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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380 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23,充分运用现代手段治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效劳质量和治理水平, 预防和削减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企业应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第三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展建设和运营。第四条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供给效劳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
2、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其次章系统建设和治理第五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治理软件等组成。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第六条 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治理局负责组织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效劳商。第七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效劳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效劳商供给效劳。第八条增和更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于已经取得道路
3、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标准第九条吉林省运输治理局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 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视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治理。科技信息处负责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治理方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信息处负责三对卫星定位效劳运营商进展监视、考核、评价活动,标准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效劳资格。科技信息处负责四组织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提出监控软件
4、需求,制定应用治理要求。城乡客运治理处、货运物流治理处负责五制定车辆检测中增或年审车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查验规定。车辆修理治理处负责六制定执法人员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治理制度, 提出系统完善意见。运政执法处负责七对客运班车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使用的指导、监视和检查; 对省监控平台实施治理和指导。协会保障金办公室 负责;对危急品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状况进展指导、监视和检查。货运物流治理处负责八负责省局政府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治理;监管全省各级监控平台使用状况;按月进展考核,并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地监控人员进展培训;监视效劳商售后效劳工作。监控中心负责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平台在线时间、平台数据
5、交换量、车辆上线率、超速率、人为操控设备、镜头扭动、超限设速等。第十条 市州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把握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缘由;把握持续一个月不上线车辆数量及缘由。二指导监视辖区县市、区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治理工作。三监视、考核本辖区内监管平台、监控平台、卫星定位效劳运营商,把握人为操控设备、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总体状况及趋势;并将考核结果按月度、季度、年度上报省运输治理局。四每月对各所、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治理状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治理的单位予以警告,并
6、限期整改。网上检查各企业监控治理平台监控人员在线状况,每天不少于 2 次;抽查各企业车辆运行状况,本级直管车辆不能低于 10%,外县车辆不能低于 5%;觉察问题通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准时处理。五对本级未设监控平台个体经营业户含小型运输企业 的车辆实施监控治理。六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或设备不能实现联网联控的车辆进展查处。七会同同级安监、交警部门,对不履行监控治理职责的企业、严峻违规车辆联合实行处理措施。八对各县市、区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进 行随机调阅,每月对每个平台调阅不少于2 天的日志;对调阅日志进展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复核中觉察的问题,要准时向主管领导 汇报,并通过 Q
7、Q 对话予以指正,调阅的日志和 QQ 对话记录及整改意见等要存档备查;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分析抽检及监控状况。第十一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一指导、监视各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把握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量、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缘由;把握持续三天不上线车辆数量及具体缘由。二催促、检查运输企业监控治理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 每月对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应用治理检查至少两次,填写检查记录, 存档备查。对不能满足安全治理要求和屡次违规的运输业户作出相 应惩罚,并限期整改。三每天抽查车辆运行状况,不得低于总车数的 20%;网上检查各企业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线状况,每天不少于2 次。觉察问题通告相关单位或
8、部门准时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人为操控设备、常常超速、超员的车辆及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在客运站、内 部网站上公布。四对辖区内未设监控平台的小型企业、个体经营业户车辆实施监控治理。把握人为操控设备、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总体状况、趋势和常常违规的车辆。统计、分析本地监控治理状况,定期提交分析报告。五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予以处理。六会同同级安监、交警部门,对不履行监控治理职责的企业、严峻违规车辆联合实行处理措施。七对企业监控平台的监控日志进展调阅,每周对每个平台 调阅不少于 2 天的日志,并进展真实性、完整性复核,觉察的问题, 要准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过 QQ 对话等方
