施工现场相关设施的具体要求 2378、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排原则 2386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9、施工现场道路设置基本要求 24310、施工现场料具管理的基本要求 24511、施工现场社区服务工作的要求 245第三节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与管理 247一、土方工程 248(一)、土方开挖工程的施工准备 248(二)、土方开挖 2
10、48(三)、排水 249(四)、土方开挖的安全措施 250(五)、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 250二、模板工程 279(一)、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荷载 279(二)、模板安装的一般要求 281(三)、模板的拆除 285三、脚手架工程 289(一)、落地式脚手架 289第一节 脚手架的基本组成及作用 289第二节 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标准与检验 289第三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构造 292第四节 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的设计计算 300(二)、悬挑式外脚手架 312第一节 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方式及相关要求 313第二节悬挑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和使用管理 315第三节 悬挑脚手架的设计计算 316(三)、门型脚
11、手架 319第一节 门型脚手架的构造要求 319第二节 门型脚手架的设计计算的要求 323第三节 门型钢管脚手架的设计计算 326(四)、吊篮脚手架 330第一节 手动吊篮 330第二节 电动吊篮 332第三节 吊篮脚手架的使用要点与安全注意事项 335(五)、挂脚手架 337第一节 基本构造 3387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第二节 挂脚手架的搭设使用方法 339(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42第一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概念 342第二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工艺流程与操作要点 345第三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设计计算 348第四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 351四、高处作业防护 355第
12、一节 高处作业的概念 355第二节 高处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356第三节 临边作业安全 357第四节 洞口作业 361第五节 攀登作业 364第六节 悬空作业 366第七节 操作平台的安全要求 368第八节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369第九节 操作平台的设计计算 370五、施工用电 376第一节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76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 377第三节 施工现场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的防护 378第四节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80附: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实例(范本)385六、物料提升机 398第一节 类型 398第二节 基本构造 398第三节 安全装置 404第四节 安装与拆除 4
13、06第五节 验收与使用 407七、塔式起重机 409第一节 类型及参数 409第二节 工作机构 410第三节 安全装置 412第四节 电气系统 415第五节 安装与拆除 416第六节 性能试验 4218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第七节 安全装置调试 422第八节 操作使用 424第九节 塔机管理 425八、起重吊装 427第一节 起重吊装的相关要求 427第二节 吊具、吊钩、吊索、卸口与横梁 428九、拆除、爆破工程 435第一节 人工拆除 435第二节 机械拆除 438第三节 爆破拆除 439附件 1: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实例 443附件 2:落地式外脚手架施工方案示例 587附件 3:现场
1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示例 598附件 4: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示例 608十、安全技术技术交底 618附:安全技术交底示例 618(一)、手持电动电动工具 618(二)、起重吊装机械 621(三)、土方机械 630(四)、垂直运输机械 632(五)、混凝土机械 634(六)、钢筋加工机械 637(七)、装修机械 638(八)、卸焊设备 641(九)、土方工程 646(十)、模板工程 652(十一)、脚手架工程 658(十二)、钢筋工程 671(十三)、混凝土工程 675(十四)、砌筑工程 680(十五)、屋面工程 684(十六)、防水工程 688(十七)、装饰装修工程 689(十八)、管道工程 7
15、04(十九)、通风与空调工程 7079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二十)构件安装工程 709(二十一)高空作业 713(二十二)施工用电 727第三章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743第一节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页资料的要求与内容 743第二节 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内页资料系统 744一、管理策划目录及记录说明 748二、安全管理实施控制目录及说明 767附项目部对分包进场安全总交底(范本)800三、安全评估目录及记录说明 84110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第一章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一节第一节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点常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点安全生产法规,是
16、指国家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宪法之下,各种法规在效力上是有层次之分的,上上层次的法规高于下一层次的法规。法规的层次划分如下表所示。法规层次划分层次法规层次法规第一层次法律第四层次规章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第五层次规范性文件第三层次地方性法规关于法规的效力,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
17、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和根据受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无高低之分,但在一些必须由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方面,应以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厅(局)的规范性文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18、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11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
19、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
20、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
21、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
23、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
24、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25、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26、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3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27、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28、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29、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30、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31、社会保险的事项。14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2、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
33、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
34、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5、;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15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
36、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
37、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38、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9、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6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
40、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41、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
42、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17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
44、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
45、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
46、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47、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
48、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18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手册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49、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三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50、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