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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精品文档.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11),充分运用现代手段管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第三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
2、、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第四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系统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第六条 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服务商。第七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服务商提供服务。第八条 新增和更新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
3、险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标准第九条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科技信息处负责)(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信息处负责)(三)对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活
4、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服务资格。(科技信息处负责)(四)组织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提出监控软件需求,制定应用管理要求。(城乡客运管理处、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五)制定车辆检测中新增或年审车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查验规定。(车辆维修管理处负责)(六)制定执法人员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提出系统完善意见。(运政执法处负责)(七)对客运班车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省监控平台实施管理和指导。(协会保障金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八)负责省局政府监管平台的
5、日常运行、管理;监管全省各级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地监控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服务商售后服务工作。(监控中心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平台在线时间、平台数据交换量、车辆上线率、超速率、人为操控设备、镜头扭动、超限设速等。第十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掌握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原因;掌握持续一个月不上线车辆数量及原因。(二)指导监督辖区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监管平台、监控平台、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掌握人为操控设备、
6、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总体情况及趋势;并将考核结果按月度、季度、年度上报省运输管理局。(四)每月对各所、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网上检查各企业监控管理平台监控人员在线情况,每天不少于2次;抽查各企业车辆运行情况,本级直管车辆不能低于10%,外县车辆不能低于5%;发现问题通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处理。(五)对本级未设监控平台个体经营业户(含小型运输企业)的车辆实施监控管理。(六)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或设备不能实现联网联控的车辆进行查处。(七)会同同级安监、交警部门,对不履行监控管理职责的企业
7、、严重违规车辆联合采取处理措施。(八)对各县(市、区)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进行随机调阅,每月对每个平台调阅不少于2天的日志;对调阅日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过QQ对话予以指正,调阅的日志和QQ对话记录及整改意见等要存档备查;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分析抽检及监控情况。第十一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指导、监督各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掌握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量、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原因;掌握持续三天不上线车辆数量及具体原因。(二)督促、检查运输企业监控管理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每月对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应用管理检查至少两次,填写检
8、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业户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三)每天抽查车辆运行情况,不得低于总车数的20%;网上检查各企业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线情况,每天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通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人为操控设备、经常超速、超员的车辆及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在客运站、内部网站上公布。(四)对辖区内未设监控平台的小型企业、个体经营业户车辆实施监控管理。掌握人为操控设备、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总体情况、趋势和经常违规的车辆。统计、分析本地监控管理情况,定期提交分析报告。(五)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予以处理。(六)会同同级安监、交警
9、部门,对不履行监控管理职责的企业、严重违规车辆联合采取处理措施。(七)对企业监控平台的监控日志进行调阅,每周对每个平台调阅不少于2天的日志,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过QQ对话等方式予以指正,调阅核查的企业监控日志和QQ对话记录及整改意见等要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一)负责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二)自主选择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三)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四)准确、完整地录
10、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五)根据车辆运行道路实际等级,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六)应设立专门监控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对营运实时动态监控(有夜行车辆的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奖罚制度、监控值班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日志;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七)及时报修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按时交纳服务费,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八)按照企业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做好提示和处罚记录存档备查;对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的应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九)对驾驶
11、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扭动摄像头(客运班车),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商(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并在省运输管理局备案,与运输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三)保证所提供的电子地图、监控软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知识产权明晰,确保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四)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24小时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需要设立售后维修服务处(1500台车载终端为限,可跨区域服务),
12、车载设备待修时间不得超过5天。(五)对服务的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六)及时向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政府监管平台应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设定的车辆运行速度进行监管、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设定行驶速度的行为。第十五条 省局监控中心已建立工作QQ群,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业监控平台必须加入该群,且确保QQ在线时间。白班8:30-16:30,夜班16:30-次日8:30。(企业没有夜间行车的除外)各市(州)也应成立自己工作QQ群,以便于信息交流沟通。第十六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制
13、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辆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考核和奖罚第十七条 省运输管理局对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卫星定位系统应用管理情况每年检查两次,检查重点是责任落实、对下级检查指导、日常监管等。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各所、企业进行考核每季度至少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局。第十八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要每月对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性能及改进、车载设备质量及维护、维修响应、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考核,按要求及时组织上报。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将本地卫星定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
14、施及相关意见建议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10日、12月30日前报省运输管理局。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在线率在80%以上、车载终端开通率在90%以上,低于此标准的取消文明处所评比资格。有以下情形的,在文明处所考核中各扣30分:1、未制定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的。2、不调度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情况的。3、不按要求上报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分析报告的。4、日常监管、处罚工作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5、规定的在线率或开通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第二十条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输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载终端开通率在95%以上,未达到要求或月份考核扣分超过5分
15、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予以停运整顿;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有以下情形的,按记分考核规定扣分。1、未制定卫星定位系统安全管理各项制度。2、对每日监控情况及违章车辆处理没有详细记录。3、有超长线路的企业监控平台没有做到全天24小时监控。4、未对其下属子、分公司在线情况进行监控。5、对违章车辆纠正、处罚不及时或未根据制度进行处理。6、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驾驶员不能正确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出现驾乘人员人为破坏、操控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7、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车载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8、未按月对卫星定位系
16、统中出现的违章行为以及其它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车载终端开通率低于98%,在记分考核中每百分点扣10分。值班期间监控人员QQ不在线的,在月份考核中扣1分/次。第二十一条 应安装车辆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车载设备有效工作日低于应开通天数90%的,车辆年度审验时不予审验。欠缴服务费天数视为无效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对卫星定位系统应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运输企业在诚信企业、星级班车评选,招投标等方面予以奖励。班车客运继续实行百分考核与奖惩,与服务费挂勾,考核办法按关于对客运班车GPS服务费予以补贴事宜的通知(吉运信200882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监控平台服务运营商每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不得扩大市场份额;考核连续三年排名靠后的,合同到期后强制退出市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客运、普通货运卫星定位系统应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