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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员工改善住房条件支持,解决员工对自住住房装修资金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装修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发放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政策性贷款。第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装修贷款管理部门。第四条 装修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第五条 装修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那么。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及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在装修自
2、住住房时,缴存员工可申请装修贷款。第七条 申请装修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能力;二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三装修房屋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或油田购房交易审批表或单位开具已购房屋证明;四装修合同协议及装修预算;五 申请装修贷款时不存在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 同意按照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方式进展担保;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 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装修合同费用预算总额。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10年。第十一条 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
3、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二条 装修贷款月归还贷款本息额不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50%。第十三条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以上3.25】。员工第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贷款本息,申请装修贷款视为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规定在当年基准利率根底上上浮1.1倍;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不予受理。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规定。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四条员工申请装修贷款,应当提供经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担保
4、方式有以下两种:一以员工个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由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五十岁以下1名员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担保人须面签担保协议。2.担保人可在担保前先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担保人为借款员工提供保证担保后,在借款人未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提取公积金。3.借款人在未归还完贷款前,担保人假设有公积金提取需求,借款人可办理担保变更手续,更换担保人。二以担保公司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须与担保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保证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本人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抵押房屋须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到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第十
5、五条 装修西安地区以外商品房、油田集资建房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借款人应采取以员工个人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方式。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六条 员工申请装修贷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打印公积金对账单,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二申请人婚姻证明;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装修房屋为直系亲属;四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员工装修油田集资建房,如无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油田住房交易申购审批表或单位房管部门开据已购房屋证明。)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装修合同及装修预算;六借款人及配偶印章;七借款人正常使用银行储蓄卡;八其他相关资料。
6、 第十七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各项资料后,会同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进展面谈、实地观察,符合条件签订借款合同。选择“公积金冲还贷方式归还贷款本息,还须借款人及配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第十八条 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房屋抵押有关手续。抵押人因故无法签订合同,应出具经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第十九条 以符合担保条件个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个人保证担保手续。第二十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
7、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经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第二十一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账户、金额和时间发放贷款,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第六章 贷款归还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案、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额度平均归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
8、等额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本金贷款期月数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在约定每月还款日前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局部归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局部还款,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第二十八条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依据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
9、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七章 逾期贷款管理与处置第二十九条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展,以降低贷款损失。一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展 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 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 催收或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保证人,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当联带保证责任。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
10、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经贷款风险评估认定为不良贷款,要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置抵押物。第三十条针对借款人违约原因,采取适当处置措施。一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不良贷款,受委托银行通过 、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二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受委托银行联系保证人,中介机构等协助将借款人抵押物转卖。三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属于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受委托银行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归还贷款本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协助办理。第八章 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
11、,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二条借款期限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由借款人填写“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调整期限,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调整后新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场执行;三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四延长期限,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此类贷款最长期限;五调整后累计借款期限到达新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调整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己计收利息不再调整;六对经审批同意调整借款期限,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12、月应还款额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申请调整月应还款额。一借款人提前局部还款后,如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而申请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完提前局部还款手续后应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并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二借款人提前局部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按调整贷款期限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变更还款方式。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展处理:一借款人
13、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应根据经公正继承协议、文件与其签订债务承当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抵押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二借款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第三十六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出具“结清证明。第九章 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根
14、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形式。第三十九条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收回不良贷款,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第四十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平安、完整和有效利用。第四十一条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相关资料1. 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
15、借款人收入证明; 3. 借款人婚姻证明;4.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 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资料; 6. 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7. 贷款审批表; 8. 借款合同; 9. 抵押合同; 10.担保合同。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1. 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2.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 法律仲裁文件; 4. 依法处理抵押物等形成文件; 5. 贷款核销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四十二条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展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第四十三条贷款经办人员应按照一定标准对档案卷宗进展归类、编序和排列。第四十四条贷款档
16、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保管。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借阅要进展登记,一般不得借出。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展核查。第四十六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还要保管3年。保管期完毕后,贷款档案经鉴定、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第十章 监视管理第四十八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顿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
17、物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抵押物毁损缺乏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视检查;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其他情况。第四十九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逾期局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 附 那么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