9、式予以指正,调阅核查的企业监控日志和 QQ 对话记录及整改意见等要存档备查。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一负责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治理工作,并承受治理部门的监视指导。二自主选择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效劳运营商,为其供给车辆安全监控效劳。三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四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根底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状况等信息。五依据车辆运行道路实际等级,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六应设立特地监控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对营运实时动态监控有夜行车辆的企业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
10、,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奖罚制度、监控值班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日志;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展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七准时报修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按时交纳效劳费,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八依据企业规定准时订正和处理超速、超员、疲乏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做好提示和惩罚记录存档备查;对严峻违法或屡次违法驾驶的应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九对驾驶员有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扭动摄像头客运班车,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赐予惩罚。第十三条运营效劳商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并在省运输治理局备案, 与运输企业签订效劳合同。二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治理标准建设、维护、使用卫星
11、定位效劳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三保证所供给的电子地图、监控软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知识产权明晰,确保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四供给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24 小时设备修理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依据需要设立售后修理效劳处1500 台车载终端为限,可跨区域效劳,车载设备待修时间不得超过 5 天。五对效劳的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展技术培训。六准时向效劳的企业供给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展实时警告。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的政府监管平台应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设定的车辆运行速度进展监管、核查,准时觉察和订正违反规定设
12、定行驶速度的行为。第十五条 省局监控中心已建立工作 QQ 群,各地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企业监控平台必需参加该群,且确保 QQ 在线时间。白班 8: 30-16:30 ,夜班 16:30-次日 8:30。企业没有夜间行车的除外各市州也应成立自己工作 QQ 群,以便于信息沟通沟通。第十六条 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辆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第四章 考核和奖罚第十七条 省运输治理局对各市州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卫星定位系统应用治理状况每年检查两次,检查重点是责任落实、对下级检查指导、日常监
13、管等。各市州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各所、企业进展考核每季度至少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局。第十八条 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运输企业要每月对运营商供给的平台性能及改进、车载设备质量及维护、修理响应、诚恳守信等 状况进展考核,按要求准时组织上报。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运输企业,将本地卫星定位系统应用治理工作状况、存在 的问题、实行的措施及相关意见建议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州道路 运输治理机构,由市州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汇总后于7 月 10 日、12 月 30 日前报省运输治理局。第十九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监管平台在线率在 80%以上、车载终端开通率在 90%以上,低于此标准的取消文明处所评比资格。有以下情形的,
14、在文明处所考核中各扣 30 分: 1、未制定卫星定位系统治理制度的。2、不调度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状况的。3、不按要求上报卫星定位系统治理分析报告的。4、日常监管、惩罚工作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5、规定的在线率或开通率每降低 1 个百分点的。其次十条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输危急品运输企业的车载终端开通率在 95%以上,未到达要求或月份考核扣分超过 5 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予以停运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消相应的经营范围。有以下情形的,按记分考核规定扣分。1、未制定卫星定位系统安全治理各项制度。2、对每日监控状况及违章车辆处理没有具体记
15、录。3、有超长线路的企业监控平台没有做到全天 24 小时监控。4、未对其下属子、分公司在线状况进展监控。5、对违章车辆订正、惩罚不准时或未依据制度进展处理。6、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驾驶员不能正确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消灭驾乘人员人为破坏、操控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7、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车载设备消灭故障未准时处理。8、未按月对卫星定位系统中消灭的违章行为以及其它状况进展总结通报。车载终端开通率低于 98%,在记分考核中每百分点扣 10 分。值班期间监控人员 QQ 不在线的,在月份考核中扣 1 分/次。其次十一条应安装车辆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车载设备有效工作日低于
16、应开通天数 90%的,车辆年度审验时不予审验。欠缴效劳费天数视为无效工作日。其次十二条 对卫星定位系统应用治理工作成效突出的运输企业在诚信企业、星级班车评比,招投标等方面予以嘉奖。班车客运连续实行百分考核与奖惩,与效劳费挂勾,考核方法按关于对客运班车 GPS 效劳费予以补贴事宜的通知吉运信202382 号文件执行。其次十三条 对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监控平台效劳运营商每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不得扩大市场份额;考核连续三年排名靠后的,合同到期后强制退出市场。第五章 附则其次十四条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客运、一般货运卫星定位系统应用治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次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运输治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