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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实验室工作制度 (一)凡直接面对病人开展各类检查工程的医学试验室,必需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二)临床检验工程准入治理 1、担当为临床效劳的试验室的室内质控、室间质评、试验工程比对或其它验证方法必需符合北京市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对临床检验工程比对有困难时,试验室应对方法学进展评价,包括精确性、周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值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2、符合上述条件的试验室,其检验结果必需能与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接口,检验工程结果可以在检验科及临床科室终端设备查询。 3、医院应对检验结果报告单统一设计格式,出具报告时间符合北京市有关规
2、定(2个工作日)。 4、上述试验室应能够为临床供应检查结果的解释和询问效劳。 (三)医学试验室检验工程的质量治理及掌握要求 1、检验科:负责全院全部为临床供应效劳检验工程的试验室的技术治理和指导,负责贯彻行业治理规定和接待有关行业检查;负责对试验室技术质量治理,技术培训和定期检查;对其业务治理要等同于检验科各专业组质量治理要求。 2、试验室:为临床供应效劳的试验室必需严格执行医院相关治理规定;听从检验科的技术治理和业务指导;定期向检验科报告质控结果。 3、医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全部临床检验工程的治理协调工作,在检验科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定期质量监视工作。 1.预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
3、、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状况。 (四)特别检查室 (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根底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依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五)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准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需随请随到。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
4、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与。 5.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与。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与。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伴随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展书面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具体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预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具体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展小结,仔细组织实施。 (六)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争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前方可转院。 2.各盛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盛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并麻风并精神并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量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急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