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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请假制度_医院请假制度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给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担心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由医院报销30%。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来回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
3、负担,超过局部由医院报销。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来回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一样,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
4、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准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存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根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根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存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根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根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存津贴均按7
5、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疗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榜样称号,仍旧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
6、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根本工资的50%日根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存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根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依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
7、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赐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赐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
8、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赐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赐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赐予6个月的哺乳假。
9、发80%根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医院请假制度篇2 一、请假种类和时间 (一)探亲假:依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需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其次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二)婚假:依据规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
10、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赐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丧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请丧假的,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草案)规定: (1)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4)哺乳假
11、:凡符合规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年休(工休假)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年休假。医院职工休工休假由科室依据工作状况合理安排。工休假当年享受,不能累加到次年享受。 1、休假对象:本院在岗职工。 2、假期标准:参与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工作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3、以下状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
12、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六)病假: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交科室领导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急诊例外)。 (七)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核,再转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二、请假的手续及审批权限除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请假,必需本人(或亲属)写出申请交科室签意见,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副院长审核后再报分管劳动纪律的领导审批。假条交人事治理部
13、门备案。 三、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分管副院长。 医院请假制度篇3 1、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 2、请假必需到院办公室填写请假条,交上级主管批准后交财务处备案。 3、请假必需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请假条,以便院部安排人员替班,或自己安排人员调班。 4、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扣除请假当天工资外,额外扣除2天工资,在院部公示栏公布。 5、当班人员外出必需填写外出登记表,如查出不在岗,而且没有登记者,扣除当天工资。 6、指定登记地点和请假地点是院办公室 。 7、部门领导包括院长外出也必需到院办公室进展登记。 8、员工请假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但是上级领导必需做好替班安排工作,如有问题向院长请示。 9、部门领导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必需电话告知,院长必需安排好替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