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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地址:*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地块编号为j235-*,土地面积为7111.6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
2、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块土地的使用年期为伍拾年,从*年5月16日至*年5月15日止。 六、本块土地用途为:酒店。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酒店; (二)建立用地面积:7111.6平方米; (三)建筑掩盖率:35%; (四)建筑容积率:3.0; (五)总建筑面积21300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 (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退红线要求:用地3-4边退红线距离9米,用地4-5、5-1边退红线距离12米,其余各边退红线距离6米
3、。 (八)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海山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机动车泊位数:130辆(自用辆公用辆); 4室外地坪标高:依据规划确定; 5给水接口: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给水管网; 6雨水接口: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雨水管网; 7.污水接口:经化粪池处理后,接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污水管网; 8.中水接口: 9.燃气接口: 10.电源: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电力管网; 11.通讯:海山路或海景一路市政通讯管网; (九)建筑间距:满意建筑间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块上21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进入市场销售。 九、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小写:¥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亿仟
4、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 合计(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整。 十 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全部,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十 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及抵押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十 三
5、、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需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 十 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实行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 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本地块。 十 六、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
6、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年5月15日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迳行注销。 乙方如需连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 七、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地址。 十 八、土地使用规章是本合同的组成局
7、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章。 十 九、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 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二 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 一、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 甲方:*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人:托付人: 乙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托付人:托付人: 签订日期:二二年月日 签订地点:建艺大厦 附
8、件: 土地使用规章 为了切实履行*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章。 一释义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章解释为准。 宗地图:指按肯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的地形图。 土地使用权:指*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应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展开发、经营、治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
9、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章进展开发建立,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丢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 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 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 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殊指明外,均为*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 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 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
10、费用。 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治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治理部门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城市的根底设施。详细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 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建筑掩盖率: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 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 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详细计算方法按国家公
11、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章进展。 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 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 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 别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 宿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 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 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 商业用房:指为居民供应生活消费及进展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消遣、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 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治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二
12、界桩定点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需妥当爱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患病破坏或移动时,应准时书面报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恳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附表 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5月15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供应使用,产权归政府全部。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 4、因规划需要,市规划
13、与国土资源局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工程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供应用地及通过。 四设计、施工、竣工 5、土地使用者必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规划,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规划后按规定审批。 6、宗地图范围内的具体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需符合本规章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开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开工开
14、发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订正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8、土地使用者应在*年5月15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斗重大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自出让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的罚款;逾期二
15、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9、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请对建筑物进展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五建筑修理活动 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进展建立及修理活动时,对四周环境及设施应担当以下责任: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
16、土地临时占用费。 (2)土地使用者必需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四周土地的绿化及水土爱护,实行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担当。 (3)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展任何工程活动。 (4)土地使用者必需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牢靠的排解方法,不得破坏四周的环境。 (5)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当爱护、避开损坏,否则,应担当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11、土地使用者不得开拓、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12、在进展建筑或修理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需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
17、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规划;土地使用者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 13、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期内按规定自行负责或托付治理人负责建成区内全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治理,并应符合物业治理部门和城市治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14、土地使用者应按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开设汽车出入口。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 1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 16、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或*市土地交易市场治理规定的规定。 17、建筑物必需连同土地使用
18、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18、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本规章。 七给排水、供电 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批,经批准后实施。上述所需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 八承受检查监视 20、在土地使用期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权对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状况进展检查监视,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绝阻止。 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进展建立。 23、土地使用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任意撤除或改建、重建。否则,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撤除,拒不执行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