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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案例教学中的实际情境探析摘要:案例教学方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教学解决了知识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静态、单向性的同时,提升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更加强调学生对现实情境和问题的理解,提高了学生对现实情境的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和抽象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做到教学情境和实际情境的贯通,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增强学生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为国家培养出同时具备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关键词:教学情境;实际情境;法院调解;价值案例教学(cae-baedteaching)源于20世纪20年代哈佛商学院,哈佛商学院和MBA的大行其道,为案例教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案例教学法非常适合于开发分析、综合及评估能力等高级智力技能的培养。在悠久的法学教育中,尤其西方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历史非常悠久,这为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并锻炼了法律专业人员的实际分析处理能力。但现实中,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学知识全部用现场观摩案例的方式来进行教学,所以在其他案例教学模式中,如何做到贯通教学情境和实际情境,将案例概括和引申,成为案例教学效果高低的重要指标。这其中,一方面既有对抽象知识表达所作的案例准备,又有对案例进行抽象概括和表达的引申。本文就以一则法院调解案例,来说明对案例进行抽象概括和引申表达的教学思路和方法。一、一则案例导出法院调解程序的价值分析和概括申请
3、人王某之妻于2007初到保定市某食品公司上班。第三天下夜班途中被一机动车撞死,因机动车车主赔偿能力有限未能足额全部赔偿,王某遂请求其妻所在单位保定市某食品公司予以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保定市某食品公司则认为死者来到公司上班刚刚三天,连试用期都没有过,且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拒绝了王某赔偿请求。王某在数次索要未果之后请求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亡。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后,王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某食品公司之间诉辩差距极大,矛盾激烈。被执行人认为仲裁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证
4、据不当,欲对仲裁依法请求撤销,同时该食品公司聚集了大量社会人员对申请人施加压力。申请人一方亦不甘示弱,认为一方面有法院强制执行作为保障,另一方面妻子已经离世,自己活在世上也没有什么意义,做好了鱼死网破的心理准备。鉴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心理因素,法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调解,被执行人一方不再申请撤销仲裁并暂时遣散社会人员,申请人一方终于透露了心理底线,申请人也理解到妻子刚刚上班三天未对食品公司做出多大贡献且致死原因系肇事司机第三方所为,第三方已经尽其所能赔偿了数万元。在这样的基础上,执行法官首先做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法律规定,阐释清事实关系,终于被执行人表示念在自己公司员工死
5、亡这一事实,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补偿申请人损失,王某在经过多次思想工作后亦认识到妻子死亡事实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叠加赔偿,但是目前在一些省已经就此规定作出细则解释适用填坑原则进行赔偿,即肇事方赔偿不足部分由劳动单位再赔偿。最终申请人同意了调解方案,至此一起对抗性极强的案件得以调解结案。1在上边的案例中,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矛盾激烈,险些酿成执行案件之外的流血事件,如果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再诉讼,法院再判决,判决后再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再对抗,这样下来耗费财力和时间不说,随着程序复杂化双方矛盾会越加尖锐,甚至造成流血伤害等情况发生。因此,无论从直接还是间接效果,从法律本身效果抑或社会效果来看,调解
6、程序在该案中都发挥了最大的有效性和最好的作用。1.调解程序的直观效果第一,法院的调解程序,首先使得诉讼双方达到了物理隔离,不再产生直接情绪对立,有利于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随着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诉讼的可预见性增强,在实践中不难发现,相当多的民商案件调解的结果与判决的结果基本相同。本案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医院接收患者进行治疗即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与水平原因,医院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患者则居于弱势地位。基于此,医院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应基于当地医疗水平认真诊治并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相反由于医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查明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合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疏导、化解。这样更充分体现出双方当事人积极促成案件的审结,从而达到输了官司的不输面子,赢了官司的得到权益的真正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